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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青报的所谓“律师造假门”说开去--让理性回归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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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青报的所谓“律师造假门”说开去--让理性回归常识
律师梦飞翔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09-12-17 23:40:33
查看:2709
回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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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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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的风头正猛,又爆一些律师不幸落马,随即为那些贪官污吏,黑道老大殉葬,这本也在意料之中,反倒是中青报对于所谓“律师造假门”的几篇报道,颇让我莫名其妙,看着那位以“做法治报道记者十五年”自居的仁兄,我深刻的明白,
经验
主义害死人啊,如果还不懂这句话,请看中青报!!
我们首先看看这个记者仁兄在2009年12月14日中青报发表题为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的“大作”,
https://zqb.cyol.com/content/2009-12/14/content_2980416.htm
,纵观本文,偏激之词不绝于耳,奇谈怪论处处可见,在这篇十五年的所谓资深记者的报道里,猛料有了,刺激有了,却独独少了一点常识,缺了一分理性,所以我诚惶诚恐的写下这篇文字,也效仿古人愤笔疾呼,虽然真理永远是供过于求的,虽然人的一生相信谎言的时间总长于追求真理的时间,但是我还是要说出这句话,请放真相一条生路,让理性回归常识吧。
首先,这个记者声情并茂,声泪俱下,声若洪钟的给我们讲了一个关于正义与良知,善良与丑恶,律师与造假的故事,如果我们暂时忘了这个世界上还有常识,如果已经不习惯用理性分辨是非,我们或许真的会为他的故事而感动,而冲动,而激动,乃至骚动,萌动,乱动。如果人家穿个马褂,拿张桌子在天桥说书,郭德纲和德云社只能离开北京跑到关外活命了。
本文截取一些这位“资深记者”的“真知灼见”,供大家欣赏。
---“为设置更多障碍,李庄不断炮制出新的质疑,如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见原文----
我们不能把小孩和脏水泼掉,因人废言不是一个理智的做法,因为一点儿否定一面难道就是正确的行为?律师质疑检方证据,质疑交待笔录怎么就成了设置障碍?如果这也是设置障碍,那全中国的律师都在给检察官设置障碍,问题是这到底是障碍还是律师正当正常的职务行为?
李庄何罪?李庄没罪,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并没有判处李庄有罪,在法律上李庄还是无罪的人,媒体言之凿凿的指责,绘声绘色的讲述,到底是舆论的正当监督还是不当的社会干涉?
李庄可能有罪,但是即使有罪,也是因为他编造证据,怂恿被告诬陷司法人员,而绝不是他质疑检方的证据和笔录,我到是真不懂了,依这位资深记者看来,律师应该怎样不给检方设置障碍?难道检方说什么他就听什么?不怀疑,不反对?就像八几年的律师一样,配合着法官,检察官一起把被告往监狱里整?
案件千头万绪,无论检方如何证据充分,也不论工作细致认真,都不可能做到毫无问题,绝无漏洞?律师的存在,就是不仅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是为了律师通过自己不同于公诉人的角度,发现公诉方的问题,使判决更接近我们理想中的正义。
如果李庄真的是借此来达成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我也必须要说,他的目的虽然可能卑鄙,但是他的质证行为时完全合法的,即使他当时是犯罪,但是那仍然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当前仍有为数不少的司法官员没有完全扭转观念,对于律师和律师工作诸多诟病,虽然在我党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面前,这些陈腐观念的支持者已经不能公开发布自己的险恶言论了,但是他们发自内心的落后观念和错误理论却总是更加隐蔽,更加巧妙的借着什么由头发布出来。
比如这次,借着一个可能犯罪的律师的所谓犯罪行为,来打击律师的正常工作。
言及此,我必须要提醒诸君,重庆打黑,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举双手赞成,只要触犯国家的法律,无论什么职业,职位,都应该依法而问,但是我们仍然要警醒,防止一些人借着这个由头怀疑中国的法治成果,否定中国的律师和律师制度,作为律师的一员,我这么说既是出于自己的利益考量,也是为家国计,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那些不加遮掩的否定中国律师制度和中国现代民主法治的人已经没有了,但是那些接着重重由头,跳出来大放厥词,居心叵测的不乏其人!
