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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相关] 吴律师诉青秀区法院“撕裤案”庭审实录

 
法眼天下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6-6-7 16:49:29 查看:5571 回复:7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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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自身固有的顽疾,剔除顽疾的重任在法官的身上,只有法官的自我改良才会有司法的前进。律师是司法进步的催化剂,是法官的同盟军,律师真正的战斗应该有理有据有节,宁愿身陷牢狱,也不会轻失品行,自甘卑微。最后借用一个伟人的名言:任何人都不要轻易拉上整个群体为自己的个人行为背书,将私心当成大义的道貌岸然都是可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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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被撕裤事件调查结果公布

撕裤案.png

文/巴人闲话(barenxianhua)上里巴人

审:现在开庭。纯属虚构法院开心一乐法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吴律师诉青秀区法院身体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由上里巴人编辑,上里巴人记录。双方的权利义务庭前已经告知,在此不再重复,双方对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编辑团成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请。

原:诉请被告赔偿我医疗费1元,精神损失费1元,衣物损失费1元,并要求被告院长及涉事法警向我公开道歉。事实及理由同诉状,没有变化。

审:原告解释一下诉请构成?

原:被告的殴打行为导致我的手指外伤,我购买创口贴花费了一块钱。裤子完全破损,衬衫被扯坏,要求被告赔偿。且这次事件对我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要求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一元,并赔礼道歉。

审:被告答辩。

被: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第一、我方工作人员确实与原告发生拉扯,导致原告的裤子脱线,但绝没殴打原告,更不存在脚踩原告致使其衬衫都有脚印的行为,故我方不存在侵权行为;第二、原告递交立案材料以后,我方初步审查后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原告所立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所以告知原告需要在审查后才能书面答复,但原告不同意,随后信访办公室接待了原告,在接待过程中原告私自录音,按照规定我方要求原告删除录音,而被告拒绝,我方法警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进而发生了原告裤子被扯坏的情况,在这个过程中,我方是正常执法,不存在侵权的故意;第三、我方并没有殴打原告,更不存在打伤原告的后果。至于原告裤子的损害,当时只是破线了,并没有破碎到原告所述的程度。综上,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请原告向法庭举证。

原:证据一,照片两张,是事发当天在法庭门口拍的照片,证明被告的法警殴打我,并撕破我裤子的事实。

审:被告质证。

被:对照片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首先事发过程中原告的裤子并没有破碎到如照片所呈现的程度,其次该照片无法证明原告被我方干警殴打。

原:证据二、受损裤子一条,衬衫一件,证明我的衬衫、裤子被被告损坏。

被: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是如上所述,当时裤子只是脱线,衬衣也没有损坏。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无其他证据

审:被告举证。

被:没有证据。

审:下面法庭询问原被告几个问题。原告,事发当天是否有报警,是否有验伤?

原:没有。

审:被告,原告递交立案材料以后,是否有给原告出具收件回执?

被:因为对于原告所立案件需要审查管辖问题,所以没有出具回执,我们告知原告待审查结果出来以后再书面告知结果。

审:被告,收到立案材料出具回执与审查后书面答复冲突不冲突?

被:应该不冲突。

审:原告,未收到回执会不会影响到你立案?

原:不影响,但回执可以证明法院是哪天收到我递交的材料。

审:在未收到回执以后,原告是何反应?

原:我觉得没有回执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坚持向立案法官要回执,其答复我可以向信访接待室反映,其后我到信访接待室反映情况,被告怀疑我录音,指派了法警强行抢走了我的手机并殴打了我。

被:原告到了信访接待室,我们接待了原告并向原告作出了解释,但这过程中原告私自录音,我们要求其停止录音并将录音删除,但其不答应,所以我们通知了法警强制删除。这个过程中双方有拉扯,并由于原告的手机藏在裤兜里,不慎将原告裤子拉脱线,但并无殴打原告。

审:被告要求删除录音是否有法律依据?

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3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七条,未经允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照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予以训诫。

原:这只是最高院的意见,并不是明文的法律规定。

审:原告,在信访反映过程中是否有私自录音?

原:没有。

被:原告有录音。

审:被告怀疑原告录音,并对其进行了强行执法,执法过程是否有全程进行录像?信访接待室是否有录像?

