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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相关] 诗意判决书,你怎么看?

 
法眼天下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6-12-20 10:19:09 查看:4453 回复:14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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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新媒体专电(记者李雄鹰、陆华东)庄重、权威这是法院判决书给我们的印象,但最近一份法院判决书中竟出现了“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等诗句。这是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处理一对夫妻离婚官司时做出的判决。该“诗意判决书”上传到网上后,引发网友热议。围绕法院判决书能否诗意化以及该判决中法官劝和是否妥当等话题,网友发表了不同意见,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界人士进行了解释。

王云法官.png


1、意外走红的“诗意判决书”

这起离婚官司发生在今年6月份。原告黄先生与被告王女士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济问题等双方矛盾越闹越大,黄先生最终向法院起诉离婚,泰兴法院于6月27日做出不予离婚的判决。

传统印象中,判决书由严肃、权威的法律条文组成,而这份离婚判决书却“画风逆转”,充满诗意。判决书从“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开始,用南宋词人辛弃疾的诗句“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和个性化语言“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等来渲染气氛,用讲道理的方式,劝告双方当事人珍惜夫妻情分。

法院建议双方“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最终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2、判决书生效以后,这对夫妻没有再去法院起诉。

“写这份判决书的时候,我并没有刻意准备,只是在审理过程当中,了解到双方当事人曾经有过那么一段美好的恋爱过程,而现在却要劳燕分飞,心有所感写出了这一份判决书。”该判决书执笔法官王云说。

当地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在王云法官以往的判决中,此类诗意判决书很少见。“虽然以前其他地方也曾出现过文风活泼的司法判决书,但考虑到司法的严谨性和不同案件的复杂性,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尚不具备普遍推广的条件。”

3、法院判决词能诗意化吗?

网友对充满诗意、文采的法院判决词褒贬不一。

很多网友都点赞当事执笔的王云法官,认为她为冰冷的法律条文注入了人性的温暖。网友“Jur1sDog”表示:“绝大部分人以为法治只能是机械套用法条,完全排除人的意识,但通过阅读美国的裁判文书,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判词写得相当优美。”

也有很多网友不买账,认为法官把判决书写成这样,会消解法院的权威性。

网友“__大包子”从公文规范性的角度对判决书发表了个人见解。他认为判决书是公文,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是文学作品,“应做到严谨庄重、简明清晰、主题突出,过度的文学修饰并不适合在公文,特别是判决书中出现。”

对于法院判决书能不能这样写,诗意化的判决书是否符合规定,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克靖认为:“只要证据事实成立、法律适用正确,这样写判决书没有问题,至于表达方式,加点诗句之类的无妨。”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也持赞同态度。“法官判决书可以体现裁判者个人的语言表达风格,只要符合主流价值观就行。如果说引用了法律规定,事实查清楚了,同时又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涉及价值判断、伦理标准等领域,可以写成这样。”

4、公正判决的前提是事实准确

此外,这份“诗意化的判决书”是否有损法院的中立性也是网友争议所在。部分网友认为,法院的作用是在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条文进行裁决。

网友举出判决书中“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这句话,认为法院的判决太儿戏、任性。

对此疑问,刘俊海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认为,一个好的判决,应该是法律效果和道德效果的合一,法律不光是裁决是非,还有引导价值观的作用。

“能判决不离婚的尽可能不离婚,这样既符合主流价值观,对孩子也有好处,能拯救一个家庭,另外也有社会示范意义。”他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陈克靖也认为,只要说理的事实是准确的,这样的判决结果就没有问题。

