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法考题库 | 法考模拟考场 民法试题讨论 | 民法题库 | 民法测试 民诉试题讨论 | 民诉题库 | 民诉测试 商经试题讨论 | 商经题库 | 商经测试
法考历年真题库 | 法考试题讨论 刑法试题讨论 | 刑法题库 | 刑法测试 刑诉试题讨论 | 刑诉题库 | 刑诉测试 行政试题讨论 | 行政题库 | 行政测试
  • 回复
  • 收藏

关于目的性限缩和缩小解释 请韩老师解答

smsyzw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9-17 10:04:00 查看:1333 回复:0 |阅读模式

学法网,与法律人共成长!马上注册学法网,结交更多法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免费注册

x
我记得韩老师在2010刑法总则中讲到。2人以上共同犯罪和故意杀人罪中的人的理解,老师说将2人共同犯罪中的人指的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年满14周岁以上的人,属于目的性限缩。
我在看了后不理解,将人解释为具有刑责任能力的人或年满14周岁以上的人不就是对人的解释么,对人的精神和年龄的解释应当属于缩小解释。
之后我看了刑法彩色笔记中的一句话,这话这么讲,将刑法第232条中的“故意杀人”的“人”限制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或者“年满1周岁以上的人”,可谓缩小解释,但严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精神。
我很疑惑。希望解答。
  • 主题
  • 帖子
  • 积分

网友热议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