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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务] 太古里街拍事件,是否已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兔子的学习历程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3-6-18 11:03:4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江苏徐州
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合理使用,街拍已经形成商业链,明显不是为公共利益。而且视频中明显的是在拍人而非拍历史古迹,也并非不可避免的使用和公开。道德方面暂且不评论,纯粹的客观评价是否侵犯隐私权,说不侵犯也太牵强了。作者援引那么多发条是为了凑字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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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大少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3-6-20 10:13:2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河南许昌
法律讲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文章最后得出不侵权的结论真是可笑。
事实是什么?事实是照片公开,两人的恋情被国人所知晓。那么当事人愿不愿意让国人都知晓呢?
如果当事人愿意,就当我这段是屁话。
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呢,事实就是当事人人格权被侵犯了。
还有一个问题,公共场合公开,和全网公开是不是属于同一个性质?当事人自愿在公开场合暴露隐私,是不是也有一定的公开范围?还有,当事人在一定场合公开,是不是就意味着别人可以毫无限制的公开?
我认为,应当是侵权,否则和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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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龙 学法19级 发表于 2023-11-13 15:42:07 来自: 中国辽宁朝阳
2、哪些街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这方面的规定,总结起来就是四个字:公共利益。为了教学科研、新闻报道、履行公职、展示特定环境等,都不需要经过同意。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于商业利益使用图片,必须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综上,在成都街拍事件中,没有丑化当事人,拍摄者目的是为了展示特定环境,所以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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