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法考题库 | 法考模拟考场 民法试题讨论 | 民法题库 | 民法测试 民诉试题讨论 | 民诉题库 | 民诉测试 商经试题讨论 | 商经题库 | 商经测试
法考历年真题库 | 法考试题讨论 刑法试题讨论 | 刑法题库 | 刑法测试 刑诉试题讨论 | 刑诉题库 | 刑诉测试 行政试题讨论 | 行政题库 | 行政测试
  • 回复
  • 收藏

[综合] 2016年司考新增考点模拟题汇总

   
fakaoyi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6-9-10 10:56:32 查看:15624 回复:25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学法网,与法律人共成长!马上注册学法网,结交更多法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免费注册

x
2016年司考新增考点模拟题汇总

文章末尾有WORD版全文下载地址



刑法


1.下列哪些选项说法错误?
A.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或者附加刑之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同时决定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
    B.责令赔偿损失,以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为前提,如果被害人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判处犯罪人赔偿损失
C.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被判处管制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禁止其在刑罚执行期间从事相关职业
D.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有禁止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该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成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答案与解析:
A.错误。只有针对没有判处主刑和附加刑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
B.错误。责令赔偿损失不同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无须被害人主动提起,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
C.错误。职业禁止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期限为3-5年。
D.正确。其他法律有职业禁止的,刑事判决从其规定;如果违反该判决,当然可能成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2.对于犯罪分子的____,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____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裁定予以____。非经法定程序不得____。关于以上空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应填“减刑”,不能填“假释”
B.只应填“假释”,不能填“减刑”
C.既可以均填“减刑”,也可以均填“假释”
D.既不能均填“减刑”,也不能均填“假释”

答案与解析:
本题正确答案为C。减刑和假释的程序基本一致,只是条件不同。

甲明知乙要组织恐怖活动培训,而将自己的厂房出租给乙,以供其培训所用。甲还唆使丙为乙进行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若干,丙在之后的培训中还讲授了恐怖活动的内容。甲发现参加培训的人数不多,场面冷清,遂花钱雇请丁去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乙在培训中,传授了汽车爆炸的技巧,并指使丁在某广场实施了汽车爆炸事件。


3.关于本案中甲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甲出租厂房给乙的行为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正犯)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帮助犯)的想象竞合犯
B.甲唆使丙为乙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教唆犯)
C.甲花钱雇请丁去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教唆犯)
D.甲的行为应以帮助恐怖活动罪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数罪并罚

答案与解析:
A.正确。甲明知乙组织恐怖活动培训,还予以资助,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正犯);同时成立乙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帮助犯,属于想象竞合犯。
B.正确。丙明知乙组织恐怖活动培训,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的,无论乙是否实际实施了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丙都是帮助恐怖活动罪的正犯;甲唆使丙实施该行为,当然成立教唆犯。
C.错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中第(二)项仅处罚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与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而不处罚一般参加者。故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无罪,甲也不成立教唆犯。
D.错误。综合上述论述,甲的行为不得以帮助恐怖活动罪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数罪并罚。
本题正确答案为AB。


4.关于本案中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乙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正犯)
B.乙传授了汽车爆炸的技巧的行为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正犯)
C.乙指使丁实施爆炸罪的行为成立爆炸罪(教唆犯)
D.对于乙的行为,应当以上述三罪数罪并罚

答案与解析:
A.正确。乙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属于正犯。
B.正确。乙传授他人犯罪方法的行为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正犯。
C.正确。乙指使丁实施爆炸罪的行为成立爆炸罪的教唆犯。
D.错误。乙组织恐怖活动培训,同时传授犯罪方法,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并与爆炸罪数罪并罚。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5.关于本案中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丙为乙进行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正犯)
B.无论乙是否实际实施了恐怖活动培训,丙的行为都成立犯罪既遂
C.丙讲授了恐怖活动的内容的行为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正犯),与乙成立共犯
D.丙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正犯)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正犯),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与解析:
A.正确。
B.正确。丙只要实际已经招募、运送了人员,就成立犯罪既遂。
C.正确。丙在恐怖活动培训中讲授恐怖活动内容的,属于“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正犯。
D.错误。丙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6.关于本案中丁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B.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行为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帮助犯
C.丁在某广场实施了汽车爆炸事件的行为成立爆炸罪
D.丁与乙、丙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共犯,与乙成立爆炸罪的共犯

