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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务] 实际生活案,求教

 
举头闻鹊喜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2-5 21:26:49 查看:1653 回复:7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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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亲,问一下,如果甲男和乙女同居(因某些因素未领结婚证,生有三个孩子,最小的两三个月大),因矛盾解除了关系,法院调解后,稍大的两个孩子跟甲男,小的因为还小跟着乙女,现在,乙女因另嫁人,把跟她的小孩送给外人了,然后,男方听说了,男方及他的爸爸妈妈等亲戚认为孩子是他们家族的骨血,想起诉让乙女把孩子给他们养,但让她给抚养费,这样行吗?(法律有这方面规定吗,是如何的)
zhangshengxue 学法15级 发表于 2020-12-5 22:10:5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山东德州
当然可以!法律也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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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甫虎 学法3级 发表于 2020-12-6 12:05:41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1.首先本案中收养关系不成立。依据《收养法》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由于生父反对,所以所谓的送样是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的。
2.本案中父母子女关系任然适用
1.首先本案中收养关系不成立。依据《收养法》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由于生父反对,所以所谓的送样是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的。
2.本案中父母子女关系任然适用,若女方侵害被监护人权益,其生父可以请求变更监护关系,并要求支付抚养费。依据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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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甫虎 学法3级 发表于 2020-12-6 12:12:1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1.首先本案中收养关系不成立。依据《收养法》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由于生父反对,所以所谓的送样是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的。
2.本案中父母子女关系任然适用,若女方侵害被监护人权益,其生父可以请求变更监护关系,并要求支付抚养费。(民法典尚未生效,您去查一下原来的《民法总则》可以找到相同条文,法律适用是法官的事,老百姓别操这个心)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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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举头闻鹊喜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2-6 20:07:4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zhangshengxue 发表于 2020-12-05 22:10
当然可以!法律也有规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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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举头闻鹊喜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2-6 20:08:1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张甫虎 发表于 2020-12-06 12:05
1.首先本案中收养关系不成立。依据《收养法》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由于生父反对,所以所谓的送样是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的。
2.本案中父母子女关系任然适用
1.首先本案中收养关系不成立。依据《收养法》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由于生父反对,所以所谓的送样是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的。
2.本案中父母子女关系任然适用,若女方侵害被监护人权益,其生父可以请求变更监护关系,并要求支付抚养费。依据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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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举头闻鹊喜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2-6 20:08:31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张甫虎 发表于 2020-12-06 12:12
1.首先本案中收养关系不成立。依据《收养法》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由于生父反对,所以所谓的送样是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的。
2.本案中父母子女关系任然适用,若女方侵害被监护人权益,其生父可以请求变更监护关系,并要求支付抚养费。(民法典尚未生效,您去查一下原来的《民法总则》可以找到相同条文,法律适用是法官的事,老百姓别操这个心)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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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sy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0-12-13 22:22:21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女方收钱了吗?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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