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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困惑

fangtingtingsky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12-17 11:21:25 查看:403 回复:1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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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案情大概:
   余杭区某镇一住户与其父亲和亲弟就家里的土地(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住户目前在杭务工,但未签户口,且是这家的户主;其父亲和弟弟是居民,分别在九几年和零几年的时候迁出户口。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由住户的爷爷和村里签订,林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都是祖父的名字。现在国家征用了该住户家的部分耕地,就耕地的征用补偿款的内部分割产生纠纷。住户的父亲认为自己享有继承权,可以继承承包人(住户的爷爷)应得的承包收益(征用补偿款),同时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内继续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故就该部分补偿款其也有权利分割。至于其弟弟虽户口已签出,但是其名下的土地林地都还在,为变动过,故也有权利分割。而住户即户主认为其父亲和弟弟已户口迁出,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户主代表家庭与村集体签订。这种情况大家讨论下  
 楼主 fangtingtingsky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12-21 10:06:26
土地承包经营以家庭为单位,也称为家庭承包。承包证上一般写明某某户,或者是该户成员的名字。家庭承包经营权(除林权)不涉及继承的问题,这个家庭或者户上有成员存在,家庭承包经营权不发生变更。若该户上成员全部死亡,则该户丧失了承包经营权,村委或所在小组有权收回承包地。法律依据:《浙江省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承包期内,承包农户消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其家庭承包的耕地。
    土地征用款
    耕地是集体所有的财产,即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村民)共同享有的财产。法律依据:《宪法》第十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耕地征用补偿款亦是村集体共同所有的财产,由所有的村民共同讨论如何分配。而该户的中的父亲和弟弟的户口已迁出,对于集体所有的财产的分配不想有参与权和表决权,也没有获得分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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