答案与解析:
A正确,B错误。丁一般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C.正确,D错误。丁仅与乙成立爆炸罪的共犯。
本题正确答案为AC。


7.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强制猥亵男性中的“猥亵”包括性交行为,而强制侮辱妇女中的“侮辱”不包括性交行为
B.在公共场所强行扒掉男子衣裤,致使多人围观的,成立强制猥亵罪的加重情节,还成立侮辱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C.使用暴力强制猥亵他人,致使他人重伤的,成立强制猥亵罪与故意伤害(重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D.将“强制猥亵他人致使被害人自杀的”解释为“其他恶劣情节”,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答案与解析:
A.正确。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的,成立于强奸罪。
B.正确。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的,成立强制猥亵罪的加重情节(只要有其他人在场即可);公然侮辱他人,败坏他人名誉的,还成立侮辱罪。该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C.正确。强制猥亵、侮辱罪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暴力强制猥亵、侮辱他人,致使其重伤的,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与故意伤害(重伤)罪的想象竞合犯。
D.正确。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其他恶劣情节”要求与列举的情形“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的具有等价性,而“致使被害人自杀”具有同等程度严重性,将其解释为“其他恶劣情节”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8.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按照刑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不要求情节严重,也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B.公民的电话清单、个人具体行踪等内容不涉及公民个人身份,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C.甲对其年迈的、行动不便的母亲长期虐待,情节恶劣,甲成立虐待罪与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D.重病患者李某在住院期间,其家属聘请护工甲照顾李某。由于甲没有监护、看护职责,即使甲虐待李某的,也不成立虐待被看护人罪

答案与解析:
A.错误。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几种情形都要求“情节严重”。
B.错误。公民个人信息极为广泛,包括电话清单、个人具体行踪等内容。
C.正确。甲对家庭成员虐待,情节严重,成立虐待罪;甲对年迈、行动不便的老母亲负有监护、看护职责,长期虐待,情节恶劣的,成立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其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
D.错误。受聘护工对于住院病人也有看护职责,如果虐待被看护人,情节恶劣的,也有可能成立虐待被看护人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C。


9.乙为快速获取驾驶证,经熟人介绍,给予交通民警甲5万元现金。甲利用职务之便,将盖好公章的空白驾驶证填上乙的相关信息,但在交与乙的时候,提出再给5000元钱的要求,乙只好给予甲5000元钱。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错误?
A.甲制作驾驶证的行为成立伪造身份证件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想象竞合犯
B.甲收取5万元和5000元的行为都成立受贿罪
C.对于甲将驾驶证交给乙的行为,乙成立买卖身份证件罪(正犯),甲成立买卖身份证件罪的帮助犯,二人具有共犯关系
D.乙给与甲5万元的行为成立行贿罪,给予甲5000元钱的行为成立买卖身份证件罪

答案与解析:
(1)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5万元的行为成立行贿罪,甲成立受贿罪。
(2)甲利用职务之便伪造驾驶罪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同时,利用盖有公章的空白驾驶证制作驾驶证的行为,成立(无形伪造方式的)伪造身份证件罪,与滥用职权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3)在交易伪造的驾驶证时,甲提出要乙给予其5000元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由于“买卖”包括买、卖、买来再卖,故甲乙都成立买卖身份证件罪的正犯。
综上,BC选项错误,AD选项正确。


