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感觉行贿罪很难成立,因为行贿必须行为人有非法目的或者事后行贿。从本案看,题目未交代行为人被索贿时有非法目的,也并未交代行为人知道对方帮忙包庇了自己而感谢对方,因为违法时间和受贿时间有所间隔,他只是在装修完后,无奈被对方强行索贿了。因此索贿既遂时间应当是在行为人向对方明确120万装修债务时,而不是对方最初说用50万装出100万的效果之时。如果最初就构成索贿既遂,那行为人根本不会还向他说明实际花了120万,这就证明可能房东最初想索贿,也可能是日常交易想以很少钱装出很好效果,此时存疑有利于被告,此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索贿。但最后,他听见花了120万,只加付了10万时就是明显地索贿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