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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相关] 近代律师制度的起源

法眼天下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5-4-8 16:08:37 查看:1941 回复:0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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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区报|定国)律师制度作为现代司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从一开始引进就与世界接轨,它在中国现代化转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胡适先生欣赏的几句名言中,除了风行天下的“大胆地假设,小心地求证”,和范仲淹的“宁鸣而死,不默而生”外,还有一句“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也为人所称道,影响至今。这是明代大儒吕坤所言,胡适将此话手书在书房悬挂,日日面对,还送给许多朋友。一个现代法治社会,辩冤白谤是实现正义的主要途径,律师制度不可或缺。

  无论哪个时代,哪个地方,只要有人的社会,就会有矛盾,有冲突,就需要有寻找解决的机制和途径,有的凭拳头,凭暴力,甚至凭枪杆子,有的设计出一套规则,矛盾双方好好坐下来说理,请一人居中评判,看看谁的理由充分,就判定谁得理,谁赢。人有机巧愚钝,若愚钝者占理,可又有理说不出,规则规定他可寻找第三者帮忙说理,这个第三者就是现在所说的为人辩冤白谤的律师。如何解决矛盾,凭拳头还是凭嘴巴,是现代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野,也是一个文明社会程度的反映,只有将为人辩冤白谤作为第一天理,才会出现一个正义的社会,否则就是丛林法则横行的世界。

  正义的实现是需要一套制度的保障,封建社会的案件在基层大都由县官来判,县官不单是行政官员,也是法官,而其名声的好坏与水平的高低,与其断案的水平成正比。很多笔记小说里都记载了这样的断案传奇,包拯的故事更是流传久远。在一个分工不明确,也无法治制度可言的社会,仅凭一个行政官员个人有限的专业知识来判案,冤假错案在所难免,要建成一个正义阳光普照的社会几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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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封建专制社会到现代文明社会的转型关键之一,就是建立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制度的建设作为重要一项引进制度成为晚清朝政的重要内容之一。1905年7月,清廷派五大臣到欧美考察宪政,梁启超以被通缉犯身份为其捉刀代笔,草拟奏折,向慈禧陈述实行立宪的种种好处,比如可使“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1906年9月1日清政府宣布实行“预备立宪”,其中主要内容就是借鉴欧美司法制度,实现君主立宪。而为人辩冤白谤的律师制度也在引进之中。

  近代史研究专家傅国涌在其《追寻律师的传统》一书中,对我国近代史上的律师制度引进有深入的研究。一百多年前,上海租界的法庭上出现了外籍律师的身影。1879年,薛福成就在《筹洋刍议》中主张在通商口岸聘请外国律师办理华洋讼案。1888年,此文被选入当时的《皇朝经世文续编》。1891年,在上海格致书院秋季课试中,项藻馨(曾任浙江高等学堂监督、杭州名士)在策论中直接建议培养本国律师。

  自1912年,民国政府司法部参考日本的《辩护士法》,颁布《律师暂行章程》,正式确立律师的地位以来,中国律师制度至今引入已经百年。在辩护舞台上,中国律师以“宁鸣而死,不默而生”作为自身的职业伦理,维护人权,推动社会进步。

  据傅国涌考证,中国的律师制度最初是参照日本,日本是参照西方,整个制度是移植过来的。学法网微信号(xuefa5)法律人必备!日本叫辩护士,我们一开始也想叫辩护士,后来阮性存提出叫律师。律师制度不是本土原生的,其实是模仿的,所以一开始从制度上来说和世界先进国家是接轨的。

  律师登上司法的舞台,从此也与历史上许多重大事件相进退。一些在政坛上浮沉多年的人物,在离开权力场之后,也会选择律师作为自己安身立命的职业,做过国会议员的刘崇佑、沈钧儒,做过教育总长、司法总长的学者、政论家章士钊,曾参与起草《临时约法》、在民国前15年三任司法总长的法学家张耀曾,做过大理院院长、司法总长、法制编纂馆的董康等等,都是当年享有盛名的大律师。

  写进中学课本的“七君子案”更是让中国律师声名远播。发生在抗日战争前夕的“七君子案”,沈钧儒等人因组织“救国会”、奔走抗日并组织罢工后援会而入狱。七个人中律师就占了四个(沈钧儒、沙千里、史良、王造时),为他们七人辩护的律师团更是一个庞大的阵容,21名律师皆一时之选,包括张耀曾、李肇甫、陈志皋、江庸、汪有龄、江一平、刘崇佑、张志让等,当年中国律师界的精华几乎倾巢而出。这些律师既有做过司法总长、国会议员、大理院(最高法院)审判长的,也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上海和苏州的律师公会会长,其中许多名律师都是仗义而来,义务为他们辩护。因为“七君子案”,史良更是成了当时曝光率最高的女律师。这是我国司法史上的一次空前的律师大检阅,其法庭内外的浩然正气至今回荡在近代史中。

  可以说,律师制度作为现代司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从一开始引进就与世界接轨,它在中国现代化转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当然,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律师制度曾被取消,直到“”结束后,律师制度才慢慢恢复,1980年审判“四人帮”、林彪集团案时,人们又看到了律师的身影。如今,律师更是作为法律工作者,成为法治社会建设中重要的成员。(作者定国,系湖南文化学者)点击查看更多法律行业精彩文章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法律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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