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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相关] 愿保障律师辩护权利的地方性规定能落到实处

法眼天下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3-5-28 11:37:21 查看:2678 回复:3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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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周铭川,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近一年多来,为配合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一些地方出台了一些配套规定。例如,天津市检察院2012年9月制定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 》和《关于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今年1月颁布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暂行办法》,云南省政法五部门今年4月会签了《关于规范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等等。

  这些规定的出台引发了社会各界关注,叫好和批评都有。叫好者认为,这些规定对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及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对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顺利实现,都意义重大。批评者则认为,在已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地方出台这些规定无疑多此一举;如果法律及司法解释都得不到遵守,却想依靠一些地方性规定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无疑非常讽刺。

  笔者认为,以上两方面看法都有理,但都不够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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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关于上述地方性规定有无出台的必要,必须在仔细对比这些规定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后,才能做出比较中肯的评价。例如,近年来各地陆续曝光的几起法院收取天价复印费事件,就是因为刑诉法及司法解释中未规定复印案件卷宗应否收费及如何收费,从而给地方司法部门钻了空子;又如,刑诉法规定,侦查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须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以便家属及时为其委托辩护人,但是,许多侦查机关明知家属与犯罪嫌疑人同在一地打工,通知起来非常方便,却将通知书挂号寄往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究其原因,与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规定通知方式不无关系。实际上,上述地方配套规定的许多内容都是对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的细化,客观上有利于其顺利实施,有利于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

  其次,虽然这些地方性规定连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都不算,不属法律法规范畴,不具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的效力往往高于法律法规,成为公检法部门办案的直接依据。尽管我们可以从理论上批评公检法部门公然违法,但却无力改变这一长期存在的现状。这一怪现状的形成,与上级机关有权评价下级机关的工作,甚至决定下级工作人员的利益等现实有关。因此,相比于一些地方曾出台的明显违背刑诉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如在律师会见中设置审批程序、限制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限定和检查律师会见内容等,近来出台的上述配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实施的地方性规定,进步意义显而易见。

  再次,上述地方性规定中还有一些内容是对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必要补充。比如,有的条文明确了检察机关内部的职责分工,确定了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接洽部门;有的条文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期限以及回复辩护律师申请和要求的具体形式;有的条文明确了对律师辩护权和人身权的保障措施等。这些规定客观上也有利于律师辩护权顺利行使。

  但愿这些保障律师辩护权利的地方性规定能够落到实处。邮件订阅律师、法律新闻【点击进入订阅】,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律师、法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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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纵横 学法10级 发表于 2013-5-28 15:15:06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个人认为律师的专业素养是对自己的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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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bchb 学法17级 发表于 2013-5-29 21:16:25 来自: 中国北京
但愿这些保障律师辩护权利的地方性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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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f400+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3-5-31 11:32:03 来自: 中国四川宜宾
就是 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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