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才有时间细看,由于地域差异,摘抄如下认为值得仔细品味的地方:
③某大律所起诉委托人未支付高额代理费的败诉教训: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必须作出相应的《诉讼风险提示》,让客户签收!否则,律师无法举证自己已经履行了充分的告知提醒义务,从而承担重大过错责任。法院的理由是:律师做为专家,应当预见到法院的判决结果,并向当事人如实告知诉讼风险……且律师起诉自己的当事人,业内名声不佳,得不偿失。
这个学习了,以后要注意
2.开具代理费“发票”:发票复印件交由委托人当场签收,注明日期,自己留档,以免事后反咬律师没有给过代理费发票原件;
4.从银行等客户处领取证据材料时,在签收材料时须检查材料是否缺页、哪些材料缺失等,对此一一注明后再签收。
现在只有一家顾问单位,而且我们这里顾问单位都是凭的关系,确实没注意到这个问题;为银行服务我目标更达不到这个层次了,不过事先学习一下也好。
①如有的法院要求多提供一份《民事起诉状》,须交给保全法官!
不是一份啊,亲,去外地的时候要多准备好多份,有些变更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令人匪夷所思
尤其是败诉后,当事人对“领判决书”没有积极性,需要律师做好自我保护:如电话告知判决结果时,做好“录音”,并询问他是否上诉;
学习了
⑦《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每一事实的陈述,应标明相应的证据编号、页码和相应条款,方便法官;
这个作法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这和坛子里那网友说他师父把起诉状写得特详细有异曲同工之处;个人认为这种写法适用于代理词,起诉状还是简练就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