5、诗意判决书原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某。

被告王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生、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XXXX年XX月起,被告多次离家出走,XXXX年年底原告曾去被告娘家带其回家生活,但被告坚持不归,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对丈夫及小孩不闻不问,经多次沟通,未有任何改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但是如果原告同意:婚生子黄某乙由我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归还我的陪嫁:六万元存款、买车我父亲出了3万,原被告出资9万,被告应分得4.5万;返还我的电脑、首饰;去年的工资3万多元,我可以考虑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上学期间相识,XXXX年XX月XX日举行结婚仪式,XXXX年XX月XX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子黄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济问题等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令人欣赏和感动。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然而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课。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双方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董小翠
zfg789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6-12-20 10:44:13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入错行了,可惜了一位文坛巨匠错入了以严肃、规范、瑾慎之法官行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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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holy 学法3级 发表于 2016-12-20 11:48:30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看得懂就好,写得在诗意,看不明白也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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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rlch520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6-12-20 11:51:0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云南昭通
欠妥!不是别人写不出来,只是因为这位法官敢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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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动车 学法6级 发表于 2016-12-20 14:12:27 来自: 中国福建龙岩
之前广东也有相同的高度雷同的判决书,不知什么一回事!
不过法院是反对这样的判决书,判决书是法官代表国家机关对民事纠纷依据法律作出的处理结果,那种把个人情绪带入国家法律文书都是不可取的。
目前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有些人混淆了国外与中国的法律制度,忘了他们是代表的是审判机关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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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动车 学法6级 发表于 2016-12-20 14:19:24 来自: 中国福建龙岩
https://china.eastday.com/判决书也抄袭?
判决书

闲机生(闲机生) · 2016-12-18 03:04
判决书也抄袭?
起因是这样的,今晚在朋友圈中看到毛律师发了一段颇有文采的判决书,想知道是哪个法院判的,就用其中的词组“蓦然回首”在“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搜索了一下,居然搜到两份含有极为接近内容的判决书:

一、 江苏省泰兴市法院(2016)苏1283民初3912号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令人欣赏和感动。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然而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课。人生如梦!……”


二、广州市南沙区法院(2014)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15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辛弃疾诗词)”令人欣赏和感动。没有各自性格差异,能擦出如此美妙火花?生活平谈,夫妻相背,甚至吵架,令人不悦,是生活常态:苦乐相辅相成。享受婚姻快乐与承受生活苦痛是人人必修功课。本院能够理解……”


上述两段判决书的内容十分近似,很难说是纯属巧合。但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判决书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因此,判决书即便抄袭,也不涉及侵犯著作权。而且,判决书的功用在于依法判决而不在于体现法官运用文字的独创性,如果是适当的内容有助于当事人接受,好用的段落,借鉴一下也无妨。

另一方面,中国大体上属于大陆法系,判例不是法律渊源,不像英美法系中的判决书可直接援引其他判决书的内容或意见,即便法官觉得另一份判决书值得引用,也不可能直接引用并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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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动车 学法6级 发表于 2016-12-20 14:23:10 来自: 中国福建龙岩
6月27日判决,也就是说至今还不到6个月,原告当然不能起诉,过了六个月就难说当事人不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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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追骠骑 学法15级 发表于 2016-12-20 17:02:47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河南三门峡
2013司考动车 发表于 2016-12-20 14:23
6月27日判决,也就是说至今还不到6个月,原告当然不能起诉,过了六个月就难说当事人不再起诉

对,你说的很对,很难保证原告不再一次起诉离婚 。建议以后各地法院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出具的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直接复制粘贴上述文字及判决结果就可以了。当天交诉讼费,当天出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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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仔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6-12-20 18:42:05 来自: 中国四川德阳
不觉得这种判决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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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清风寄相思 学法4级 发表于 2016-12-20 18:58:22 来自: 中国重庆
看着就恶心,真实法律素养不知道怎么样,尽玩这些虚的。法律不是中文,将法律知识深入浅出的写在判决书中,让老百姓看懂和信服才是王道,一天到晚炒作你妹啊,法律人应该低调保守,最看不惯某些法官律师学者轻易在社交软件上对某些新闻和事件发表评论,最基本的司法职业道德都没学好,你们知道这可能引发舆论审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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