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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日志] 2010通过,北京律所实习日记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2-11-11 23:22:41 来自: 中国北京
如果大家觉得有启发,我会坚持每次都记一点,其实上次课是韩嘉毅律师讲在审判阶段与法官的沟通,我记了很多也。忽然感觉在北京做律师也挺幸福的,有很多机会可以听到前辈的传承,见识大律师的风采,近一阶段集中的学习是难得的机会,进入12月,婚姻家庭和房地产就开始了,强度挺大,也非常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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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2-11-11 23:23:36 来自: 中国北京
《非法证据排除和法庭质证》
张青松律师
概述:向西方学习而来的,变种的制度,国外是有庭前审查制度,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陪审员根本看不到,不受其影响。我国从79年的刑诉法中就有,一直原则上排除刑讯逼供的证据,在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规则)出来以后,更加明确了。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新刑诉》54到58条是非法证据排除的核心,有新突破。
1、排除非法证据规则中先将排除的范围扩展至审查起诉,刑诉有进一步扩展至侦查。
2、除了言辞证据,物证和书证非法的也应排除。但是五十四条规定要达到“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要求很严格,所以书证和物证排除起来非常难。
3、审判前的排除,基本上是依职权进行,比较模糊,没有规定具体程序,律师参与度不高。
4、审判中的非法证据排除,不是独立的程序,由法官直接认定。与西方有区别,先排除,后进入审判,在审判阶段看不到这些非法证据。
而我国的现状是,做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官就是庭审法官,而且已经提前充分阅过卷,充分了解了案情,所以即便排除了非法证据,可能也无法抹杀,法官头脑中的印象。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非法取得的证据不一定是不真实的,被告人供述往往是串起各种证据的关键,即便提出了,成功的排除了,也不能磨灭法官头脑中的意识,实际效果打了折扣。就像很多律师虽然做无罪辩护,但是其内心里也认为被害人有罪。在这一点上新刑诉回到了“移送全部卷宗”的老路上,应该说不利于庭审平衡和庭审对抗,有点倒退。

规则第五条,非法证据,排除不是独立程序,但相对证据,新刑诉则吧程序更进一步模糊。
总结:1、不存在非法排除的独立程序,实际上应该说是非法证据审查制度。立法初衷还是按我国的追求实事求是,解决实际问题的立法思路来的。
2、尽管有很多遗憾和不足,但是非法证据排除依然是巨大的进步,规则和刑诉都是在往前走,除了此前原则性的禁止非法取证,还明确提出了应当排除。
3、非法证据排除体现了由控方举证的举证责任,但是还不够明确。现状是以往很多不能排除的原因都是,法庭认为辩方无法证明刑讯的事儿。
新刑诉五十七条规定了证明合法性的责任在控方,规则第十条,是可以不排除的情形,但是没有响应给出必须排除的情形。
4、虽然在刑诉中只有5条规定,但是希望就在前方。

二、如何实际操作
原则1:明确排除的目的。
对当事人有利,可以动摇指控的事实。同时满足这两点的就可以做,否则就没必要,或者没有实际意义,或者没有价值。
例如受贿罪的证据基本上都是行贿口供+受贿口供+银行存款证明等边缘证据。如果受贿人说自己6月份被刑讯逼供了,如果只有这样一份口供可以着重排除,但是如果说7、8、9月还有很多与行贿人孔口供一致的。排除前面一份意义就不大了。
再比如,贪污,一科长从单位小金库中取出5万元,被反贪局叫走,原本要问局长的事儿,结果科长把自己的事儿给吐了,自己拿五万元的事儿,比如在反贪局连关3天,不让吃饭睡觉等,但是一直问的都是局长的事儿。这超过了询问不超过12小时的规定,属于非法程序取得的证据,就应当争取排除掉。但是如果还有别的受贿罪,100多万,所以是排除这个还是按照坦白从轻来,就要权衡了,和当事人说清,当事人自己最后定。
另外如果当事人虽然被打了,但是如果不排除更有利于当事人,应当选择不排除,这也是律师的追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原则2:要有具体的排除对象
排除那一份供述,排除那一份证言,必须明确,不能泛泛而谈,好几十本卷。如果排除这一份,后面还有很多相同的,意义大不大。
原则3:尽早启动非法证据排除
   很多律师都有,追求掌声,追求把公诉人辩到无言以对,追求这种庭审的效果,但是对当事人是否有利,我们应当追求结果,不要只想着法庭上自己表现。
   如果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非法证据,应该尽早提出,争取让这份证据到不了庭上。否则很可能出现,检察官说,xx律师久仰久仰,和您合个影吧,法官说您讲的真好,我很崇拜您,最后判决书出来还是不支持辩护意见。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讯陈述,建议单独制作一份详细的笔录,拿到刑讯笔录后,找侦查人员,要求排除,按刑诉法55条可以向检察院举报。实际上律师在帮检察官发现非法证据,已经有点像西方的预审法官了,我们也追求,在开庭前,能排除就先排除掉。
律师工作的目的和唯一的防范就是说服,说服法官,说服检察官。
原则4:区别排除与证明
在非法证据排除中,律师的作用不是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而是提出疑问,让法官对证据的合法取得产生怀疑。
1)提出引争事实 规则第6条,刑诉第56条,要求提供的是“线索或材料”而不是要求“证据”,线索和材料要达到令法官产生疑问。
2)质疑控方提出的证明合法性的证据
不用要求控方出录像,或者需要提出什么,对方不提其实对辩护方更好。
原则5:谈化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1)不要过分关注程序,只要能达到排除的目的就可以了,因为法律还未明确规定程序,也不能太苛求法官,有程序的很多还没遵守好,更何况这个就没有的了。
2)公诉人认为这个证据没有问题,可能会不举证证明,这是律师没有必要非要求对方出,法官定就完了。
3)法官不用当庭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有的律师说,现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必须对排除不排除现在给结果,否则不能往下进行庭审,这个就没有必要了。

