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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须知的十二大误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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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
刑事案件须知的十二大误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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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聚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2-4-8 18:14:13
查看: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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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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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蔡家旭律师
笔者是从事刑事业务方面的律师,因此经常与刑事方面的法律及办案机关打交道,非常熟悉相关的办案规定和办案流程。同时也经常接触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家属,许多刑事案件的家属都是第一次请律师,毫无
经验
不说,由于对法律和现状不了解,以及固有的思维误区及部分行业骗子的存在,导致他们常常茫然无措,甚至上当受骗。基于此,笔者写下本文,希望刑事案件的家属遇事请律师时,能纠正家属们的误区、不入骗子们的骗局。
误区一:人抓进去37天就会自动放出来。
这是目前为止,许多家属仍旧存在的误区。这个误区最害人。这个误区的来源是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三类特殊的刑事案件警方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天。有家属会觉得,既然警方最长只能把人拘留37天,那37天一到,当然人就会被放出来。
毫无疑问,这是荒谬的逻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警方的确最长只能对犯罪嫌疑人拘留37天,但不代表期满自动放人。一般的刑事案件流程是,警方会在最长拘留期满前申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后,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就会至少延长2个月。如果不批准逮捕,一般人才会被取保候审
。
当然,实践当中确实也有37天后因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人被“放”出来的,但这是少数。根据历年的统计数据,大概80%左右甚至更多的人会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进而延长羁押期。
误区二:等等消息,说不定过几天人就放出来了。
目前实践当中,确实有人被刑事拘留之后,没几天就被公安机关“放”出来。
一般这种情况是取保候审,但只局限于极少数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是这几类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一般是涉嫌很轻很轻的罪名,比如危险驾驶罪,此罪常见和典型的是“醉驾”);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拘留是所有法律规定当中最严厉、最严重、最不会轻易决定启动的一种拘留方式。代表被拘留的这个人可能犯罪,一旦被判定有罪,是会留下终生案底的,就会成为一个有前科的人,对人的影响不可谓不大。因此,
办案机关一旦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一旦对一个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非因法律规定,断然不会轻易就撤销或者暂停或者终结这种程序
。
有这种误区的家属,是对刑事案件认识不清,以为刑事案件也不过是普通的“案子”。
误区三:警察(或其他办案机关的人)说不用请律师。
这也是家属经常碰到的。许多家属也是头一次碰到自己的亲人被抓,第一时间通过警方得知自己的亲人被抓的时候,更是六神无主、仓促慌乱。然后可能有警察对家属说:这是个小案子,不用找律师,判不了多久。甚至说,放心吧,过几天人就会放出来了。
甚至极个别警察对家属说:你不用找律师,你给我钱,我给你把人“弄出来”。
上面第一种情况,很多家属也就信了,毕竟是警方抓的人,警方也是“官府”的人,他们应该不会骗人吧。
但其实经不起推敲。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被确定为有罪。
一个人到底有罪没罪、该判多久、是不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法院说了算,不是警方。警方只有案件的侦查权
。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而警方是追查、打击犯罪和犯罪分子的,和律师的立场是相对立的、冲突的。说难听点,警方辛辛苦苦抓到犯罪分子,马上就要突破口供、取得他们想要的证据。这时候家属赶紧请了个律师介入,告诉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规定,你有哪些哪些合法权益,你可以哪些哪些拒绝回答,你可以如此如此保护自己。你认为,警方会乐意看到这些吗?
上面第二种情况,说实话,如今法治昌明,中央大力打击贪污腐败,确实已经很少见了,但实践当中也不是没有。这种情况,有家属会多个心眼,也有人竟然都相信了。
笔者劝家属一丁点都不要相信。真要把钱给了警察,先甭管能不能把自己的亲人“救”出来,倒可能自己先进去了
。这是什么行为,这是行贿呀!根据法律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行贿额在1万元以上的,就构成了行贿罪。
误区四:律师会见就是去见个人,能有什么用?
有些家属在自己的亲人被刑事拘留后,由于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进入看守所会见,就到处询问律师,有的可能还会“货比三家”。最后可能觉得这时候律师也没多大作用,就是进去见见人怎么样了,表达一下家属的关心慰问,随便找个律师就行了,甚至找个“实惠”点的律师。
殊不知刑事会见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刑辩律师工作内容之一。
一次专业的刑事会见,不仅给家属和关押在看守所的亲人以信心和慰问,更重要的是,针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充分的法律咨询和指导,告诉他,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毕竟,大多数时候,是犯罪嫌疑人一个人面对强大的办案机关,自救比他救更重要
。而且,鉴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本身属于证据的一种,如何尽量减少这一种证据中的不利因素,如何从犯罪嫌疑人口中挖掘出所有对其有利的信息,就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充分辅导。这非常有赖于律师的经验和专业。
更重要的是,一个专业的刑辩律师有着对犯罪的精深理解和判断,一旦在会见过程中判定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时候,他就会立即告知犯罪嫌疑人以及告知其可以采取的相应措施,并在外及时展开营救,而如果家属随便找个“万金油”律师,基于对法律的了解不精深和专业化程度不够,可能就无法做到这一点,可能也就是“看看人、聊聊天”而已。
误区五:人都取保了,应该没事了吧?
