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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男,系某印刷公司员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被害人魏某,男,某印刷公司员工,系被告人陈某的指导师傅。案发当天,因工作问题,陈某被魏某责骂并踢了一脚,陈某向公司主管投诉未果。次日零时许,陈、魏二人再度发生争执,魏某先动手与陈某相互推打。后魏某将陈某按在地上殴打时,陈某用在地上摸到的铝片将魏的右手、右脚多处划伤,然后逃至公司门口时,被保安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魏某所受损伤为轻伤。据此,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陈某提起公诉。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下所造成的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结果,防卫人只应对造成的重大损害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防卫过当致人轻伤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在双方又一次的争吵过程中,魏某先动手打人、踢人,并将陈某打倒在地上,陈某出于自卫而随手在地上捡起铝片反抗防卫,在防卫过程中划伤魏某,造成魏某轻伤。陈某是在被殴打过程中防卫而打伤魏某,但魏某是空手,没有用工具殴打陈某,而陈某防卫时却拿着工具,因此应是防卫过当。但防卫过当只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负刑事责任,本案被害人的伤只是轻伤,因此,陈某不应负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魏某作为陈某的指导师傅粗暴对待同事,踢打了陈某。后来在双方争论过程中,又先动手踢打陈某多下,陈某不愤而踢回魏某一脚,魏某就追着陈某打,陈某被踢打在地上,魏某仍然殴打陈某,出于自卫陈某随手抓了一块铝片划向魏某,从而致魏某受轻伤。陈某是在被殴打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要的防卫,陈某的行为是为保护自己,属于正当防卫,因此,陈某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两种意见,都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起因于被害人魏某对他的殴打,在对危及自己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时,用随手捡来的铝片进行反抗,防卫意图明显,只是有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区别,即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问题。笔者认为,被告人陈某在被殴打过程中进行防卫,用铝片划伤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轻伤,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判决被告人陈某无罪。
作者:王平聚律师,专注取保候审,缓刑,无罪,减轻,死刑复核,上诉改判等刑事案件辩护,记得关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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