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ともみ 发表于 2020-10-26 23:13 《民法典》里面变了,无特别约定均为一般保证 其背后的法理是:根据正常人的生活体验,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肯定默认的是先由债务人履行,当债务人履行不能的时候,再由担保人承担责任,所以改变了原来担保法中规定没有特别约定的,一律为连带保证之不合理的规定 相关重要考点 (1)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问题 (2)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行权的特殊情形,4个情形 (3)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的比较和法理,一般从诉讼开始计算,连带从不能有效执行债务人判决的状态开始计算,法理略,自己看书,书上有 (4)保证人之间相互追偿问题,《民法典》重大修改,以前可以互相伤害,现在不能了,除非特别约定 还有很多,波波那本有全覆盖
在路上456 发表于 2020-10-27 16:14 是段波老师的民法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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