10.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甲杀死乙之后,为泄愤又故意毁坏乙的尸体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毁坏尸体罪(并罚)
B.甲在乙死亡之后,违背乙家属的意愿,擅自摘取了乙的眼角膜的,成立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C.甲误将尸骨当作尸体盗窃的,无论按照什么学说,甲都成立盗窃尸骨罪
D.甲误将尸体当作活人而实施奸淫行为的,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至少成立侮辱尸体罪

答案与解析:
本题较为简单,正确答案为ABCD。


11.甲是某司法考试培训机构负责人,为吸引更多学员报班,甲承诺考试期间以微型无线电耳麦传递答案。乙知道真相后,将20个微型无线电耳麦出租给甲。但在考场上,因20个耳麦在同一教室使用,且质量较差,发出巨大的噪音,被监考教师当场抓了现行。监考教师还发现了其他作弊事实:因考生李某患病住院,其父丙(当地司法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之便,偷偷将试题取出后交给丁,并让丁代替李某参加考试。而丁又将试题在自己的微信圈上予以公布,致使试题大范围泄漏。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甲的行为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
B.乙的行为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帮助犯,但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帮助犯的处罚规定;如果甲没有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则乙不成立犯罪
C.丙的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非法提供试题罪的想象竞合犯,与代替考试罪(教唆犯)数罪并罚
D.丁的行为成立代替考试罪(帮助犯)与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与解析:
A.正确。
B.正确。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属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帮助犯量刑的正犯化,不再适用总则帮助犯的处罚规定。本案中,如果甲未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帮助者乙当然不成立犯罪。
C.正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考试试题提供给丁,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滥用职权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属于法条竞合,适用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与非法提供试题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之后唆使丁代替李某参加考试的行为,成立代替考试罪的教唆犯,应当数罪并罚。
D.错误。让他人为自己替考或者替他人代考的,都是代替考试罪的正犯。丁在微信圈公布试题的行为,成立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应当并罚。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12.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甲明知乙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仍在微信圈里发布相关消息,情节严重的,即使乙尚未实施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甲也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既遂)
B.甲明知乙进行诈骗活动,还为其设立QQ群,大量拉人入群,使得乙骗取了群员共计50万元的,甲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正犯)与诈骗罪(共犯)的想象竞合犯
C.甲明知乙意图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而为其主动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但乙尚未实施诈骗行为就被查获的,或者乙并未利用甲提供的互联网技术实施诈骗的,甲的行为都不成立犯罪
D.甲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私下到处传播,致使当地群众人心惶惶的,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答案与解析:
A.正确。甲的行为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既遂,这种行为是将部分犯罪的预备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只要完成预备行为即为既遂。而且预备行为包括为自己实施和为他人实施犯罪做预备。
B.正确。甲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诈骗罪(共犯),属于想象竞合犯。
C.正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虽然是一个独立犯罪,但其本质是帮助犯的行为,应该遵循帮助犯的要求。故被帮助者没有实施相关犯罪的,帮助者不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甲不成立犯罪。
D.错误。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才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13.2014年3月,甲的儿子丁(15周岁)因组织聚众斗殴致使他人死亡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甲找到乙(该县副县长李某的情妇),交给乙5万元现金,让其劝说看守所所长丙释放其子。乙找到丙表达了自己的意思,丙遂指使值班武警张某释放乙。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错误?
A.甲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乙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具有共犯关系
B.乙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教唆犯,从一重罪论处
C.丙与张某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其行为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D.丁成立故意杀人罪,不能判处死刑,而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与解析:
A.错误。本案行为发生在2014年,按照溯及力原则,甲不成立对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B.正确。乙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C.正确。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


民法


专利侵权解释(二)部分

1.甲发明治疗vitiligo的药物“MK”并获产品专利权。乙擅自制造“MK”且伪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将其擅自制造的“MK”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医药公司。丙将“MK”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医院,丁在临床上使用“MK”治疗 㦬患vitiligo的病人。甲因此起诉。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甲有权请求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        若乙停止制造“MK”将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比如㦬患vitiligo的病人太多,国家派不出外交代表,并且甲自制“MK”的能力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法院可以判令乙继续生产“MK”,并判令乙向甲支付合理费用
C.        甲有权请求丙停止销售“MK”的行为
D.        甲有权请求丁停止使用“MK”的行为

