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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相关] 千万别和法律人讲道理

 
法眼天下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6-6-6 23:04:07 查看:5415 回复:2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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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段子有点冷,但作为法官,有没有因为承担不起责任而对鉴定过于依赖、对上访的当事人"好哭的孩子多吃奶"、不敢轻易使用自由心证原则、把证据作为判案的"避风港"……河蟹这小怪物真的让人好怕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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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语如斯(fayurusi)郭敬波 原题:他就是被一滴水砸死的

有一个老段子想必大家都听过:"为了涨姿势,我加入一个物理博士群,见到有人问:一滴水从很高的地方落下来,会不会砸死人?群里一下就热闹起来,各种公式,各种假设,各种阻力、重力、加速度讨论。一小时后我默默的问了一句:你们没有淋过雨吗?群里,突然死一般的寂静……然后,然后我就被踢出了群……"

假如一天有个人在摩天大楼下死了,家属发现受害人头部有一滴水,"他肯定是被楼上掉下来的这滴水给砸死的",于是受害人家属把整个大楼的住户都告上法庭,结果会怎样?

法院:一滴水是否能砸死人属于"专门知识",应当由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于是委托某物理研究所进行鉴定。鉴定人中正好有那群博士,引用物理学上的重力势能公式Ep=GMmh/(r^2+hr)计算后认为,一滴水的势能在短时间内传递到头骨可致人死亡。鉴定意见:"不排除这滴水砸死受害人的可能性"。于是法院判各被告连带赔偿——这叫"证据支持事实"。

A住户提起上诉:当天他家并没有向窗外甩过水,所以这滴水并非其所造成的,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楼上住户应当对其没有甩过水进行举证,A住户虽然辩解其没有向楼下甩过水,但不能排除其调皮儿子向楼下甩水的可能性,判决驳回上诉——这叫"举证责任倒置"。

B住户提起上诉:其家住在二楼,按照一般常理,从二楼掉下一滴水,不可能造成楼下行人死亡,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鉴定系由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B住户的陈述并不足以推翻科学的鉴定意见,判决驳回上诉——这叫"证据规则"。

C住户提起上诉:其并不住在受害人死亡时垂直楼上,所以这滴水不可能系其家里甩出的,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生活经验,一滴水在落下的过程中可能随风向、风速而改变运动轨迹,故不能排除这滴水系从C住户甩下来的可能性,判决驳回上诉——这叫"经验法则"。

D住户提起上诉:即便真的是这滴水砸死了受害人,但这滴水也不可能是楼上全部住户汇集而成,判决全部住户承担责任不当。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无法查明这滴水具体是哪家住户甩出的情况下,楼上所有住户应承担连带责任——这叫"共同危险行为"。

E住户仍不服,水只有一滴,具体的侵权人也应该只有一个,这样不公平。法官判后答疑说,你说的那叫客观真实,我判的是法律真实,判案不但要讲法律效果,还要讲社会效果,从本案的利益衡量上来说,判大家都出一点,原告不闹了,大家损失也不大——这叫"河蟹社会"。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千万别和法律人讲道理。

这个段子有点冷,但作为法官,有没有因为承担不起责任而对鉴定过于依赖、对上访的当事人"好哭的孩子多吃奶"、不敢轻易使用自由心证原则、把证据作为判案的"避风港"……河蟹这小怪物真的让人好怕怕!学法网微信号(xuefa5)法律人必备!
bibo0605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6-6 23:25:11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法律的道理太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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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风浮沉 学法3级 发表于 2016-6-7 16:47:43 来自: 中国重庆
呵呵。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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