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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院遇到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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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院遇到医院。。。
法眼天下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6-8-23 17:06:46
查看:5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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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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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说这个话题之前,有必要提下2014年全国法院的受案数:1565.1万件;2015年全国法院的受案数:1951.1万件。更不要说2016年各级法院的受案数步步攀升,不堪重负。
文|糖炒栗子 来源|法官那些事
人民群众愿意将纠纷交由法院处理,说明了法治意识的增强和国家法治建设的进步,也希望通过法院尽快得到公平合理的结果。但是,同样冠以人民的医院,却对法院的正常调查取证予以掣肘,拖延诉讼的进行,拿行规对抗国法。对抗之时理直气壮如牛,事后作委屈无辜状绑架舆论继续混淆是非。
颠倒黑白的言辞见得多了,从没遇到过一个厅级的单位如此的横蛮霸道,罔顾事实。摘录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几点声明,所谓奇文共赏是也。
 一、究竟是谁违反了国家规定?
人民医院认为调取病历资料必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明,依据是《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通过搜索,《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是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作出的,在法律效力上属于部门规章,河南省人民医院祭出如此法宝,自觉是护体神衣,刀枪不入,水火不侵。然而且慢,细看《立法法》如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有关单位,自然包括各级党政机关,遑论厅级的河南省人民医院。在《民事诉讼法》面前,《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毫无防御能力可言,前者是法律,后者是规章,法律的效力大于规章。非要坚持认为行规大于国法,除了坐井观天的法盲,除了自以为是的傲慢,没有第三个理由。其实象这样的人,不应当遇到法院,应当相逢非洲食人生番,在被依照部落规则分而食之后,还有喷子大加赞美应遵循当地法规。
国家规定自然要遵守,但河南省人民医院为何不率先遵守全国人大制定过的基本法律的规定?莫非,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的认为中,只有卫计委的规章才能代表国家规定?《民事诉讼法》就不是国家规定?
 二、究竟是谁在编造事实?
人民医院称主动配合法院执法,人民法院说无端刁难无故拖延。按照时下流行的执法部门无实话、司法机关尽谎言的网络喷子的认知标准,假设河南省人民医院所言皆为事实,让我们从医院的叙述中寻找真相。
医院说:病案科工作人员积极配合,但是提取的患者信息与其要求查阅的人员不符,工作人员建议对方完善手续,不存在推诿、故意拖延等情形。
医院还说:医务处出具了‘’请病案室接洽‘’的意见。 
医院在前面又说:为慎重起见,病案科工作人员没有马上复印病历(普通患者复印病历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要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病案科医务人员请对方完善手续,并指点来人到病案科的主管部门医务处协调办理。
提出几点疑问:
1、医院工作人员建议对方完善手续意味什么?是不是认为对方手续不齐就可以不予办理?如果这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积极配合,是不是积极与配合需要重新定义?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赋予法院工作人员的权力被河南省人民医院赤果果的果断拒绝,拒绝的依据是什么?
3、“没有马上复印病历”、“指点来人到病案科的主管部门医务处协调办理”,试问河南省人民医院,不“没有马上的理由”在哪里,“指点”的依据在何方?难道,河南省人民医院是厅级,鼓楼法院是处级,所以可以进行指点、要求、批示?
4、“慎重起见”是理由吗?如果真的可以成立,秦桧汪精卫就是民族英雄?在“慎重起见”中,河南省人民医院,你赋予了自己多么大的权力?为了“慎重起见”,你都可以违反法律,还有什么事是你做不出的?
5、作为厅级、偌大的河南省人民医院,在接到司法机关的文书之后,竟然是可以指定其他部门“协调处理”的——从来未见过,今天受教了,可是,你将国家基本法律置于何地呢。
由是,恍然大悟,“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从来就一句空话。 河南省人民医院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厅级身份,把自己排除在有关单位之外?司法机关的权威,执行法律的尊严,在“两学一做”的今天,在河南省人民医院,讲不讲“规矩”难道只是废语?