答案与解析
【考点】合法来源抗辩、国家利益抗辩
【答案】ABC
【解析】

(1)乙擅自制造甲享有专利权的药品“MK”,根据《专利法》第11条,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故A选项正确。

(2)根据《专利侵权解释(二)》第26条,乙的制造与销售行为虽侵犯甲的专利权,但是,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法院可以不判令乙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故B选项正确。

(3)根据《专利法》第70条和《专利侵权解释(二)》第25条,丙销售侵权药品“MK”的行为,构成对甲专利权的侵害,善意销售人丙虽不对甲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故C选项正确。

(4)根据《专利侵权解释(二)》第25条,未经专利权人甲允许,丁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甲享有专利权的药品“MK”,固属侵权行为,但是,一方面,丁系善意使用者,且能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丁无须对甲承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丁已经向丙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所以,丁亦无须对甲承担停止侵害之责任。故D选项错误。


2.甲发明药品“MK”后提出专利申请,知识产权局初审后于2010年3月1日公布,并于2014年3月1日授予专利权并公告。未经甲允许,乙擅自于2010年4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间制造并出售“MK”,甲于2011年4月1日始知其事。丙药店于2014年5月1日自乙处购进(乙于前述期间制造的)“MK”并销售。甲于2014年6月1日分别起诉乙、丙,请求乙支付适当费用,请求丙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请求乙支付适当费用的2年时效期间,自2011年4月2日开始算起
B.        法院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乙应向甲支付的合理费用
C.        若甲提出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书限定的保护范围为A+B+C+D四个技术特征,授权时甲已将权利要求书限定的保护范围修改为A+B+C+D+F五个技术特征,而乙制造并出售的“MK”仅包含A+B+C+D四个技术特征,则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任何费用
D.        若乙已经或者书面承诺(就前述期间内制造并销售“MK”的行为)向甲支付适当的费用,则甲无权请求丙停止销售“MK”的行为

答案与解析
【考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答案】BCD
【解析】
(1)《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注意两点:第一,仅限于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二,仅在被授予专利权后,申请人才有权请求支付适当费用。

(2)《专利法》第68条第二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据此,因甲于授权之前已经知道乙擅自实施该技术,授权后,甲请求乙支付适当费用的2年时效期间自2014年3月2日期计算。故A选项错误。

(3)《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8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用合理确定”。故B选项正确

(4)《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实施了该发明;被诉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据此,若乙实施的技术方案包含A+B+C+D+F五个特征,甲有权请求乙支付适当费用;反之,若乙实施的技术方案仅包含A+B+C+D四个技术特征(缺少F特征),则乙不曾实施甲的发明专利技术,甲无权请求乙支付适当费用。故C选项正确。(5)《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8条第三款规定:“发明专利公告授权之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在本条第一款所称期间内已由他人制造、销售、进口的产品,且该他人已支付或者书面承诺支付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适当费用的,对于权力人关于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侵犯专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若乙已经向甲支付了合理费用或者书面承诺支付合理费用,丙销售(自乙处购进之)“MK”的行为不再构成对甲发明专利权的侵犯。故D选项正确。

3.下列五种情形中,设甲为专利权人,乙未经甲同意所实施的下述行为中,不构成对甲专利侵权的是:()