后面还有交流的,我就没写,但是其实也非常非常的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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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2-11-12 00:42:16 来自: 中国北京
我的执业证下来了,终于,终于,2010年12月15日到现在的律所,现在已经是2012年11月12了,其中的种种不是以上500篇日记就能全部记录的,我希望是新的开始,好的开始,用我自己的转正申请作之前这两年的一个总结吧,希望会好起来,希望未来我可以做到,社会认可,客户满意。家人自豪,问心无愧。也希望所有有志于走这条路的朋友都能顺利,我相信所有的付出都是值得的,所有的坚持都会有所收获。

申请执业总结
写下这篇总结的时候,我刚刚过完了自己的30岁生日,进入了而立之年,回首这一年的实习经历,五味杂陈,有喜悦也有忧伤,有志得意满也有彷徨犹豫,有很多对的收获也有不少的遗憾。幸运的是 我到了一位好老师,也有很多参与案件处理的机会,这让我对诉讼业务有了更深的理解,对于法律关系的分析,诉讼技巧都有了初步的掌握。对于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案件,有了一定的认识,可以独立分析法律关系。这一年的实习中,我有以下几点最突出的感受,理解错误的地方还请老师指正。
一、        律师不是一个轻松的工作,作为一名年轻律师更加的困难重重
    经过这一年的实习,我切身体会到了律师工作的不容易。在我心中,他已经不再是网上所说的人均年收入50万的抽象概念,也不是大众眼中的精英阶层,每天轻轻松松,就可以买房置地。看到我的指导老师,已经做了15年律师仍然需要不断学习,开发客户,依然忙碌无比,我就知道了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于困难有了足够的认识,也是我有了更充分地思想准备,只有扎扎实实,不畏艰险才能走好这条律师之路。
   
二、        想做一名合格的律师必须有高尚的品格,严守执业纪律
    我个人认为想做一名合格的律师,还不是成功仅仅是合格,必须经过艰苦的努力,这不仅要掌握丰富的专业知识,更要为人正直,品行端正。我认为在诱惑与恐惧交替而来的执业生涯中,律师的自身修养和严格自律是保证不迷失自我,稳定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律师是可以做一辈子的工作,只有做一个让人尊重,令人放心的人,才有可能在事业上有所发展,律师自己就是一个品牌,要终生用心经营和维护。

三、律师的专业水平必须过硬
    在网络发达的今天,任何一个当事人都可以轻松的查到与自己案件有关的所有法律条文,甚至可以通过法院网站找到类似情况的判决书。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律师的专业水平过硬,能够准确找到案件的核心问题,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争取利益。这是一个律师的核心竞争力,也是事业可以持续发展的源动力。

四、        对于新律师来说,加入一个团队可能是执业初期的最好选择。
    在前述的网络背景下,当事人委托时可能更看重经验这个因素,这也意味着新律师独立接受委托的机会不大。而北京已经有超过2万名律师,还有大量的法律工作者,竞争不可谓不惨烈。从实习培训的第一节课上,老师讲完北京的律师队伍现状,我就在考虑执业后自己的生存问题。
     目前我的理解是,作为一名新人,能够加入一个老律师的团队,可能是一个解决生存问题的办法。成为老律师团队中的一员,即有了传道授业解惑的老师,又可以保证一定的工作量,不至于在职业初期无所事事,混吃等死。相比于收入的寒酸,我认为没有工作的那种状态,不被认可的挫败感和对未来的迷茫才是最恐怖的。如果不能在职业初期尽快进入状态,让自己忙起来,对于未来的发展也会非常的不利。
五、做律师尤其是新律师,必须勤快
    我理解律师工作最大的特点是自由,办公场所可以是律所,客户的办公室,法庭上,甚至是自己家里。除了开庭以外,几乎所有的工作时间都可以自己安排,但是这种自由也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可以给律师更多的发挥空间和时间上的灵活安排,另一方面也很容易滋生懒惰。这就要求律师有更强的自律,更主动的工作态度,更合理有效的时间安排。作为一名新律师,我没有任何懒惰的资本,唯有不断努力这一条路,才能解决温饱,走上小康,取得事业上的进步。

