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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制度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 (1)对公司或股东:直接侵权损害赔偿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2)对债权人: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代持协议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此协议只要没有法定的无效事由(合同法52条),法院即认可其效力。 三种纠纷处理 (1)投资权益归属。(实际投资收益→实际投资人)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时,保护实际出资人应享有的实际收益权 (2)实际出资人显名化程序 ①其他股东明示同意: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应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实务拓展】※②默示同意: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实际出资人可请求登记为公司股东 (3)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有权处分+参照善意取得处理) ① 该处分行为是有权处分。从形式上而言,名义股东是公司的股东,因此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定性为“有权处分” ②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判断: 第一,如果受让人善意,对转让人为名义股东、背后尚有实际出资人之事不知情,则该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取得股权 第二,如果受让人恶意,则认定受让人与转让人恶意串通,意图损害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则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不能取得股权 ③ 如果转让合同生效,该处分行为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向公司及受让人主张赔偿,因为实际投资人仅与名义股东有协议关系 出资瑕疵的责任承担 (1) 名义股东对外向债权人承担出资瑕疵的责任 公司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公司的增资、减资增资 1.股东(大)会,特别多数决议通过 (1)有限公司经代表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股份公司经代表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新增股本认购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①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②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特别提示]部分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释放的份额,其他股东无再次优先购买的权利 ③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要求一次性缴足) (2)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资料 4.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变更登记 减资 1.股东(大)会,特别多数决议通过(同增资)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报纸上公告 4.处理债权债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资料 6.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变更登记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瑕疵 (一)票据伪造 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的当事人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1.被伪造后的票据依然有效。 2.被伪造人没有真实签章,不是票据当事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伪造人没有真实签章,不是票据当事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伪造人应根据刑法和民法的规定承担伪造有价证券的对应法律责任。 (二)票据变造 票据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以实施票据行为为目的,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从而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 1.被变造后的票据依然有效。 2.变造票据义务人的责任范围:在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之后的签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推定责任。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三)票据更改 票据的更改是指原记载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改写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的行为,有迹可循。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四)票据涂销 1.原权利人(一般为出票人)有意而为之→同更改;出票人无意而为之→意外,无法律效力; 2.无修改权利的人为之→同变造。
上市公司收购(一)预警制度 预警界限 初次持股5% 完成动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 1.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2.通知该上市公司 3.予以公告 4.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总结]3日内通知+公告+报告+禁止交易 预警界限 增/减幅度达5% 完成动作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 1.3日内通知+公告+报告 2.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总结] 3日内通知+公告+报告+最长6日内禁止交易 预警界限 增/减幅度达1% 完成动作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总结]次日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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