A.        甲为一“干粉针剂”的产品专利权人,权利要求书载明的特征是:“由三磷酸腺苷二钠与氯化镁,二者的重量比为100mg:32mg。”乙生产的“干粉针剂”的特征是:活性成分亦为三磷酸腺苷二钠与氯化镁,二者的比重亦为100mg:32mg;不同之处在于,添加了碳酸氢钠和精氨酸为辅料,二者并非生产该“干粉针剂”时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
B.        甲对“由一个茶壶和四个茶杯”组成的成套产品享有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权。乙生产的“由一个茶壶和四个茶杯”组成的成套产品中,“茶壶设计”与甲专利产品中的茶壶设计“相同”,但茶杯设计”与甲专利产品中茶杯设计“既不相同亦不近似”
C.        甲对“由基座和水壶两部分”组成的电热水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乙生产的电热水壶与甲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比,基座外观近似,但基座与水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既不相同亦不近似”
D.        甲在中国象棋这一产品上拥有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乙生产的中国象棋之外观设计,与甲的外观设计相比,仅“车”、“马”和“炮”近似,但其他棋子不相同亦不近似
E.        甲对有两种使用状态(分别为作为沙发与床使用状态)的沙发床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乙生产的沙发床之外观设计,相较于甲拥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作为床使用状态下近似,作为沙发使用状态下既不相同亦不近似

答案与解析
【考点】封闭式组合物专利侵权、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答案】ACDE
【解析】

(1)《专利侵权解释(二)》第7条第一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专利侵权解释(二)》第7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据此,A选项中甲专利权利要求采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属于“封闭式权利要求”,其专利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乙生产的“干粉针剂”除包含权利要求指出的组分外,还添加了不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碳酸氢钠与精氨酸,乙的行为不侵犯甲的专利权。故A选项当选。

(2)《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5条规定:“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成套产品系多个独立产品,就成套产品获得的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就各套件分别申请获得的多个外观设计专利权之保护范围相同。既使被控侵权产品仅模仿了其中一件或数件套件的外观设计,仍构成侵权。综上,B选项中,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B选项不正确。

(3)《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6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同于成套产品,组件产品系一件产品,以该组件产品的整体的外观设计确定保护范围,而不保护具体组件的外观设计。C选项中,相较于甲的外观设计专利,虽然乙生产的电热水壶基座近似,但基座与水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不相同亦不近似,乙未侵犯甲的专利权。故C选项当选。

(4)《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6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国象棋、扑克属于“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拼图、插接玩具属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D选项中,乙生产的中国象棋之外观设计,仅部分单个构件而非全部单个构件与甲之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未侵犯甲的专利权。故D选项当选。

(5)《专利侵权解释(二)》第17条规定:“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E选项中,乙生产的沙发床在作为沙发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与甲设计不相同亦不近似,乙未侵犯甲的专利权。故E选项当选。


《物权法解释(一)》部分

4.甲、乙、丙等额按份共有一房屋。2016年3月1日,甲将其份额转让给丁。并于同日为丁办理了转移登记,但未通知乙和丙。乙、丙于2016年4月1日知道后,均于2016年6月1日对甲主张由自己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甲转让给丁的份额,但无法确定乙、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将其份额让与给丁之最终转让条件的具体时间。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丙优先受让权的存续期间为自2016年4月2日起15天。
B.乙、丙优先受让权的存续期间为自2016年3月2日起6个月。
C.乙、丙诉请法院确认甲、丁间转让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D.若乙、丙不能达成协议,乙只能主张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甲转给丁之份额的二分之一

答案与解析
【考点】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BD
【解析】

(1)《物权法解释(一)》第11条第(三)项与第(四)项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2)《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故C选项错误。

(3)《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故D选项正确。



5.下列四种情形,丙可以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的是?( )

A.甲将其汽车出卖给乙,约定甲借用三个月。但“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借用期间,甲谎称已有,以市价将该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向丙完成了现实交付,但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

B.甲将其汽车出卖给乙,约定甲借用3个月,甲为乙“办理了”过户登记,借用期间,甲谎称已有,提出以市价将该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出于对甲直接占有汽车的信赖,丙同意购买。甲向丙完成了现实交付,但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

