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理由: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付款,诉讼时效从2005年12月4日至2007年12月4日.
在诉讼时效届满前的最后6个月内,即2007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此时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2007年8月4日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诉讼中止事由消失.此时诉讼时效在原基础上顺延一个月,即至2008年1月4日.
届满即2008年1月5日.
C
理由: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付款,诉讼时效从2005年12月4日至2007年12月4日.
在诉讼时效届满前的最后6个月内,即2007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还差5个月届满,此时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2007年8月4日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诉讼中止事由消失.从次日起时诉讼时效在原基础上顺延5个月,即至2008年1月4日.
届满即200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