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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务]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能否支持?

 
youzisikao 学法4级 发表于 2020-9-18 16:36:15 查看:2328 回复:3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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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当被执行人为单位时,且该单位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即对该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令的决定。实践中,部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仅是公司的名义负责人,其决策权多掌握在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手上。并且随着公司的经营决策发生变化,原来被实施限制消费令的法定代表人被新的法定代表人所替代,而继续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可能并无实际意义。对于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法院一般存在两种观点:
[size=12.0000pt]一、裁定解除申请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的理由
[size=12.0000pt]1、国家行政部门的工商登记信息对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对其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公司的工商登记公示信息已经发生变更,申请人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管职务,也不是其股东。因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可能无法督促公司履行法定义务。
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工商信息,证明申请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发生变更。
[size=12.0000pt]2、如果涉案纠纷发生及形成判决在申请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前,即申请人在判决后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原债务的形成可能联系较少。可能构成解除申请人限制消费令的理由之一。
案涉合同、生效判决等,证明申请人在生效判决作出后才担任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size=12.0000pt]3、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任命而形成,那么申请人并非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在督促债务履行的过程中,无法起到实质上的督促义务。
任命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主管公司的内部决定等,证明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任命产生,申请人并不能起到督促被执行公司执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size=12.0000pt]4、原法定代表人不在原公司工作,并非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与被执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证等,证明申请人已经离开公司或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size=12.0000pt]5、公司清算被接管后,法定代表人也失去了督促公司履行义务的权利,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已无督促履行义务的作用。
法院关于清算的决定书等。证明公司已经被受理清算申请,并指定清算组。
6、申请人申请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消费令时,工商信息仍显示申请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若能证明其早已辞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经过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只是因为多种因素导致其在工商部门没有变更登记,其也并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那么,对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再行执行限制消费措施已失去实际意义,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予以解除。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股东会决议、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证据等,证明申请人曾向工商部门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但未获批准。
7、申请人并非被执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种情况下一般由被申请人或对解除限制消费令的相对方举证,若无法举证的,不予认定申请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二、驳回申请人解除限制消费令请求的理由
1、申请人虽经工商登记变更现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涉案债务系申请人任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产生,变更登记的结果并不能改变其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期间欠下债权人的款项、没有清偿到期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实。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鉴于本案执行依据作出时及本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申请人均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债务履行有直接责任,且该申请不符合上述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规定,故对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其限制消费措施请求,不予支持。
由于目前法律并未对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能否解除限制消费令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截然不同的裁判观点,但在遇到具体的案件时,须综合考虑案件的执行情况以及申请解除时被执行公司的经营情况。

参考来源:
1、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7执异17号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执复247号
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执复408号
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执异360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执异545-548号

lhh70288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9-20 23:13:0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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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无一尘 学法12级 发表于 2020-9-21 09:03:48 来自: 中国河南平顶山
不有解除。这种情况肯定是恶意变更的。
现在通过这种方式逃避执行的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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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youzisikao 学法4级 发表于 2020-10-10 11:10:11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万里无一尘 发表于 2020-9-21 09:03
不有解除。这种情况肯定是恶意变更的。
现在通过这种方式逃避执行的很多

确实是这样,但其实很多法定代表人都是名义上的,跟劳动者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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