C.甲将其汽车出卖给乙,约定甲借用3个月,但“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借用期间,甲将该车借给丁使用,约定2016年6月1日丁的借期届满。2016年5月1日,甲谎称已有,以市价将该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于同日向丙完成“指示交付”。2016年5月20日,丙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时始知事情原委。

D.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甲借用三个月,但“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借用期间,甲谎称已有,于2016年5月1日将该车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同时约定甲向丙借用一个月。2016年5月20日,丙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时始知事情原委。2016年6月1日,甲向丙现实交付该车。

答案与解析
【考点】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
【答案】AC
【解析】

(1)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20条,汽车等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公示手段,不以为善意受让人办理“过户登记”为公示手段。A选项中,无权处分人甲已向善意的丙完成了现实交付,丙自受理现实交付时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故A选项正确。

(2)B选项中,虽然甲向丙完成了汽车的现实交付,已经符合善意取得之“公示要件”;但是汽车登记在乙名下,而非甲名下,丙虽对甲所实施的无权处分不知情,但未顾及到汽车已经登记到乙名下的事实,丙对其不知情具有“重大过失”。《物权法解释(一)》第15条第一款规定:“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据此,丙不属于善意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故B选项错误。

(3)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仅要求受让人“受让之时”为善意即可,此后变更为恶意的,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第一款规定:“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移转登记或动产交付之时。”同时,《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据此,C选项中,甲向受让人丙以“指示交付”时,丙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又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虽然此后丙变更为恶意,不影响善意取得的发生。故C项正确。

(4)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无权处分动产场合,让与人对受让人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三种方式完成交付的,其“公示手段”符合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要求。但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是否符合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公示”要求,《物权法解释(一)》回避了,未予规定。法无规定按通说!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时,公示手段不符,不发生动产善意取得;D选项中,2016年5月1日甲向丙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此时丙不能善意取得;2016年5月20日变更为恶意,甲虽于2106年6月1日向丙完成现实交付,恶意的丙仍不能善意取得。故D选项错误。




6.下列情形中,甲有权请求丙返还其占有之标的物的是?( )

A.甲花1000元购得一张演唱会门票后,不慎被乙盗窃。乙以1200元将该门票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开演前三天,甲查知此事。

B.甲、乙婚后托关系购得一颇具升值潜力的别墅,登记在乙名下。后,瞒着甲,乙谎称该别墅为其个人所有,与不知情的丙约定:“三年内,丙仅担任乙的情人,作为回报,乙将该别墅以市价出卖给丙。”后,乙、丙按约定履行,乙为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C.甲将其限量版MK相机借给乙使用。乙谎称相机为己有,众人信以为真。丙提出购买,乙拒绝。丙以揭发乙在朝阳区嫖娼相威胁,乙害怕,便谎称己有,以市价将相机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后乙以遭受胁迫为由起诉撤销了乙、丙间的相机买卖合同。

D.甲因遭乙胁迫,将其限量版MK相机出卖给乙。乙又以高价卖给丙并交付(交付时,丙不知甲遭乙胁迫的事实)。不久后,甲以遭受胁迫为由起诉撤销了甲、乙间的相机买卖合同。

答案与解析
【考点】善意取得
【答案】BC
【解析】

(1)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盗赃、遗失物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善意的受让人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占有该动产的善意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回复,并请求返还。但是,“货币与无记名有价证券”不适用《物权法》第107条,因为货币与无记名有价证券遵循“占有即所有规则”。A选项中,乙窃取并占有该门票之时,乙成为该门票的所有人,乙将该门票让与丙系“有权处分”,即系有权处分,甲无权依照《物权法》第107条回复,亦无权请求丙返还。甲只能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或承担侵权责任。故A选项不当选。

(2)《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题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B选项中,乙、丙间因无权处分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以“维持婚外性关系为负担”的合同,违反性道德,有违善良风俗,损害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四)项,乙、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善意取得虽不以转让合同有效为要件,但转让合同因为违反《合同法》第52条而无效的,属非法交易,应“排除善意取得”。丙虽为善意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已办理过户登记,仍不能善意取得别墅所有权。别墅仍为甲、乙共同共有,甲有权依据《物权法》第34条请求乙返还。故B选项当选。