我们固然要和那些害群之马划清界限,为他们的绳之于法欢呼雀跃,但是却也要对那些居心不良的观点和态度表明自己的立场,律师不仅是绅士,也是战士!对于那些无稽的诽谤,我们不能息事宁人,而是应该直斥其非,此非为了自己个人荣辱,而是为了国家气运!
我们再来看看该记者下面几段话,放在一起更是好笑。
----------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
---------“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
不知道这位记者是怎么想的,如此经典的逻辑悖论竟然被说这般冠冕堂皇,按该记者的逻辑,律师为了胜诉质疑举证是为给检察院设置障碍了,那现在没障碍了,我们败诉行了吧,不行,因为我们败诉了就是给当事人的“第二次”伤害!
茫茫高天,悠悠厚土,见过欺负人的,没见过这么欺负人的?
况且那段荒谬之极的假设真不知道是怎么想出来的,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律师的败诉,律师的对不起,我估计一般的犯罪分子都比这位资深记者清楚,如果还不清楚,或者不想清楚,可以自己去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者在北京街头随便拉一个居委会老大妈,幼儿园小BABEY问问律师是干嘛的,律师就是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工作者,注意,我们不是诉棍,也不是法官,我们只能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据理力争,却无法为当事人保证拿一个和他心意的判决,而且律师受的委托是典型的商业委托,是委托就要收费,不管是巨大的诉讼投入,还是硕大的诉讼投入,我给你办事,你给我付费,不知道这有什么问题需要解释的,前面说律师“捞人”,该记者口诛笔伐,那么现在律师不捞人了,按程序走下来,收了钱,败了诉了,良心还要遭受没打赢官司的谴责,见过不讲理的,没见过这么不讲理的,我还能说什么?你还让律师活吗?
更让我费解的是,不知道记者的这个百分之九十五和百分之五的数据是从哪里搞出来的,是不是几个哥们围一桌,你说百分之九十三,他说不能低于百分之九十七,你又说,百分之九十四,他说少百分之九十六不干,后来另一哥们说,行了,百分之九十五吧,完事就定了,不然我真不知道这个数据还有什么更权威的数据可以得出来,还有,输赢的标准是啥?我真觉得刑事案卷,很多时候很难说什么是输,什么是赢,或者对于律师和检察官的个人业务而言,他们可以说自己输或者赢了,如果就一个理性意义上的判决而言,如果假定判决是公正的,那么胜利的永远只是正义,辩方和控方虽然立场不同,但是都在进行一场神圣的仪式,这里面来的什么胜负?你当是斗地主还是扎金花?还带豹子和地糊那?
最后记者一下子升华了主题,把我雷得外焦里嫩,关键时刻,一个神秘人物出现了,可能因为我是东北人办事比较直来直去吧,我总觉得事无不可对人言,那些动不动隐姓埋名,把脑袋埋在土里的鸵鸟的话我是不以为然的,除了当年我党的谍报人员那么做事出有因外,现在许多这样的神秘人物一般都出现的很暧昧,往往他们的名字是“某消息灵通人士”“某权威人士”“某XX人士”,总之某和人士之间的字眼越暧昧越好,可信性越强越好,关键是前面一定要加上“不愿意透漏姓名的”云云,这里面的学问全在不愿意透漏姓名上了,人肉都没辙,国安都得哭了,为啥啊?这玩意他不好找,中国三条腿的蛤蟆不好找,两条腿不愿意透漏姓名的人士有的是,虽说户口制度和档案制度整的N多人欲哭不能吧,但是拿这类人物还真没辙,完事我们就可以各取所需了,可以找一个清洁工的,就说是环保部门的资深人士,可以找一个饭店服务员就说是,就说是服务行业的权威人士,更可以虽然在政府街头虽然拉一个管看门的大爷就说是政府部门工作的老同志,完事可以断章取义,可以排列组合,人家找你骂街你都不怕,丫的,谁让我说的是不愿意透漏姓名了,你怎么知道是你?甚至完全捏造一个也无所谓,怕啥,不愿意透漏姓名啊。
我们且看看这位不愿意透漏姓名的官员【或者就是记者自己】的精彩言论,我们看完后就知道人家为什么不愿意透漏姓名了,你拐人家孩子上街的时候还喊,快来人啊,我拐孩子了。
-----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这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最后说。
项庄舞剑意在沛公,看罢这段文字,我不禁恍然大悟,什么叫其心可诛啊?几个律师的言行,就造成了国家的灾难,就弱化了政法机关的形象?
