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复
  • 收藏

[行业相关] 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通知

 
法眼天下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6-6-15 07:14:59 查看:6565 回复:12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学法网,与法律人共成长!马上注册学法网,结交更多法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免费注册

x
中共中央办公厅

厅字(2016) 20 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 ,中央军委办公厅,各人民团体党组: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6年6 月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招录制度改革,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工作纳入队伍建设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

第三条  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招录、遴选法官、检察官时,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的岗位用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

第五条  公开选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专业化、职业化;

(四)公开、公正、竞争、择优。

第六条  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二)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

(三)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或者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

(四)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学法网微信(xuefa5)法律人必备

第七条  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二)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优良的师德和学术品行,公道正派;

(三〉自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四)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者科研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

第八条  律师、法学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一)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

(三)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

(四)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人员编制限额内制定公开选拔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公开选拔的岗位、条件、程序。

第十条  对参加公开选拔人员能力和素质的考察考评工作应当科学规范,注重能力素质、职业伦理、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或者法学会,应当在充分听取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工作单位、从业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就参加公开选拔人员的政治态度、专业能力、品行操守出具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  拟任法官、检察官入围人选的专业能力评审由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律师对入围人选进行专业能力评审。评审应当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承办案件卷宗或者论着、面谈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公开选拔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相关举报,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

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按照任职回避的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

在一年试用期内未能按照本条规定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的,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录用。

第十四条  鼓励法学专家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挂职锻炼。上述单位应当为法学专家挂职锻炼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律师、法学专家,比照所任职单位同等资历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央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2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        2016年6月2日印发
仰望星空jj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6-15 07:37:16 来自: 中国浙江嘉兴
有能力的律师不可能到体制内接受束缚,没有案源,没有能力的律师才会考虑,所以根本吸纳不到优秀的律师,处罚法院检察院的收入提高特别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asd0 学法6级 发表于 2016-6-15 08:07:33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黑龙江鸡西
别把律师看的太高。关键是进不去。大多数人还是喜欢体制的。甚至从体制出来的都巴不得再回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江南牧童 学法6级 发表于 2016-6-15 09:03:57 来自: 中国安徽宣城
我是律师,反正我愿意去法检,希望执业年限早日到五年,哈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g7710 学法4级 发表于 2016-6-15 10:19:15 来自: 中国上海
学习中学习中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行走无疆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6-15 12:21:06 来自: 中国新疆阿勒泰地区
我是体制内,我咋想出去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asd0 学法6级 发表于 2016-6-15 17:47:2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黑龙江鸡西
那是因为你没出去,等出去了就想回来了。当然回不去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glb1985 学法6级 发表于 2016-6-15 19:23:02 来自: 中国四川内江
混得好的谁进去哦,特别是法院民庭,累死人不偿命,现在的所谓什么员额,纯粹就算自宫!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少林扫地僧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6-15 19:48:4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河南洛阳
体制内容易把人养懒散,体制外的江湖才是真正的锻炼磨砺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第一个春天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6-6-15 19:56:09 来自: 中国山东
感觉这个规定等于没有,律师进法检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一般公务员招聘条件,比如年龄学历什么的,在没有出台这个规定之前,律师也是可以报考法检公务员的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网友热议

    关闭

    学法网【今日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12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