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甲有权请求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 若乙停止制造“MK”将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比如㦬患vitiligo的病人太多,国家派不出外交代表,并且甲自制“MK”的能力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法院可以判令乙继续生产“MK”,并判令乙向甲支付合理费用
C. 甲有权请求丙停止销售“MK”的行为
D. 甲有权请求丁停止使用“MK”的行为
A. 甲请求乙支付适当费用的2年时效期间,自2011年4月2日开始算起
B. 法院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乙应向甲支付的合理费用
C. 若甲提出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书限定的保护范围为A+B+C+D四个技术特征,授权时甲已将权利要求书限定的保护范围修改为A+B+C+D+F五个技术特征,而乙制造并出售的“MK”仅包含A+B+C+D四个技术特征,则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任何费用
D. 若乙已经或者书面承诺(就前述期间内制造并销售“MK”的行为)向甲支付适当的费用,则甲无权请求丙停止销售“MK”的行为
A. 甲为一“干粉针剂”的产品专利权人,权利要求书载明的特征是:“由三磷酸腺苷二钠与氯化镁,二者的重量比为100mg:32mg。”乙生产的“干粉针剂”的特征是:活性成分亦为三磷酸腺苷二钠与氯化镁,二者的比重亦为100mg:32mg;不同之处在于,添加了碳酸氢钠和精氨酸为辅料,二者并非生产该“干粉针剂”时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
B. 甲对“由一个茶壶和四个茶杯”组成的成套产品享有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权。乙生产的“由一个茶壶和四个茶杯”组成的成套产品中,“茶壶设计”与甲专利产品中的茶壶设计“相同”,但茶杯设计”与甲专利产品中茶杯设计“既不相同亦不近似”
C. 甲对“由基座和水壶两部分”组成的电热水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乙生产的电热水壶与甲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比,基座外观近似,但基座与水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既不相同亦不近似”
D. 甲在中国象棋这一产品上拥有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乙生产的中国象棋之外观设计,与甲的外观设计相比,仅“车”、“马”和“炮”近似,但其他棋子不相同亦不近似
E. 甲对有两种使用状态(分别为作为沙发与床使用状态)的沙发床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乙生产的沙发床之外观设计,相较于甲拥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作为床使用状态下近似,作为沙发使用状态下既不相同亦不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