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B.法院受理案件后,既可以基于无管辖权移送管辖,也可以基于管辖权不适当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的条件:(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2)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3)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C.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应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一般情况下,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一般采取先立案的有优先管辖权。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当协商解决,收受诉讼案件的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争议各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D.发生共同管辖时,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答案c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