(3)《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C选项中,乙、丙间因无权处分订立的相机买卖合同系因善意受让人胁迫订立的,若乙因此撤销该买卖合同,丙便不能善意取得相机所有权,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故C选项当选。

4.D选项中,甲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后,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溯及到成立时无效,乙未取得相机所有权。乙、丙间相机买卖合同系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相机为占有委托物(胁迫而交付不属于“占有脱离物”),丙受让时为善意且以合理价格受让,并完成现实交付,丙已善意取得相机所有权,甲无权请求丙返还。故D选项不当选。


7.下列四种情形中,乙于2016年6月6日取得所述汽车所有权的是?( )

A.甲起诉乙离婚。法院依据甲、乙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书,载明:“甲、乙离婚。共有的一辆汽车归乙所有。”甲签收后,乙于2016年6月6日签收了该调解书

B.甲将一辆车出卖给乙,因甲拒绝按照约定向乙交付汽车,乙起诉。二审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甲向乙交付汽车”的判决

C.甲于2016年1月1日将一辆车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一个月,但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借期届满时,因对汽车归属产生争执,乙起诉。二审法院于2016年6月6日判决汽车归乙所有

D.甲欠乙50万到期不还,乙起诉甲,胜诉后乙申请强制执行。因甲无力支付50万元,经乙同意,并经合法评估,执行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裁定“甲所有的一辆老爷车Discovery 4归乙所有,抵债50万元。”

答案与解析

  【考点】物权变动
  【答案】AD
  【解析】

(1).根据《物权法》第28条,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于法律文书生效时,即生物权变动的效果。须注意 :《物权法》第28条所谓的“生效的法律文书”仅包括“生效的给付判决(裁决、裁定、调解书),而不包括“生效的给付判决”与“生效的确认判决”。同时,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属于《物权法》第28条所称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A这项中,法院作出的甲、乙离婚并分割共有汽车的调解书为“生效的形成性法律文书”,无须交付,乙于调解书生效时取得汽车所有权。故A选项当选。

  (2).B选项中,生效的判决系乙行使债权请求权获得生效胜诉判决,性质上为“给付判决”,判决生效时尚不能发生物权变动,须甲依照生效判决向乙交付汽车之时,乙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故B选项不当选。

  (3).C选项中,甲于2016年1月1日将其汽车出卖给乙,并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乙已经于1月1日取得汽车所有权。2016年6月6日的生效的判决系“确认判决”,系对乙已于1月1日取得汽车所有权的确认。故c选项不当选。

  (4).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属于《物权法》第28条所称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D选项中,自法院作出酌“以物抵债裁定”生效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故D选项当选。


《民间借贷规定》部分


8.甲借给乙10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年利率48%”。借期届满时,乙向甲返还本金100万元。利息的支付,下面假设了四种情形。关于下面假设的四种情形,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若乙已向甲支付利息48万元,乙有权请求甲返还12万元
  B.若乙已向甲支付利息36万元,乙有权请求甲返还12万元
  C.若乙仅向甲支付利息24万元,甲有权请求乙继续支付12万元
  D.若乙仅向甲支付利息12万元,甲有权请求乙继续支付12万元