难道共和国是纸做的?泥捏的?如果几个律师毁灭证据,国家就灭顶之灾了,如果几个律师潜规则,政府就没有形象了,那么这样的国家和政府我估计早已经是寿终正寝,纵然暂且无事,也是命不久矣,天不假年,和律师何干?
事实上,我们既不要低估党和政府的承受能力,也不要夸大个别律师的恶劣影响,发展是主流,正义是主流,中国政府的强大是主流,中国律师的进步是主流,如果以上两句是正确的,那么无端夸大宣扬个别律师毒瘤的损害是否是理智的?我们不仅要指出罪恶之所以是罪恶,还要清醒的明白罪恶有多罪恶,我们不能因为改革开放带来了艾滋病,就闭关锁国,也不能因为几个律师界害群之马的卑劣行为,就说国将不国,谣言比危害本身还可怕,尤其是在一些意味深长的场合之下!
此后,该资深记者又写了一篇所谓回应质疑的文,如果说前篇我还有兴趣驳斥一下,这篇回应,我简直已经无话可说了,有人说,我们撒了一个谎后,就不得撒一个更大的谎来弥补,错误也是,永远不要试图掩饰错误,因为你用来掩饰错误的错误,是更多的错误,好吧,简要看一下这篇雷文中所折射的记者的法律功底和逻辑思辨能力吧。
-----从我采访的多位当事人及专案组提供的证据来看,证据链是完整的。---【见原文】
我不知道这位记者到底掌握了多少所谓证据,也不知道证据链怎么就完整了,更不知道他是凭借什么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给案子最终定性的,我只知道在判决之前,法官也不能站出来说,李庄案的证据链已经完整了,既然一个记者就可以判断出一个案子是不是证据链完整的,那么要法官做什么?要律师和检察官做什么?干脆中青报的记者们就可以身兼数职了吗?也省得律师造假,国将不国,这种媒体以庭外法官自居,放弃媒体的中立立场,对没有定论的个案指手画脚,评价之鳞片爪的法律知识就先行定性的做法值得我们警惕,所谓草菅人命,不外如是,而且媒体控制着话语权,在庭外不断的告诉大众某某是罪人,因为我们的资深记者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所谓的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权威人士的大论已经判断出证据链充分了,我知道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不会认为这是个值得称赞的好现象。
------从目前来看,支持的也好,反对的也好,多是从情感出发,从思维惯性出发。具体到李庄事件,我认为,应该回到事实本身,回到证据。------【见原文】
这句话巧妙的很啊,好像大家都背离事实,无视证据了,是啊,因为我们既不是资深记者也没有接触过哪些不说自己姓名的神秘人,所以我们要事实没事实,要证据没证据,只能玩情感,搞惯性了呗,问题是在质疑这位记者的人里面,就没有一个人没背离事实,没无视证据吗?看来只有他占据了事实,拥有了证据,我们这里只有情感和惯性,这就是传说中的信息不对等吧。
但是却要看见另一句话
“看网上的评论,重庆的网友多是一片叫好声,一个网友说:“你们不是重庆人,不能体会我们对涉黑的痛恨和对打黑的支持。”-------【见原文】
这就是记者先生的所谓粉丝了,当然,他们还是不愿意透漏姓名的,代号是“重庆网友”“一个网友”,天晓的这些网友为记者叫好的时候,是不是靠的就不是情感和惯性了,靠的全是证据和事实?
