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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刑法修正案新增司考考点总结

   
法考易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6-8-28 22:54:53 查看:11252 回复:12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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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考新增必考的规律,现将刑法修正案的新增考点整理出来,分享给大家~

文|厚大司考 陈文昊 整理

考点一:职业禁止(新增,※※※)

1. 职业禁止不同于禁止令,后者仅适用于被判管制和宣告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禁止令的内容更广泛

2. 禁止犯罪分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3-5年

3.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决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成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考点二:危险驾驶罪(新增,※※※)

1、道路:不限于公共道路,校园内、大型厂矿的道路上、人行道、通往停车场的道路

2、行为形式:

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②醉酒驾驶机动车

③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

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3、醉酒驾驶的,成立危险驾驶罪,造成危害后果的,成立交通肇事罪,此时是危险驾驶罪的加重情节

考点三:强制猥亵、侮辱罪(新增,※※)

(1)主体:包括男女(16周岁)

(2)猥亵: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

(3)对象(认识错误):成年男性被纳入强制猥亵罪中

(4)目的:不要求以满足性欲为目的

(5)强制猥亵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杀害、伤害,想象竞合

考点四:绑架罪

(1)罪数:

(2)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新增,※※※※)

只有符合杀人/伤害+死亡结果/重伤结果,才能适用无期或死刑的加重情节,否则只能适用基本型,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等罪名数罪并罚

考点五:侮辱、诽谤罪

(1)证据搜集(刑修案九新增):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1款规定的行为(侮辱诽谤的告诉才处理情形),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对象:不包括死人(但包括死者家属),不包括单位

(3)侮辱必须公开进行

(4)亲告罪(四种)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中,被害人自杀的,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司法考试中,只有这两个例外。

考点六:虐待被看护人罪(新增,※※)

(1)主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或者单位

(2)虐待被看护人罪可能与其他犯罪想象竞合,如过失致人死亡罪等,择一重罪处罚

(3)如果虐待被看护人中的某次行为成立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该次行为单独评价,与其他的虐待被看护人罪数罪并罚(其他虐待行为成立情节严重的)。虐待罪与此相同。

考点七: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新增,※※)

(1)黑社会的特征中,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或者纵容并非必备条件

(2)组织、领导、参加者都成立犯罪

(3)罪数:成立本罪的,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成立犯罪,数罪并罚

(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考点八: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新增,※※)

(1)行为形式: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发布有关制作或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

☆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2)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3)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

考点九: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新增,※※※※※)

量刑规则,不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

因此,正犯不构成犯罪的,利用网络的帮助者也不成立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考点十: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新增)

(1)组织作弊:组织、指挥、策划进行考试作弊的行为

☆犯罪集团、松散的犯罪团伙或者个人组织他人作弊

☆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的行为提供帮助,量刑规则

(2)考试: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仅限于依照法律规定举行的考试)

(3)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对象不限于组织作弊的团伙或者个人,也包括参加考试的人员及其亲友

考点十一:虚假诉讼罪(新增,※※※※)

(1)捏造事实为本罪的预备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是本罪的实行行为

(2)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同时成立其他犯罪的(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等),想象竞合

(3)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本罪,从重处罚;同时成立其他犯罪,择一重罪处罚

考点十二:扰乱法庭秩序最(新增,※※※)

1、行为方式

(1)聚众哄闹、冲击法庭

(2)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3)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4)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

考点十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新增,※)

(1)将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

(2)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3)本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运输的系制毒物品

考点十四: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新增,※※※)

(1)有影响力的人: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其他与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考点十五:修正案九取消死刑的罪名

三个走私类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

两个经济类犯罪:集资诈骗罪,伪造货币罪

两个卖淫类犯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

两个军人犯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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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参与人数 2法力 +3 收起 理由
饺子庚饭 + 1 犀利
cindynhl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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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克雅未克的冷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8-28 23:28:01 来自: 中国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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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丶王小栈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8-29 00:08:2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河南安阳
这个是厚大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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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wbp0754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8-29 11:17:34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不错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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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ckcyaPass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8-29 12:16:44 来自: 中国广东珠海
太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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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都守望者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8-29 16:01:08 来自: 中国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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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jsn88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8-29 22:34:47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楼主,绑架后为灭口而杀人。是是定绑架罪结果加重犯,还是绑架罪+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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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_028377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8-29 23:27:25 来自: 中国湖北
anjsn88 发表于 2016-8-29 22:34
楼主,绑架后为灭口而杀人。是是定绑架罪结果加重犯,还是绑架罪+故意杀人罪?

结合犯 定绑架罪一罪  属于 绑架杀害被绑架人 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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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y1977 学法3级 发表于 2016-8-30 10:15:47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太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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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苏西西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8-31 06:41:52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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