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上,说你年轻并不是指你的理论水平不足哦!小小地建议你以后对再有把握的案子也要看完证据再慢慢下结论,如何“慢慢”呢,多举几个例子也多列几个其他观点的可能,迂回再螺旋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观点不利于当事人时尤为重要)
理论结合实务,我说几点对这个案件的看法,首先我没看到具体证据,只能不准确地对现有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楼主对是“共同借款人”还是“担保人”的定性,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我认为定性为共同借款人没有争议;但是,楼主犯了一个急于求成的逻辑错误,楼主想当然地将“共同借款”与“连带债务”等同,再得出向任一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时效中断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观点,我认为是有些过于武断的。实务中尽然有些法官将共同借款人以连带责任人论,但这种做法不尽然准确且不是法院判决的唯一判法,还有其他很多观点和判决。提炼本案争议要点:
1.是担保人还是共同借款人?
2.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如何承担责任?这点细说,本案要件事实可以总结成两点:第一是共同借款人是承担共同责任,第二是共同责任人对债权人未约定份额。我国法律规定,连带责任必须基于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案并未约定为连带责任,下面我发表一下我的观点:
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存在区别,当事人对于连带债务未有合意,现行法律也未规定共同债务归为连带债务,不宜将共同债务认定或推定为连带债务,在适用法律上也就于法无据。因此,如果不属于连带债务,诉讼时效问题是否要重新考虑?
补充:我倾向于依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共同借款债务的最终责任由收益人承担;共同债务中,如果实际清偿债务的债务人未受益,而实际受益的债务人未清偿,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共同债务的受益人应作为最终责任承担者,其他债务人清偿后可以向其追偿。如果无法查清债务人获利情况的,各债务人可平均分担债务。
最后,望楼主对于法律事业充满信心,是金子总会发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