这一年的实习中,戳了收获和感悟,我也有一个遗憾,在这里也想向各位前辈倾诉一下。
    那就是不少法院对实习律师不能独立承办律师业务的理解,范围较大造成实习律师的锻炼机会大大减少,所能开展的工作受限严重。比如,不给实习律师立案,要求必须有律师带着,代表是朝阳法院执行立案窗口。作为实习律师,由于我们掌握的知识依然有限,经验极度匮乏,能够帮助指导老师做的工作,或者说指导老师放心交给我们的工作本身就不多,如果连立案这种跑腿的工作都不让我们做,我觉得非常不利于实习律师的成长。我的解决办法是链式不提供实习证,这也是无奈之举。但是我一直想不明白,为什们连普通人都可以作为代理人去立案,为什么经过了司法考试,取得了实习律师资格,有老师知道,接受所里和律协管理的实习律师确不能立。再比如实习律师不允许做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表海淀法院。我最大的遗憾就是在这一年中,没能作为辩护人参与到哪怕一个刑事案件中。唯一的一次机会,是律师带我去海淀法院开一个寻衅滋事的庭,书记员死活不让我上辩护人席,最终我只能旁听,我连记录庭审笔录的学习机会都丧失了。
抱怨归抱怨,其实我只是想说,如果有可能的话,是不是在一些方面可以放宽对实习律师的限制,让我们在这一年里充分的得到锻炼参与更多的工作,执业以后也能走的更平稳更顺利。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最后是很多要感谢的人。感谢 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律师培训课程,让我领略了大律师的风采,提升了能力,坚定了信心;感谢我所在的律所给了我宝贵的实习机会,为了培养我们实习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也定期组织内部培训,让我能了解律师服务的各个领域,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感谢我的老师,在这一年里给了我很多锻炼的机会,让我真正找到了点做律师的感觉;感谢我的家人,没有你们的理解和支持,我不可能坚持到今天。
    经过了这一年的磨练,更加坚定了我要做一名合格律师的决心,已经步入而立之年的我,希望未来可以做到,社会认可,客户满意。家人自豪,问心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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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野一村夫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2-11-12 09:38:18 来自: 中国北京
感谢阿黄的整理,昨天因为一直在商议下阶段课程,所以没机会听。
阿黄拿到红本了,祝贺一下,见面要请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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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313784178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2-11-12 13:40:10 来自: 中国吉林长春
一口气看完了。目前刚在长春一家律所工作。因为还是在校生还没有申请实习。楼主的帖子真好比一盏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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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2-11-13 12:13:51 来自: 中国北京
昨晚10点一个朋友的朋友给我打电话,说家里有点拆迁的问题要咨询,我说你说吧,她说比较复杂,要我拿笔记下来,我说你先简单说说吧,不同意,我说那好吧,我回家给你打过去吧,结果回家一打电话,人家电话一直到11点半都占线,11点半通了以后,没人接,今早再联系,人家说已经找好了律师了。感觉可能就是想和我咨询下吧,拆迁能有什么问题,强拆?不走,还是家里人为了拆迁利益有纠纷?想想应该这种官司不太爱找熟人打吧,而且我的那个朋友已经结婚了,明确告诉我,他不想再和她有任何的往来了。从这个角度来说,没接到也好,要不也麻烦。但是就说这个事儿,如果我当时说,你说吧,我可以录音回去整理,会不会好很多?会不会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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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2-11-14 11:06:06 来自: 中国北京
回复 504# 山野一村夫 好啊,在你的指点下,进了阳光小班,感觉生活是真充实啊,成长的是真快速啊,这么走下去前途大有希望啊,谢谢,庆丰包子必须得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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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2-11-14 11:08:54 来自: 中国北京
回复 505# qq313784178
看看我的经历,可以总结为一句话,选择要坚决,入行要趁早,英语要过硬,啃老没办法。祝你一切顺利,我现在特别的羡慕年轻的朋友,我之前这几年就算是白晃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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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zaibj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2-11-14 13:56:31 来自: 中国北京
回复 508# 大黄82


    楼主,我也是北京的实习律师,你面试的10份卷宗材料,必须全都是指导老师的吗。可以是跟所里其他律师办过的案子吗,我的指导老师案子可能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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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2-11-15 10:18:37 来自: 中国北京
回复  大黄82


    楼主,我也是北京的实习律师,你面试的10份卷宗材料,必须全都是指导老师的吗。可以 ...
hunzaibj 发表于 2012-11-14 13:56
我的指导律师和我实际跟的律师是两人,我的十份都不是和指导老师做的,这个应该没太大关系,只要是自己真的在律所里做了,就没问题。特别注意下,有没有自然人身份代理的问题,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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