被:执法过程没有录像。信访接待室只是一间办公室,并非像法庭一样的公共办公区域,所以没有安装摄像头。

审:本案为侵权纠纷,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归纳争议焦点如下:第一、对于原告是否被法警殴打双方存在争议,这是本案的关键事实;第二、对于原告是否有录音及被告的执法是否适当存在争议。下面请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原:第一,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应该出具回执,而被告未向我出具回执显然不符合规定;第二,我并没有进行任何录音;即便我录了音,也没有法律禁止,相反,这是宪法赋予我们公众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况且我并没有扰乱法庭的任何正常工作秩序,如果法院要检查我的手机,关系到我的个人隐私权益,必须有法律依据和合法手续;第三,被告的数名法警对我进行了殴打,当时我全身衣服裤子被扯烂,而且全身多处被他们打伤、抓伤,胸口红肿,上衣还留下他们的脚印就是证据。被告作为法院,如此殴打律师,让我斯文扫地,是对律师的轻慢,是对我个人尊严的践踏,也是对法治理念的践踏,被告一定要向我道歉,所以恳请法院支持我方诉请。

被:首先,原告如果真的斯文扫地,原因并不在我们法院,我们既没有殴打行为,也没有对原告露出底裤的形象进行拍照和传播;其次,我们工作有需要改进之处,对于立案材料应当出具回执;再次,法律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录音,我们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法并无不当,原告否认私自录音,可以对其手机存储卡进行数据恢复便知道真相;最后,我们法警与原告有肢体接触,但并无殴打行为。立案大厅有录像可以提供给法庭,但信访接待室并无摄像头,我们变不出录像来。原告如果真遭受了殴打,其在出法院以后即可以报警并要求验伤固定证据,其作为一名律师应该有这个意识,然而其并没有。综上,我方是正常的执法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所以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审:法庭辩论结束,如有补充意见,庭后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庭。当事人最后陈述。

原:请求法庭支持我方诉请。

被: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审:本次庭审到此结束,当事人阅看笔录,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休庭。

审:现在已经休庭,法庭还有几句话向对双方说,欢迎原告录音。一名专职律师居然以露出内裤的方式展现在世人面前,本法官从中并没有看到半点的伟岸之处,这起诉讼的结果有胜负,但不会有胜者。法官有法官的难处,但不是程序错误的借口;律师有律师的委屈,但不是举止失当的理由,在当前的环境下,双方应该携手共进才会有法治的未来。互相的攻讦并不好看,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在广大的民众看来,都不是好人,形象都不光辉。这条撕破的裤子,也许揭露的只是法院工作的不到位和律师为达目的的无所不用其极。真正的法官、合格的律师,真正且唯一的战场只在法庭,法庭之外都是秀场。无论是原告的主动参与,还是被告的被动出演,各怀心思各有立场的法律人正在将一场闹剧变成众人的狂欢。狂欢中你们能分清哪些是公义,哪些是私心?当剧终以后呢,还会给法律人留下什么,给众人看到什么?法院有自身固有的顽疾,剔除顽疾的重任在法官的身上,只有法官的自我改良才会有司法的前进。律师是司法进步的催化剂,是法官的同盟军,律师真正的战斗应该有理有据有节,宁愿身陷牢狱,也不会轻失品行,自甘卑微。最后借用一个伟人的名言:任何人都不要轻易拉上整个群体为自己的个人行为背书,将私心当成大义的道貌岸然都是可耻的。双方各自反思一下,等待法院判决吧。学法网微信号(xuefa5)法律人必备!
15610168808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6-7 17:29:29 来自: 中国北京
可扯的打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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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ncc 学法3级 发表于 2016-6-7 17:51:05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应该申请国家赔偿程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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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之叶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6-6-7 18:12:43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湖南
难道楼主不知道原告可以申请被告出具录音录像,如果被告不出具就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吗?
我就呵呵了!
人家调查结果已经出来了!监控视频清楚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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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之叶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6-6-7 18:15:17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湖南
夏之叶 发表于 2016-6-7 18:12
难道楼主不知道原告可以申请被告出具录音录像,如果被告不出具就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吗?
我就呵呵了!
人 ...

特意补充,是在信访室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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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棒棒 学法5级 发表于 2016-6-7 18:28:3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浙江
宁苛责法院 勿强求律师 法治始得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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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0906425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6-7 19:38:01 来自: 中国广东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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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无形60 学法3级 发表于 2016-6-10 16:02:00 来自: 中国黑龙江哈尔滨
支持律师,律师维权行为无问题,法院人员所作所为于法无依据。公权强横,法律蒙羞。是非分明的问题,明辨是非才有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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