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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和推广是以企业掌握的生产资料来进行的,付出的成本较大,而创作是以个体自身的能力和精力来进行的,付出的成本取决于创作人的意愿和资源,所以虽然都是脑力劳动的具象化,在司法实务中的赔偿金额却差异巨大。通常来说,商标和专利的赔偿金额高于著作权的赔偿金额,除非作品本身花费了巨大代价,比如明星收取高额费用才能拍摄的宣传照片。今天我们来聊聊著作权,聊聊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作品。 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权利载体,法律分类非常多,保护范围认定也是千差万别,每种作品的侵权认定标准都不完全一样。但是不管哪种作品,想要受保护就必须具有独创性,法律给予的保护就是对这种独创性的奖励。那作品的独创性如何界定? 我们都听过“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这是生物生长中细胞发育特性决定的。我们还听过“人不可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这是时间不可逆转的客观规律决定的。著作权同样具有一个客观前提,那就是世界上不可能同时存在一模一样的作品。法律不相信巧合,只相信证据,如果真的出现一模一样的作品,两方都说是独立创作,那法庭就会比对时间,只要时间在前者有公开或者传播的动作,就会认定时间在后者侵权。为什么会设置这个前提呢?因为作品是个人一段时间的创作成果,而人的思想、喜好、身体条件每时每刻都在变动,这个客观条件的变化导致同一个人不同时间段创作的作品都会具有不同的特征,创作时各种客观因素形成的作品特征就是作品的独创性,通常会体现为作品的色彩、笔触、光影、图案等。作者创作作品时通常都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想要体现自己的某种喜好或者某种情绪。因此我们代理著作权案件时表述客户作品的独创性,就会从作品自身呈现的特性和作者想呈现的个人情感特征的角度去描述。 比如创作行为中最常见的拍摄,任何人拍照片时都不是闭着眼睛拍的,而是会拿着镜头来回摆弄,镜头角度达到心里的舒适程度后才会按下快门。拍摄行为产生的作品就是照片,那这个照片就蕴含了拍摄者的情感或喜好。来回琢磨、修改、选择、确定的创作过程通用于所有作品,经过精心打造的作品必然像指纹一样独一无二,所以法律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并非强人所难,而是要求作者重现创作时的心理活动和客观陈述作者认为作品最优美之处。 可能有人会问,作品并不是我创作的,是我买回来的,我也不知道作者当时想什么,这种独创性如何描述?那就重新回想一下花钱时的心情。如果你是委托别人创作的,创作过程中你有没有给过修改意见,你为什么要求这样修改,这种修改要求就体现了你作为著作权人的特有情感或喜好,你接受最终稿的理由就是这个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如果你是直接购买的作品,那么你为什么肯花钱买它,你当时觉得它值得你付这个金额的理由就是这个作品的独创性体现。 作品独创性的现实体现决定构思、创意、布局、想法都不会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他人根据你的作品意境独立创作了一幅全新的作品,即使跟你的作品的布局、创意、构思一致或者近似,也不能构成著作权上的侵权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作品、作品!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这个认知非常重要。“著作权保护作品”决定了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影响赔偿金额最重要的因素是获得作品的成本,越容易获得的作品赔偿金额越低,作者稿费越高获得的赔偿金额也就越高。现实生活中大部分著作权案件审理的都是普通人的作品,司法判决的赔偿金额较低,导致大部分人觉得著作权提供不了什么保护,这是对法律的重大误解。不是法律不给力,是作品不给力,想要获得更好的保护,那么就拿出精益求精的精神去创作吧。 守法必有奖励,违法必有代价,擅用法律,善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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