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复
  • 收藏

24岁男子与小学生发生性关系获刑3年

法眼天下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2-12-11 23:38:48 查看:2278 回复:3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学法网,与法律人共成长!马上注册学法网,结交更多法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免费注册

x
  男子已为人父,却上网勾引不满14周岁未成年少女,并与其裸睡发生性关系。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3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程某(24岁,已婚,案发时其儿子才四个月大)喜欢上网聊天。2011年11月前后,程某通过QQ认识了被害人朱某(1998年5月出生,系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双方互发张照片后同意交朋友。

  两三个月后,朱某放学后背着书包和程某见了两次面,双方聊了一个多小时。第二次见面时,程某还送给朱某一个手机。此后两人不仅网聊,还经常发短信和打电话联系,程某多次叫朱某出来玩。

  2012年3月15日下午,朱某放学后不愿继续上学,想外出务工,于是来到了县城,并和程某见面。当晚,朱某说不想回家,想在外住宿。程某于是在宾馆开了一间房,两人同睡一床,但未发生性关系。

  第二天晚上,两人仍同睡一床,程某强行与被害人朱某发生性关系。之后,两人裸睡在一起。当晚,程某与未睡醒的朱某再次发生性关系。几天后,此案因朱某父母追问女儿去向而被发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明知朱某还在读小学,尚未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已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程某归案后认罪服法,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法制日报 郭宏鹏 黄辉 蔡永南 黄安)
13721098826 学法3级 发表于 2012-12-12 06:03:51 来自: 中国安徽合肥
判的较轻,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案情内容显示,朱某处于自愿与程某发生性关系,表面看没有违背妇女意愿,但刑法设置相关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如此轻判既不利于警醒后人,也不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南石北豆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2-12-12 21:40:06 来自: 中国辽宁
这是在法定刑以下轻判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lxg820809 学法网[实习律师] 发表于 2013-5-10 18:04:36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这是在法定刑以下轻判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网友热议

    3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