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复
  • 收藏

[律师相关] 刑事案件律师如何行使权利之阅卷?

 
yxr86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5-10-28 21:43:48 查看:6101 回复:13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学法网,与法律人共成长!马上注册学法网,结交更多法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免费注册

x
                  前面谈过刑事案件律师如何行使权利之会见,https://bbs.xuefa.com/thread-519570-1-1.html,今天我就来谈一谈律师如何行使阅卷权。

                  个人认为阅卷权是律师三大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在现实操作中,很多律师对阅卷权不重视,去阅卷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甚至有的律师直接凭一份起诉书就出庭辩护去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律师看到厚厚的案卷材料,一筹莫展,没有从中找其突破点,只是草草看了一下,没有任何收获。

                  那我们怎么做呢,似乎很难的样子。说点大家都喜欢听的话,其实在一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我们律师往往处于有利地位。刑事诉讼法举证原则除了个别罪名,基本都由办案机关进行举证,面对办案机关提供的材料,我们只需要挑刺,就相当于我们做饭淘米的时候,把脏东西挑出来就了。听上去是不是很简单?对,确实很简单,因为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我们都是被动接收材料,但等我们挑到刺的时候,我们就转被动为主动。

                  接下来,具体说说如何阅卷:

                  一、阅卷前必要的准备工作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卷相关的全部证据材料。但现实中,很多办案机关对律师阅卷进行限制,提供给律师的材料非常好,这个时候我们一定要抗议,没有案卷材料,我们如何工作?还有一种情况,案卷材料特别多,有的律师为了节省时间,只挑部分的材料打印。我觉得是不正确的,去办案机关调材料,首先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把能调出来的材料都调出来再说。在这里,感谢下国家,感谢我们当地的办案机关(别的地方不是很清楚),我们去调案卷的时候,直接给我们一张光盘,把材料刻在光盘里,既方便又省心。

                  阅卷前,律师一定要好好研究公诉书,因为卷宗里的证据材料基本都是围绕公诉书来的。就像我们做民事案件一样,作为原告律师,起诉状思路都是按照证据来的,证据都要列好证明目的,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让法官采信,所以刑事案件也是一样的。律师跟办案机关是对立的,所以面对公诉书的时候,我们要带着怀疑的心态去看,找出你怀疑内容的佐证。如果说,当一个律师看完公诉书,内心和办案机关保持了高度的一致,那么这个阅卷就失去了意义。对于我来说,我每次看到公诉书,我都认为是假的,是不对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优先的原则,而且我们国家办案机关一向是重实体,轻程序。他们在办案过程中其实有很多瑕疵,这些都是我们需要留意的地方。法律断案必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规定的刑事案件的证据可是非常严格的,而且世上没有完美无瑕的东西,所以我们有耐心,认真,仔细一定能找到漏洞。对于处女座的我来说,这些都是我喜欢干的事。

                  二、对诉讼材料文书进行审查,核查
                 诉讼材料文书就是那些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等这些材料,其实这些东西看上去正规,仔细留意就有可能有意外的收获。刑事诉讼中的期限、时间,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称谓、身份都不同,规定比较严格,想必大家在复习司考的时候已经见识过了,那个时候大家都讨厌应当可以这些,这个时候真的能派上用场。如果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在材料中把犯罪嫌疑人写成是被告人,那你会不会指出来?有一次,我在一个案件中,通过对拘留证和传唤证进行仔细核对,发生时间链接明显超过了法定期限,那就是超期羁押,那么办案机关就有非法拘禁的嫌疑,法律规定,超期羁押阶段所获得的被告人供述都是无效的。后来我就跟办案机关提出异议,办案机关吓屎了,这里就不说后面如何处理这个问题了。

                 当我们律师找到材料中的重大问题,律师可以大胆说出来,甚至与办案机关进行交易,从而维护当事人权益。这个不同于死磕,死磕派律师往往会遭到办案人员的记恨,而我说的这种情况,办案人员不但不会记恨你,反而尊重你,甚至很多时候还会因为你的配合感谢你。

                 对于鉴定结论,我提几点各位可以注意下:1、鉴定人机关、人员资质2、鉴定人人数3、签名、印章还有时间4、鉴定过程5、鉴定材料的编号6、是否送达告知相关权利人

                 三、对言词证据的审查
                 在前面的文章里我说过,这里可能也会有公安和检察机关的朋友,你们摸着良心说,我说你们办案中80%的证据是口供或者是从口供中来的不为过吧?

