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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和4楼基本的思路是对的但是在日期的确定方面我有不同的理解。开始日期的确定,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没有必要顺延至第二天吧。
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付款,那么2005年的12月4日为乙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诉讼时效期间从第二日即12月5日开始,本应到2007年12月4日届满。但是,2007年7月4日即在诉讼时效届满不足6个月的时候,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此时适用诉讼时效中止.2007年8月4日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诉讼中止事由消失.此时诉讼时效在原基础上顺延一个月,到2008年1月4日即为诉讼时效届满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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