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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日志] 2010通过,北京律所实习日记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2-11-3 22:32:41 来自: 中国北京
回复 488# 大樱桃 谢谢你的关注,看了你写给我的话,给了我很大信心,希望如你所说,也希望你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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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2-11-3 22:34:05 来自: 中国北京
回复 489# 简单男

加油吧,拿到实习证是个新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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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2-11-3 22:38:19 来自: 中国北京
回复 490# xw371480434 有法院经历是很难得的财富啊,我觉得我可能没有机会补上这一段了,你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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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纪夏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2-11-4 10:51:38 来自: 中国云南普洱
法院赶着结案,这两周都急着开庭,东奔西跑的,觉得还是事情多一点比较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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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w371480434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2-11-4 20:35:21 来自: 中国河北廊坊
多多联系,在廊坊地区有事需要帮忙就跟我说,大的不敢说,至少也能公平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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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2-11-8 18:11:40 来自: 中国北京
忙忙叨叨,证还没拿到,这周需要把模拟法庭的案卷再好好看看,还需要把主任给物业上课的内容总结出来。其实今天已经把物业的那个弄了个大概,结果,就在我写完的时候,我突然有了新想法,有一种想推倒重来的冲动,我觉得如果再编排一次,这个课程一定会更清晰,而且分段也更明确,有利于掌握时间。说干就干,现在就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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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2-11-9 10:58:16 来自: 中国北京
回复 495# xw371480434 很可能会有机会去麻烦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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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2-11-9 11:06:13 来自: 中国北京
关于物业的课程,已经把我的想法和律师说了,采纳不采纳就看他的了,但是我真的觉得只要用心,其实什么都是可以学习可以研究的,什么都是能看透的,准备今天抽空给我们的业主委员会主任打个电话,联系联系也。
下周就要模拟法庭了,抓紧再看看,上周合作的几个同学都没看卷那,这周日说什么也得对一对了,别到时候抓瞎,今早收到消息,法官和公诉人组的同学已经阅卷2遍了,我们也得抓紧啊。要不要考虑翻个供,他们的卷就白阅了吧,这什么心态啊。抓紧看吧先。
我媳妇的一个同事,借名买房,在北五环,可能需要搞一个协议,北五环外,2015年收房,单位内部的福利性质的房子,都1万多一平米了。真的挺贵的。本周三去开庭,西五环附近的经济适用房,评估价格为1.9万一平米,这还是扣除了10%的土地出让金后的价格,天啊,真的很贵啊。总觉得有挺多额泡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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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2-11-9 12:20:31 来自: 中国北京
新学了一招,查出版社,杂志社,报纸的企业信息,上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的网站,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的网站,在线查询,和工商局那个差不多,挺方便的。不过上次我当被告,不知道对方律师从哪弄来的什么登记证之类的东西,不知道哪些档案上哪查的,哪位知道吗,分享下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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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黄82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12-11-11 23:17:06 来自: 中国北京
今天的二期的课是张青松律师给讲解的,我觉得非常好,想和大家分享下,大律师的风范可能只有亲身体会才能感到那种自信和沉稳,还有内敛。

《非法证据排除和法庭质证》
概述:向西方学习而来的,变种的制度,国外是有庭前审查制度,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陪审员根本看不到,不受其影响。我国从79年的刑诉法中就有,一直原则上排除刑讯逼供的证据,在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规则)出来以后,更加明确了。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新刑诉》54到58条是非法证据排除的核心,有新突破。
1、排除非法证据规则中先将排除的范围扩展至审查起诉,刑诉有进一步扩展至侦查。
2、除了言辞证据,物证和书证非法的也应排除。但是五十四条规定要达到“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要求很严格,所以书证和物证排除起来非常难。
3、审判前的排除,基本上是依职权进行,比较模糊,没有规定具体程序,律师参与度不高。
4、审判中的非法证据排除,不是独立的程序,由法官直接认定。与西方有区别,先排除,后进入审判,在审判阶段看不到这些非法证据。
而我国的现状是,做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官就是庭审法官,而且已经提前充分阅过卷,充分了解了案情,所以即便排除了非法证据,可能也无法抹杀,法官头脑中的印象。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非法取得的证据不一定是不真实的,被告人供述往往是串起各种证据的关键,即便提出了,成功的排除了,也不能磨灭法官头脑中的意识,实际效果打了折扣。就像很多律师虽然做无罪辩护,但是其内心里也认为被害人有罪。在这一点上新刑诉回到了“移送全部卷宗”的老路上,应该说不利于庭审平衡和庭审对抗,有点倒退。

