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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判断 无权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2.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第三人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外观主义)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2.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须举证证明:(1)主观上:第三人需证明自己善意且无过失;善意即不知情、不了解、不知悉;无过失即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审查的内容为:授权委托书),但无需核实(实质审查义务);(2)客观上:第三人需证明权利外观的存在,即①介绍信;②盖有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③交易习惯(特定身份关系):经常、往常、通常、长期等】 效力 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外观主义) 有效(能够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适用有权代理规则) 法律效果 无权代理 本人追认,本人承担;不追认,行为人承担(注意新增制度:善意相对人享有选择权);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自涉风险行为),相对人和代理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外观主义) 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承担责任后向表见代理人追偿(注意:1.内外有别;2.在相对人不主张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人不得主张表见代理,因为表见代理制度系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而非保护无权代理人的利益) 民事权利 无权代理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及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主动放弃交易)为形成权、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表见代理(外观主义) 注意:下列情形不构成表见代理,构成无权代理(被代理人举证证明):1.行为人伪造或盗用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2.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或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 【5层法律关系记忆法】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第一层:(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均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 第二层: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第三层: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客观上存在权利外观,构成表见代理; 第四层: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但有过失(未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查),构成无权代理但因善意而享有选择权(形成权); 第五层:相对人主观上不善意,构成无权代理且无选择权,根据过错大小与行为人各自承担责任; 物权变动1.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所有权 物权变动的两大基础公式 1.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公示生效主义】 2.特殊物权变动=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物权变动的法定分类体系 公示对抗主义 公式 有效合同=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流转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登记制度 更正登记 事由: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如房屋登记的面积、界址发生错误) 处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异议登记 事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 效力: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注意:既不阻却债权,亦不阻却物权,仅阻却善意取得的发生) 处罚: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制度 情形:解决期房买卖中的“一房数卖”问题 对象: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债权” 效力:1.登记后,买方对房屋享有的仍然是债权而非物权2.登记后,卖方仍然可以出卖该房屋,仍然是有权处分,合同仍然有效3.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注意:不阻却债权,仅阻却物权)4.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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