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这恰恰是民诉和刑诉的最大区别,刑诉中证据收集程序违法,并不必然导致证据无效,我没有实务经验,但我从刑诉学习中理解,刑诉证据强令排除必须是有法条明文规定,法官裁量受很大限制,比如超期羁押获取的供述是否无效,如无明确法条规定,法官是否有权排除??最典型的比如刑诉法第50条规定“严禁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收集证据”,但司法解释中对犯罪嫌疑人证据无效仅限“刑讯逼供”,对证人证据无效仅限“暴力、威胁”,还有一堆程序违法的证据是裁量排除,
补充内容 (2015-10-31 21:20):
不知道司法实务中,如无法条明文规定,法官是否可基于自由裁量权,以非法证据为由予以排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