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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三金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为方便工作,甲律师事务所租赁三金公司酒店用作管理人办公室,并处分了大华公司的一些财产。在法院尚未宣告大华公司破产之时,经查明: (1)管理人撤销了大华公司6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所涉及的财产; (2)大华公司还享有未到期债权10万元, (3)大华公司还有一批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 另外还查明: (1)大华公司因从事非法营业,市公安局对其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 (2)大华公司与某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因公司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 (3)大华公司经理以本公司名义借用某单位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现该单位要求返还。 此外,债权人会议认为,作为管理人的甲律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不妥,为此罢免了其管理人资格。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请问: (1)上述哪些财产构成破产债务人的可供分配的财产? (2)上述事项中能够成为破产债权?某单位要求返还小轿车是否允许?应向谁主张? (3)甲律师事务所的行为是否妥当?债权人会议能否罢免其管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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