   答案与解析
  【考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
  【答案】AD
  【解析】

(1)《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A选项中,若乙已向甲支付48万元的利息,其中12万元是按照“超过年利率36%”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约定无效,乙无支付的义务;已经支付的,构成不当得利,乙有权请求返还。故A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3)B选项中,若乙已向甲支付36万元的利息,其中的24万元是按照“末超过年利率24%”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系“法律义务”,乙有支付的义务;另外的12万元是按照“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系“自然债务”,乙自愿支付的,甲有权保有(有债的“保持力”!),乙不得请求返还。故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4)C这项中,若乙已向甲支付24万的利息,甲仍请求乙继续支付12万元的利息,甲另行请求支付的12万元利息,系按照“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系“自然债务”,乙未支付的,甲不得诉请履行(无债的“强制执行力”!)。故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5)D选项中,若乙仅向甲支付12万利息,甲请求乙继续支付12万元的利息,甲另行请求支付的1 2万元利息,系按照“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系“法律义务”,乙未支付的,甲可诉请履行。故D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9.甲借给朋友乙100万元,借期一年,未约定是否支付利息。一年借期届满,乙如期返还甲100万元。甲于2016年6月8日请求乙按年利率24%支付借期内的利息24万元,乙拒绝。因甲多次请求,乙不胜其烦,向甲支付利息12万元。甲继续请求,乙使气,于2016年7月8日又向甲支付利息36万元。支付利息后,乙颇后悔。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2016年6月8日,甲仅有权请求乙支付利息6万元
B.2016年6月8日,甲有权请求乙支付利息24万元
C.2016年7月8日后,乙有权请求甲返还所支付48万元利息中的24万元
D.2016年7月8日后,乙仅有权甲返还所支付48万元利息中的12万元

答案与解析
【考点】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支付义务
【答案】D
【解析】

(1)《民间借贷规定》第25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民间借贷中,“自然人间”借款合同以及“非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人无支付利息的法律义务。本题中,甲、乙间的借款合同为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且“没有约定利息”,甲无权请求乙支付借期内的利息。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

(2)此外,还应注意,《民间借贷规定》第25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据此,民间借贷中:


(3)“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借款人无支付利息的法律义务;

(4)“非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借款人有支付利息的法律义务,利息通过合同漏洞填补确定。

(5)《民间借贷规定》第31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据此,本题中,甲、乙间的借款合同,因“未约定利息”,乙对甲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法律义务”,但借款人乙对甲有支付借款内利息的“自然债务”,乙自愿支付借内利息的,系履行自然债务,支付后,不得请求甲返还。但乙向甲支付借期内利息之“自然债务”有上限,不得超过年利率36%,超出年利率36%支付的部分,甲构成不当得利,乙可请求甲返还。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黑黑的毛球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9-23 22:54:52 来自: 中国四川宜宾
谢谢楼主分享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艾361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9-23 10:57:03 来自: 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
感谢楼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深陷其中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9-22 18:31:37 来自: 中国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谢谢楼主分享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群雄逐鹿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9-22 18:30:44 来自: 中国辽宁抚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不愿沉没的舟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6-9-14 22:24:27 来自: 中国河南南阳
谢谢楼主分享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zhengzhan2016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9-14 21:27:53 来自: 中国浙江
楼主好人好运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风声响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6-9-14 18:33:58 来自: 中国陕西
fakaoyi 发表于 2016-9-14 18:28
整理的资料太多我已然忘记在哪找的了。真不好意思。

我主要是想问刑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fakaoyi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6-9-14 18:28:02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风声响 发表于 2016-9-14 17:08
谢谢楼主,请问下题目的出处?感谢!

整理的资料太多我已然忘记在哪找的了。真不好意思。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风声响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6-9-14 17:08:33 来自: 中国陕西
谢谢楼主,请问下题目的出处?感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hgxgui520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9-12 16:54:57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谢谢楼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网友热议

  • 妻子因丈夫吸毒多次与其争吵!妻子将丈夫藏的毒品全部服下后死亡

    坚持每天来学法网答题,每天进步一点点! 以下为2025年6月18日的法考“每日一题” 详情 >>

    2025-06-20

  • 打算用迷药迷昏房子主人,然后实施抢劫,没想到意外发生了!

    坚持每天来学法网答题,每天进步一点点! 以下为2025年6月20日的法考“每日一题” 详情 >>

    2025-06-20

法考题库
25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