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一直做一个合同,三十页。我真是怕了这样的合同,起草的人连普通的民法的知识都没有,obligation的条款下面第一句就是Seller has the right to receive payment…. 义务就是义务,为什么一上来就主张权利呢。最好笑的是limitation of liability,居然用自己的产品的成本来做赔偿的上限,到时候我找你索赔还要先算你的成本,真是一个笑话。我对这种莫名其妙的合同从来都不待见,下狠手改,才第一稿,整个电脑屏幕看上去几乎是一面红色。
我一向主要做transaction还有compliance的,现在因为公司外国人太多了,需要英语,很多国内的corporate的活儿都给我做,所以越是接近年底越忙。10月之后开始加班,但是控制在每天一小时之内,加上路上花去的时间多了,每天晚上都觉得属于自己的时间不够用,但是这样该干的事情还是干,读小说,读日语,看the good wife,直接的结果就是不得不天天熬夜,辛苦的不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