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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10: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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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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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 门君诚,2016年5月1日21时许,律师刘某酒后驾车行至桂丹路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公诉机关诉至南海法院后,刘某获刑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案成为佛山市首例律师醉驾案。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醉驾获刑属于故意犯罪,刘某“知法犯法”,将因此面临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据悉,若因醉驾获刑,注册会计师、执业医师、证交所负责人的注册或资格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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