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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律师 发表于 2020-11-05 17:01 对于如何审查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意见》第5条第3款规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在实践中,对“明知”作出判断需要基于一定的事实基础,指向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因素越多、指向性越强,司法工作人员也就越能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对于前述认定“明知”的考量因素,应当准确理解、通盘考虑、综合评定,不能“只看一点、不及其余”,要切实防止认定范围不当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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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05 18:25 你有点装了?我问你啥叫指斥乘舆?不要不懂装懂?要不耻下问。
金石律师 发表于 2020-11-05 18:41 好吧。您这指斥乘舆都用上了,我真不懂,不在一个层次上,就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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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