其实,通过视频与文字材料,事实的经过已经相当明确:处级的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到厅级的河南省人民医院调取某人的病历资料,而某人为了拖延诉讼,伪造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在法院向医院调取病历的过程中,人民医院悍然以行规代替国法,认为手续不完善,所以拒绝办理,人民法院于是予以罚款。
三、究竟是谁在扰乱工作秩序?
河南省人民医院宣称:法院人员扰乱了医院秩序。如果这样的逻辑成立,那么,公安人员抓捕犯罪分子明显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抗日战争明显剥夺了大日本皇军的生命健康权,还有不好意思说出口的,就是某大国政府不应诉不答辩不出庭的行为明显藐视了国际法庭的司法权。
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却被责骂为“扰乱工作秩序”,这需要多么奇葩的思维能力,才能得出的二逼结论。强调一下,是二逼,不是傻逼。傻逼你还能教育他,让他回归人类的正常思维能力。二逼永远只会梗着脖子讲:人权,自由,法治。虽然他们只会利用权力把这样的权利给予自己。
其实一切足以说明,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的逻辑中,只有它们的工作才是“工作”,而除它们之外的任何机关任何个人的司法行为执法行为合法行为便是对它们“工作秩序”的扰乱。针插不进水泼不入,它们把自己的工作区域当作不可侵犯的私有领土,在它们的地盘,必须按它们的规则行事,否则,就是扰乱。在这里,只有家法,只有行规,从来就是法律的荒漠之地。《民事诉讼法》从不曾实施到它们的地盘,如果鼓楼法院不能勇敢的作出罚款决定,充斥它的领地的,仍然只会是傲慢与自负。
河南省人民医院从不曾想到过,无论它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成立,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进行活动,都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民事诉讼法》是法律,所以你必须遵照执行,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废话。
在此作出个提醒,为什么法律规定在开庭前审判人员入庭时全体人员必须起立,那并不是对审判人员的尊重,而是因为审判人员代表着国家法律,所意味的,是对法律的尊重。
请问河南省人民医院,你对法律,不要说敬畏,有没有过起码的尊重?
四、究竟是谁在任性?
假如没有记错,从邓伟人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现在差不多四十个年头左右。河南省人民医院在接到鼓楼法院的协助手续之后,可以长达七个小时不予理睬。
但是,鼓楼区法院依法作出罚款之后,河南省人民医院就如此嚷嚷:郑州与开封相距60余公里,自驾车最快也需要1小时24分。从15:07口头告知到17:19“送达”,仅过去了2小时12分,不知道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做出处罚的决定?我们不禁要问:有无经过慎重研究?有无经过规范程序?是否太草率?是否太“任性”?
作为围观者,也不禁要问:从10时50分接到法院的协助手续,至下午17时仍不配合履行协助义务,是不是在拖延,是不是在徇私舞弊恶意串通,是不是严重不负责任,是不是太任性?
既然河南省人民医院可以把时间精确到以分钟为单位进行计算,那么前面何必使用“8月19日上午近11时”的说法?难道是在突出表现11时已近下班时间12时么?律人甚严待己过宽,难道河南省人民医院从来是把马列主义装在手电筒里的么?如果说两个小时间内作出的罚款就是任性,那么长达七个小时的拒不配合就不是拖延?
看来河南省人民医院对法律规定对司法活动真的没有什么明确的认识。《民事诉讼法》规定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没有规定时间长短期限如何,警察抓捕遭受暴力反抗,是不是也要经过“慎重研究规范程序”才能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就是“草率任性”?百度一下当庭宣判有4230000个结果,莫非法院的当庭宣判都是没有经过“慎重研究规范程序”?
揣着手电筒的河南省人民医院,从来都没有把自己的违法行为当作怎么回事,却把摆不到台面的道理硬是讲得理由充分气壮如牛,至此,由不得请教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各位大神,列位都是救死扶伤的人民医生,贵阁下在抢救急救之时,有无经过“慎重研究规范程序”?如果没有,是不是过于草率任性草菅人命?如果经过“慎重研究规范程序”再行救治,是不是见死不救见伤不扶?
五、究竟是谁在损害群众权利?
