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强调尊重股东的权利,特别是小股东的权利。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设计本身不是给大股东看的,也不是给公司高管看的,就是给小股东看的。因为,公司高管和大股东凭借其特殊地位享有的信息远远大于小股东。新《公司法》考虑到了小股东特殊的弱势地位,真正体现了民本思想。
但是,查账权的行使也可能会带来小股东滥权的新问题。立法者也考虑到这一问题,所以就强调从程序上约束小股东滥用权利。首先,小股东要书面提出查阅账簿的请求,还要说明理由。其次,公司经过审查其查账请求和目的,如果有证据证明股东查账目的不纯(为竞争对手刺探商业情报),就可以拒绝股东查账;如果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小股东的查阅请求有不正当目的,就必须开放查阅。公司要拒绝股东查阅,光有正当理由还不行,还必须书面说明理由是什么。如果公司既不提供查阅,也不说明理由,股东就可以诉到法院强制公司开放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