                 那么,对于言词证据能做的就有点多了,因为这类证据太不稳定。我先分析几个问题:

                 1、言词类证据基本都是通过当事人回忆陈述,记忆很有可能出现模糊,错误,混乱,有可能也会遗忘。

                 2、办案人员在听陈述记录的时候,一定会帮助其组织或者整理语言,肯定会留下自己的思维或者是痕迹。

                 3、对于一个时间的描述,在案卷中如果有多个人的多份笔录的,如果这些内容都完全一致,那么我可以告诉你办案人员压根没有客观的记录;但是如果存在太大的差距,那么部分证据的可信度就值得去深思了。

                  如何对言词证据进行审查:
                 1、笔录制作的时间,这里的时间有可能涉及自首的情节。
                 2、笔录的制作人及在场人员,这些人员都在签字,很多时候办案人员事情也很多,也存在在办案中养成了不好的习惯,比如询问人员问惯了,问完后也没在笔录上签字,或者是在同一案件中,一个办案人员询问了不同的犯罪嫌疑人。
                 3、笔录制作的地点,这个你们可以看下《刑事诉讼法》规定,这里我不多说了。
                 4、笔录的签名,这里要细细看,一般来说会有3个人的签名,一个询问人,一个记录人,一个当事人,而且签名很多时候还涉及到笔录内容的问题,所以要注意了。
                 5、是否有修改增添的痕迹。

                  一个事实的基本要素为:时间,地点,人物,经过及其后果。判断言词内容的真实,可信度,我总结了5点,简称“二比较,三结合”。
                  1、比较一个当事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所做的笔录的差异
                  2、比较不同当事人对同一时间的陈述的差异
                  3、结合卷宗中的其他证据材料,排查当事人陈述中的矛盾点
                  4、结合当事人的人生经历或者是社会经验,排查矛盾点
                  5、结合自己的社会经验,排查矛盾点

                  四、对其他证据进行审查
                  这里不多说细说,因为本人在这一块也并无经验,只是每个案件就会对书证、物证等进行真实性和关联性及来源审查。以后若有经验,定会分享。

                  最后说一说,本人对于阅卷工作的一些个人心得。我认为,律师阅卷的基本要求为:全面——细节——烂熟于心。起诉书就是我们工作的切入点,就是我们的靶心,当公诉人员拿出一份公诉书时,就要经得起我们律师的各种炮弹。看完起诉书后,我们要从罪名、主体、地位、作用、情节入手。同时一定要做好阅卷笔录,好记性不如烂笔头,一般来说我会制作以下材料:
                  1、办案工作底稿。这个基本是第一次阅卷后的感受,心中的疑问。
                  2、大字报。有的案件情况十分的复杂,我们的办公A4上面根本画不完,所以我会制作一个大字报,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把表格根据时间串联起来,这样就一目了然。
                  3、表格。我觉得制作表格很有必要,每次我都会做。表格里一般都会有证据清单、证人名单、笔录时间、笔录制作人讯问人等等这些内容。
                  4、对照表。比如:同一个当事人在不同时间陈述的内容,可以制作一个表格,表明不同时间的陈述有何差异。

                  阅卷中,肯定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不要着急,因为一个人是认识都需要一个过程,况且我们并不是事情发生的经历者,认识的过程中别陷入办案关系的思维中,然后进行反复多次综合分析,通过大字报、表格、对照表等等自己制作的材料进行细致的认识,相信阅卷一定会给你们带来收获。

                  阅卷是个辛苦活,所以各位加油了!
beidouxing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5-10-29 08:27:45 来自: 中国山东东营
刑诉收费多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012必过 学法3级 发表于 2015-10-29 11:42:5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江西吉安
公安路过。愁了我三年,一直在准备辞职转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yxr86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5-10-29 14:26:00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2012必过 发表于 2015-10-29 11:42
公安路过。愁了我三年,一直在准备辞职转行。

公安愁什么呀,不是挺好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高多多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5-10-29 14:34:02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有营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掌嘴一下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5-10-29 16:33:22 来自: 中国辽宁沈阳
楼主真的很棒,公安工作的苦,在于辛苦和心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afei402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5-10-30 14:30:30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yxr86 发表于 2015-10-29 14:26
公安愁什么呀,不是挺好的

获得的被告人供述都是无效的” 楼主这有明确的法条依据吗?
印象中没有这样的规定吧,只记得看守所羁押后,看守所外的供述无效。
另你之前一个帖子说一起拆迁行贿按,当事人罪行被分为诈骗和行贿,
按刘凤科的观点应是与拆迁办主任成立贪污共犯,另成立行贿罪,
可能司法考试与司法实务还不是一回事吧,请楼主解惑

补充内容 (2015-10-30 14:33):
“法律规定,超期羁押阶段所获得的被告人供述都是无效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afei402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5-10-30 14:32:44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接上    漏复制了   “法律规定,超期羁押阶段所获得的被告人供述都是无效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yxr86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5-10-30 14:41:27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afei402 发表于 2015-10-30 14:32
接上    漏复制了   “法律规定,超期羁押阶段所获得的被告人供述都是无效的”

1、超期羁押,一般来说都是在看守所超期的,如果看守所羁押已经超期了,那么你觉得在超期羁押的时间段内获得的供述还有效吗?

2、关于那个拆迁的案子,你能这么说,那证明你学的特别好。你的观点非常正确,我们辩护的时候也是这个观点,而且在与公诉人沟通的时候公诉人也是这个意见。但是因为这个案子涉及的东西有点多,且上层领导压力特别大,一定要强办这个案子。所以只能这么说,法律是法律,实务是实务。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快递哥哥 学法6级 发表于 2015-10-30 23:33:4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上海
楼主,专办刑事案件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网友热议

    关闭

    学法网【今日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13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