难道我们的标准是这样的,支持我的人,用的是事实和证据,反对我的人用的是情感和惯性?这就是所谓言语的霸权,媒体的可怕吧。
我知道律师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我做法治报道多年,也报道过很多这样的事件,为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呼吁过多次,但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证明李庄是被打击报复。----【见原文】
我确实是不知道事实,也不谈李庄个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和打击报复,问题是记者的说法实在有欠公允,首先,没有证据证明李庄没被打击报复,是否在逻辑上等于没有被打击报复?况且既然记者文中也提到可以这么想,不是在说,他老人家也没有排除被报复的可能吗?一个事实,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存在,但是有没有证据可以排除,我们应该如何对待?
搞笑的是,记者前面已经说,证据链已经完整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就是排出了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可是记者却说,也不能排除李庄没被报复,只是没有证据,这不是自扇耳光是什么?你说没有证据证明李庄被报复,也没有证据证明李庄没被报复,那你那个经验的证据链到底是如何走向完整的?难道背后还有神秘人士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爆了其他资料了?
这就没办法了,记者大人拥有的是“证据链”还是“完整”的,知道的是权威人士提供的“事实”,虽然是“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我们有啥那?只有情感和惯性,话说回来,人类的普遍情感和行动的惯性,也未必那么一文不值吧?我们固然不知道一个强奸案发生的具体细节,但是难道情感不足以使我们同情被害人,难道惯性不足以使我们谴责施暴者吗?那么我们怎么办?等待证据链和事实?
文中有个别不敬之语,请诸君见谅,我相信虽然今天众说纷纭,但是说到底,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是真正希望我们的祖国安定富强,我们的人民安居乐业,我们的法制走向昌明,只是真理越辩越清,崇尚理性,请从回归常识开始吧
09年12月,17日于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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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scentlb
学法1级
发表于 2009-12-18 01:33:32
来自: 中国北京
顶 沙发?话语权是在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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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立舞
学法5级
发表于 2009-12-18 07:44:41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你说八几年的律师有证据吗?请你为这句话道歉!!!
你说:“就像八几年的律师一样,配合着法官,检察官一起把被告往监狱里整?”是指整体还是个体?是局部还是全国?是你听说的还是真的知道?如果你不能出示证据就请你为这句以偏概全的话道歉!个别记者已经够可恶了,然而律师指责律师,新律师引经据典指责老律师,或者是老律师捏造谎言指责老律师。很悲哀!真得很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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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mftom
学法1级
发表于 2009-12-18 09:35:46
来自: 中国江西南昌
一切都得用证据说话
无论是媒体工作者还是法律工作者都得用证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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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之北
学法2级
发表于 2009-12-18 11:49:59
来自: 中国河北邯郸
黑白道 道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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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之北
学法2级
发表于 2009-12-18 11:54:06
来自: 中国河北邯郸
支持楼主!在期待你月底的强贴,还没有等到,却漏出一个大洞,透进了一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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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梦飞翔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09-12-18 15:00:26
来自: 中国重庆
回复 板凳 狼立舞 的帖子
这句话当然是指个体,不过可能表达的不是很清楚,我很奇怪,通篇其他内容为什么你看了无话可说,单单这一句却一下抓住?不过大家严格要求我,我表示感谢
我对于老律师绝对无丝毫轻慢之心,他们是律师的前辈和开山人,很多年轻律师嘲笑他们那时候搞潜规则,不熟悉法律,我认为是不应该的,他们比我们更艰难,更不容易,我们无论怎么指责现在的环境,其实现在的律师环境也要比当时好多了,在那样一个稚嫩的律师制度和重重压力下,我们的律师能担负起自己的责任,更值得尊重
我这句话想表达的观点,实在无法用语言全部说清楚,那个时候中国的审判制度,律师和司法机关的衔接等问题很多,没有形成控辩审的良性诉讼结构,一定程度上,当时的律师甚至担负了协助法官和检察官办案,共同审判当事人的角色,这不是我说的,是事实,这也不是律师的责任,是当时的制度设计出了问题
关于这些,我不想说别的了,可以去看我原来的帖子,就知道我想说什么不想说什么,鸡蛋里挑骨头太容易了,我这么多文字,有问题在所难免,希望大家多担待,也看到我的主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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