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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开发商为销售房屋承诺接房后免除三年物业费并开具有开发商签章的凭证。 2021年接房后,物业公司对开发商免除物业费一事不予认可。 目前开发商的所有项目均处于停工状态(停工约1年多),经营管理出现很大问题。 我拟向法院起诉,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故请求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660.66元(计算标准:面积92.52平方米*单价2.3元*36月)。 各位老师帮忙分析下怎样起诉对我最有利。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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