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与法律人共成长!马上注册学法网,结交更多法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免费注册
x
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新媒体专电(记者李雄鹰、陆华东)庄重、权威这是法院判决书给我们的印象,但最近一份法院判决书中竟出现了“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等诗句。这是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处理一对夫妻离婚官司时做出的判决。该“诗意判决书”上传到网上后,引发网友热议。围绕法院判决书能否诗意化以及该判决中法官劝和是否妥当等话题,网友发表了不同意见,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界人士进行了解释。
1、意外走红的“诗意判决书”
这起离婚官司发生在今年6月份。原告黄先生与被告王女士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济问题等双方矛盾越闹越大,黄先生最终向法院起诉离婚,泰兴法院于6月27日做出不予离婚的判决。
传统印象中,判决书由严肃、权威的法律条文组成,而这份离婚判决书却“画风逆转”,充满诗意。判决书从“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开始,用南宋词人辛弃疾的诗句“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和个性化语言“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等来渲染气氛,用讲道理的方式,劝告双方当事人珍惜夫妻情分。
法院建议双方“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最终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2、判决书生效以后,这对夫妻没有再去法院起诉。
“写这份判决书的时候,我并没有刻意准备,只是在审理过程当中,了解到双方当事人曾经有过那么一段美好的恋爱过程,而现在却要劳燕分飞,心有所感写出了这一份判决书。”该判决书执笔法官王云说。
当地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在王云法官以往的判决中,此类诗意判决书很少见。“虽然以前其他地方也曾出现过文风活泼的司法判决书,但考虑到司法的严谨性和不同案件的复杂性,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尚不具备普遍推广的条件。”
3、法院判决词能诗意化吗?
网友对充满诗意、文采的法院判决词褒贬不一。
很多网友都点赞当事执笔的王云法官,认为她为冰冷的法律条文注入了人性的温暖。网友“Jur1sDog”表示:“绝大部分人以为法治只能是机械套用法条,完全排除人的意识,但通过阅读美国的裁判文书,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判词写得相当优美。”
也有很多网友不买账,认为法官把判决书写成这样,会消解法院的权威性。
网友“__大包子”从公文规范性的角度对判决书发表了个人见解。他认为判决书是公文,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是文学作品,“应做到严谨庄重、简明清晰、主题突出,过度的文学修饰并不适合在公文,特别是判决书中出现。”
对于法院判决书能不能这样写,诗意化的判决书是否符合规定,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克靖认为:“只要证据事实成立、法律适用正确,这样写判决书没有问题,至于表达方式,加点诗句之类的无妨。”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也持赞同态度。“法官判决书可以体现裁判者个人的语言表达风格,只要符合主流价值观就行。如果说引用了法律规定,事实查清楚了,同时又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涉及价值判断、伦理标准等领域,可以写成这样。”
4、公正判决的前提是事实准确
此外,这份“诗意化的判决书”是否有损法院的中立性也是网友争议所在。部分网友认为,法院的作用是在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条文进行裁决。
网友举出判决书中“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这句话,认为法院的判决太儿戏、任性。
对此疑问,刘俊海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认为,一个好的判决,应该是法律效果和道德效果的合一,法律不光是裁决是非,还有引导价值观的作用。
“能判决不离婚的尽可能不离婚,这样既符合主流价值观,对孩子也有好处,能拯救一个家庭,另外也有社会示范意义。”他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陈克靖也认为,只要说理的事实是准确的,这样的判决结果就没有问题。
5、诗意判决书原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某。
被告王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生、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XXXX年XX月起,被告多次离家出走,XXXX年年底原告曾去被告娘家带其回家生活,但被告坚持不归,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对丈夫及小孩不闻不问,经多次沟通,未有任何改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但是如果原告同意:婚生子黄某乙由我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归还我的陪嫁:六万元存款、买车我父亲出了3万,原被告出资9万,被告应分得4.5万;返还我的电脑、首饰;去年的工资3万多元,我可以考虑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上学期间相识,XXXX年XX月XX日举行结婚仪式,XXXX年XX月XX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子黄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济问题等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令人欣赏和感动。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然而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课。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双方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董小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