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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日志] 办案手记 | 从写字楼走进了看守所,可能只需一顶“套路贷”的帽子

 
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0-11-3 22:39:0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金石律师 发表于 2020-11-03 15:14
我认为关键在于当时是否“明知”公司经营的高利贷是涉嫌犯罪。

不以知否为构成要件。比如强奸罪,你能说我不知道强奸是犯罪行为就可以赦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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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0-11-3 22:40:27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许多犯罪嫌疑人以不知道这是犯罪为借口妄图规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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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金石律师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0-11-4 14:12:25 来自: 中国安徽合肥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3 22:39
不以知否为构成要件。比如强奸罪,你能说我不知道强奸是犯罪行为就可以赦免吗?

您这样说,我就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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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660717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1-4 22:56:2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河北石家庄
人都有趋利避害、避重就轻的本性,一般的没有坚定法律信仰的检察官、法官也不例外。来自被害人的、现实的压力就是矛盾,殊不知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埋下的隐患远比眼前的矛盾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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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0-11-5 08:21:47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金石律师 发表于 2020-11-04 14:12
您这样说,我就无语了……

希望你能有语。许多犯罪嫌疑人都避重就轻,推卸责任。明明贩毒,却说我不知道我在贩毒,我不知道那是毒品?这样他们就无罪吗?是否明知不是以他们主观陈述为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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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0-11-5 08:22:3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05 08:21
希望你能有语。许多犯罪嫌疑人都避重就轻,推卸责任。明明贩毒,却说我不知道我在贩毒,我不知道那是毒品?这样他们就无罪吗?是否明知不是以他们主观陈述为标准的。

也就是说不以口供为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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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金石律师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0-11-5 17:01:2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安徽宣城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05 08:21
希望你能有语。许多犯罪嫌疑人都避重就轻,推卸责任。明明贩毒,却说我不知道我在贩毒,我不知道那是毒品?这样他们就无罪吗?是否明知不是以他们主观陈述为标准的。

对于如何审查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意见》第5条第3款规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在实践中,对“明知”作出判断需要基于一定的事实基础,指向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因素越多、指向性越强,司法工作人员也就越能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对于前述认定“明知”的考量因素,应当准确理解、通盘考虑、综合评定,不能“只看一点、不及其余”,要切实防止认定范围不当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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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金石律师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0-11-5 17:14:44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安徽宣城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0-11-05 08:22
也就是说不以口供为唯一标准。

你和我说的这种明知,和套路贷案件中,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活动而提供帮助的“明知”根本不是一码事。我们压根就没有对话的基础,所以无从“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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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金石律师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0-11-5 17:19:3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安徽宣城
金石律师 发表于 2020-11-05 17:14
你和我说的这种明知,和套路贷案件中,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活动而提供帮助的“明知”根本不是一码事。我们压根就没有对话的基础,所以无从“有语”。

文中其实写的已经很清楚了。其中有些案件的被害人因为借款被逼自杀时,家人报警后,警方都没有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如何在事后就一定推断这些写字楼上班的一般员工是明知公司在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认定犯罪不仅要主客观相统一,还要以行为人当时的认知判断,不能在事后以上帝的眼光来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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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0-11-5 18:25:45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金石律师 发表于 2020-11-05 17:14
你和我说的这种明知,和套路贷案件中,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活动而提供帮助的“明知”根本不是一码事。我们压根就没有对话的基础,所以无从“有语”。

你有点装了?我问你啥叫指斥乘舆?不要不懂装懂?要不耻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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