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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热点] 男子偷情跳窗身亡,拦阻者判6年

 
音乐下午茶 学法4级 发表于 2021-1-9 10:22:32 来自: 中国河北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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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nn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11 23:58:36 来自: 中国辽宁
灏先生 发表于 2020-12-18 10:23
结合本案,在定罪方面应该可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因为嫌疑人主观上有限制他人自由之目的,客观上实施阻拦的拘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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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p6698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14 14:53:59 来自: 中国河南安阳
理论中很多都构罪,但是现实中确实要把握实际后果,很多违法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确实有轻处理的,重者可以说是以罚代管比如治安处罚、行政拘留。现实中确实不好拿捏,也没有个尺度可以把握。哪位法学家或者理论家研究过,大家可以共同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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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风大哥 学法3级 发表于 2021-1-20 11:04:2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甘肃兰州
灏先生 发表于 2020-12-18 10:23
结合本案,在定罪方面应该可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因为嫌疑人主观上有限制他人自由之目的,客观上实施阻拦的拘禁行为。但是嫌疑人是否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有待商榷,关键点在于拘禁行为是否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害人的跳楼行为属于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看不能确定是正常的。刑法上关于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中的因果关系为非法拘禁本身的暴力行为导致,本案中将轻微和平的拘禁行为扩大解释为与暴力相当的拘禁行为,已超过立法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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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路上小菜鸟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1-25 00:26:32 来自: 中国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
“杨某发现后,多次阻止王某离开,期间并有脚踢手打的愤怒行为”杨某的阻止行为能不能评价为非法拘禁的行为,关键在于有没有对王某产生强制力:一方面,“多次阻止”已经表明对王某不能离开产生了强制力,另一方面“脚踢手打”已经属于暴力行为,本身就是从重处罚的情节;此外,王某急于离开跳窗逃走的行为不应认为是异常介入因素,而是非法拘禁行为继续向前发展的普遍情节(如被控制在传销组织的人员、被追债人员想尽办法逃跑),属于一般人的自救行为,其死亡当然应当归于杨某的非法拘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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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g78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7-16 16:40:17 来自: 中国广东肇庆
大家从理论上对该案的判决作出价值断定应该没问题,但一切都应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参考再作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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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g78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7-16 16:41:17 来自: 中国广东肇庆
具体情况可参考这个报道。  https://www.163.com/news/article/FTSOTN530001899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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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人母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2-4-4 09:26:2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河北
ws972756956 发表于 2020-12-17 08:45
不能因为人死了  就判刑   谁死谁有理是吧   这压根不构成非法拘禁   

确实。造成人员死亡的责任,得有人或者部门来担责。息事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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