河南省人民医院抬出的神器之一,居然是法院的行为“损害其他患者权利”,确实是异想天开匪夷所思。医院前面有人民,法院前面也有人民;医院的患者是人民,法院的当事人也是人民。其他患者复印病历是权利所需,法院复印病历难道是部门利益驱动?
根据河南省人民医院的数据:郑州与开封相距60余公里,自驾车最快也需要1小时24分。
鼓楼区法院工作人员顶热冒暑,驱车往返,前往郑州复印病历,所维护的,不正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么?所尽到的,不正是人民法院实现公平正义的职责么?难道这样的行为,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的眼中,就是“损害其他患者权利”?
百度一下“河南省人民医院 患者“,你就会大吃一惊,太多了,恕不一一复制。莫非,河南省人民医院就是如此积极的维护患者的权利么?都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难道群众的眼里反映的只是疯犬的倒影?
用患者权利作为挡箭牌,是没有用的。丝毫遮掩不了河南省人民医院对于公民权利的漠视和对法律的践踏。
六、其他的一些补充,附带赠送给网络喷子们
1、医院说积极配合,但是根据医院的视频,却是院方工作人员在讲:我们没说不办呀,什么时间办,我们按规定来。
看似很有道理,也确实是配合。但是,就是不给你说什么时间办。当然,医院方也说了,按规定来,但规定有什么时间办么?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知道不,过六个月再来办,损害的不只是法院的权威,更是当事人的利益。喷子先生们,你愿意你的案件在法院审一年两年没有结果吗?
2、法院调取证据核实证据的必要性。
现在人们都知道,欠债不还,经过法院执行仍不偿还的,称之老赖。但是人们未必晓得,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逃避债务,不但不积极应诉,反而躲而不见,造成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被迫适用公告方式送达的情形。
法院费尽心力找到被告,临近开庭,被告一纸申请,一份病历,轻而易举将法院所定的开庭时间推迟延期。假若阁下是原告,心情该当如何?
法院调取核实证据,在确定被告伪造病历之后,自可依法对其拘留罚款,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不是喷子们认为的权力滥用,喷子先生们应当明白,权力确实需要关进笼子,但并非应当把所有的权力一概取消。
3、河南省人民医院一位先生的话终于让这场闹剧充满了喜剧色彩。
在鼓楼法院的视频中,河南省人民医院一位先生义正辞严的讲:啊,你们是开封的,开封的怎么到郑州来执法?
河南的患者还到北京去看病哩。开心一笑吧,作为结语:哈哈,嘻嘻,嘿嘿,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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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不止步在路上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8-23 18:19:15
来自: 中国山西运城
网络上的喷子也就罢了,一些法学院教授、律师一上来先一通法院蛮横、应该讲道理之类的话,能看出中国要建立起对法治的信仰,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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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or
学法3级
发表于 2016-8-23 19:00:00
来自: 中国内蒙古阿拉善盟
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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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b1985
学法6级
发表于 2016-8-23 20:29:44
来自: 中国四川内江
缺乏法律信仰的人确实太多了。普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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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plot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8-23 21:48:55
来自: 中国甘肃
如果不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到底是怎么样的?法官真的是连你们的面都不想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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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的老鼠2016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8-23 22:23:53
来自: 中国广西南宁
应该依法拘留这个医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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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junlawyer
学法3级
发表于 2016-8-23 22:24:32
来自: 中国山西长治
我只有哈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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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往無前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8-23 22:44:01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写的不错!二逼真是教育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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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过儿
法考VIP2级
发表于 2016-8-23 23:15:13
来自: 中国河南
对于人手不够的工作机关查个资料7个小时不算长,第二天取也无可厚非,但是一个设有专门负责查询科室的大医院,一下午都差不了一个病例,更何况提前预约了,设这样的科室岂不成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都这样,对普通老百姓不定哪有呢。敢问医者仁心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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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宝爸学思考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8-23 23:41:17
来自: 中国吉林长春
就是推诿扯皮,不给你办,国家机关尚且如此,何况百姓呢?必须严厉打击医院这种行为。我认为,所有的处罚,必须依据上限进行,让他难受了,下次就长记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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