规则第五条,非法证据,排除不是独立程序,但相对证据,新刑诉则吧程序更进一步模糊。
总结:1、不存在非法排除的独立程序,实际上应该说是非法证据审查制度。立法初衷还是按我国的追求实事求是,解决实际问题的立法思路来的。
2、尽管有很多遗憾和不足,但是非法证据排除依然是巨大的进步,规则和刑诉都是在往前走,除了此前原则性的禁止非法取证,还明确提出了应当排除。
3、非法证据排除体现了由控方举证的举证责任,但是还不够明确。现状是以往很多不能排除的原因都是,法庭认为辩方无法证明刑讯的事儿。
新刑诉五十七条规定了证明合法性的责任在控方,规则第十条,是可以不排除的情形,但是没有响应给出必须排除的情形。
4、虽然在刑诉中只有5条规定,但是希望就在前方。

二、如何实际操作
原则1:明确排除的目的。
对当事人有利,可以动摇指控的事实。同时满足这两点的就可以做,否则就没必要,或者没有实际意义,或者没有价值。
例如受贿罪的证据基本上都是行贿口供+受贿口供+银行存款证明等边缘证据。如果受贿人说自己6月份被刑讯逼供了,如果只有这样一份口供可以着重排除,但是如果说7、8、9月还有很多与行贿人孔口供一致的。排除前面一份意义就不大了。
再比如,贪污,一科长从单位小金库中取出5万元,被反贪局叫走,原本要问局长的事儿,结果科长把自己的事儿给吐了,自己拿五万元的事儿,比如在反贪局连关3天,不让吃饭睡觉等,但是一直问的都是局长的事儿。这超过了询问不超过12小时的规定,属于非法程序取得的证据,就应当争取排除掉。但是如果还有别的受贿罪,100多万,所以是排除这个还是按照坦白从轻来,就要权衡了,和当事人说清,当事人自己最后定。
另外如果当事人虽然被打了,但是如果不排除更有利于当事人,应当选择不排除,这也是律师的追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原则2:要有具体的排除对象
排除那一份供述,排除那一份证言,必须明确,不能泛泛而谈,好几十本卷。如果排除这一份,后面还有很多相同的,意义大不大。
原则3:尽早启动非法证据排除
   很多律师都有,追求掌声,追求把公诉人辩到无言以对,追求这种庭审的效果,但是对当事人是否有利,我们应当追求结果,不要只想着法庭上自己表现。
   如果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非法证据,应该尽早提出,争取让这份证据到不了庭上。否则很可能出现,检察官说,xx律师久仰久仰,和您合个影吧,法官说您讲的真好,我很崇拜您,最后判决书出来还是不支持辩护意见。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讯陈述,建议单独制作一份详细的笔录,拿到刑讯笔录后,找侦查人员,要求排除,按刑诉法55条可以向检察院举报。实际上律师在帮检察官发现非法证据,已经有点像西方的预审法官了,我们也追求,在开庭前,能排除就先排除掉。
律师工作的目的和唯一的防范就是说服,说服法官,说服检察官。
原则4:区别排除与证明
在非法证据排除中,律师的作用不是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而是提出疑问,让法官对证据的合法取得产生怀疑。
1)提出引争事实 规则第6条,刑诉第56条,要求提供的是“线索或材料”而不是要求“证据”,线索和材料要达到令法官产生疑问。
2)质疑控方提出的证明合法性的证据
不用要求控方出录像,或者需要提出什么,对方不提其实对辩护方更好。
原则5:谈化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1)不要过分关注程序,只要能达到排除的目的就可以了,因为法律还未明确规定程序,也不能太苛求法官,有程序的很多还没遵守好,更何况这个就没有的了。
2)公诉人认为这个证据没有问题,可能会不举证证明,这是律师没有必要非要求对方出,法官定就完了。
3)法官不用当庭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有的律师说,现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必须对排除不排除现在给结果,否则不能往下进行庭审,这个就没有必要了。

后面还有交流的,我就没写,但是其实也非常非常的有趣。其中一点让我印象非常深,辩护人问自己的被告人和证人,“绝不要问自己不知道答案的问题”,要做到明知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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