首先,取保候审跟刑事拘留本质上,并无不同,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只不过,
刑事拘留将犯罪嫌疑人的自由限制在看守所里,取保候审将犯罪嫌疑人的自由限制在更大一点的区域(比如所居住的城市)而已
。
其次,取保之后,一般办案机关都会要求犯罪嫌疑人随传随到,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
最后,取保候审之后,案件仍在向前推进,并不是也没有撤销案件或者终止刑事诉讼程序。
只是可以说取保候审的确是一个案件走向向好的信号,后续案件从轻、减轻处理甚至缓刑可能性会增加
。但注意,只是可能性,不代表就一定从轻、减轻处理或者缓刑。实践当中取保后再次收押,以及取保后仍判实刑的,并不在少数。
误区六:先找关系,不行再找律师。
这同样是许多家属的想法和行为方式。许多家属认为,中国到底是人情社会,遇事都要找找关系,甚至更极端的一些人认为,关系决定一切。
关系本身是个中性词,既可能起到好作用,也可能起到坏作用。具体要看怎么用。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关于案件的信息在某些时候属于国家秘密,外人根本无从得知。根据法律规定,即使聘请律师介入,律师也需要一定程度的保密。你想想,你去找“关系”跟你运作,不管这个“关系”和“关系方”是哪一头的,冒着泄漏国家秘密,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冒着舍弃“帽子”和丢掉“位子”的风险,恐怕没几个人会干。就算你找到人给你“运作”,可能暂时没事,但这相当于就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你不怕哪一天就爆了吗?
作为律师,我并不建议家属找所谓关系,从自身的经验来讲,我也根本不相信关系本身能解决什么问题
。事实上,就刑事案件而言,决定性因素是证据和事实。无论找到哪一层“关系”,都不可能改变这二者。如果刑事案件靠找关系能起作用,那些贪官污吏的关系网哪一个不比我们常人要复杂和深厚的多,有作用吗?不都变成了阶下囚?
而且,许多有这种误区的家属,往往是先找了关系,后来发现关系没多大用处之后,然后再找律师,由于战机已经贻误,律师介入效果将大打折扣。
误区七:是不是要找个有关系、有门路的律师?
我在误区六当中已经说过,
决定刑事案件结果的是证据和事实
。关系和门路并不能对这两样起作用。那什么能对这两样起作用?只有法律,只有对法律的充分运用和足够掌握。因此,专业律师,比关系派,更有用处。
有人可能会觉得,我要是找个有关系和门路的律师,那不是又有专业人士的专业支持,还能“朝中有人”,岂不好办事?
这同样是一个重大误区。首先,律师是分专业的,有民事律师、有商事律师、有刑事律师,不存在“样样通”的律师,
经常有当事人在首次请律师时,不清楚其中的门道,以为请个律师就万事大吉,其实,找对人,很重要。找错人,很害人
。
其次,有关系有门路,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对律师来说也许不一定是坏事,我们也毫不讳言现实当中存在许多这样的律师,但对于刑事案件中维护和最大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点而言,某种程度上甚至有害。这是什么缘故呢?道理很简单,对这样一类律师来说,关系和门路是需要长久经营和维持的,案件却是单个的,暂时的,两相比较,当然是关系和门路更重要一些,这相当于是对律师的“紧箍咒”。这是基于现实的利益考量。当然,这一类律师也不排除他们仍有尽心尽力的。但是你想,基于各方立场的不同,辩护律师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是提出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恰恰是办案机关立场的反面,在本质上,律师和办案机关的立场是对立的。有关系有门路的律师,为了维护其关系和门路,自然会不自觉地将自己的立场和办案机关的立场靠近,至少,存在得罪关系和门路、但有利于当事人的事,他们会在一定程度上有犹豫。不信,诸位可以到网上查询一下近年来平反的冤假错案,有多少是被那些有关系有门路有头衔的律师办理的?因此,
从彻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方面,当事人不必迷信关系和门路,以及这一类的律师
。更何况,这一类律师,还存在维护关系和门路的“隐性成本”,毫无疑问,这一块肯定也要由家属或者当事人承担,“性价比”也是一大问题。
误区八:是不是找个年纪大的律师经验丰富些、靠谱些?
首先,把年纪大等同于经验丰富本身是错误的。在律师行业中,有很多是中途从其他行业辞职来做的律师,以及许多执业年限很长,但实际在从事律师业务不多、而是在做一些其他方面业务的律师。因此,
一些当事人看到的“头发花白、年高齿稀”的律师,很可能他只是年纪大一些而已,也很可能他并没有办过多少案子
。
其次,尽管从概率上来讲,年纪大的律师的确更有可能经验丰富些、办事靠谱些。但也不一定就擅长所有类案件,一则律师执业时间越长,取舍越多,在资源、精力各方面专注某方面业务的可能更多;二则也可能他办的案子确实多,但比较杂,属于“万金油”系列律师,那对诸如刑事案件这一类案件可能并不如专业的刑辩律师那么精深。
误区九:案子都是办案机关决定的,请律师有什么用?
这一点我们并不否认,案件的最终结果的确由办案机关所决定。
但是,决定结果的影响性因素却有很多。就像能做出一道好菜的,是一位大厨,但影响大厨做菜的因素有很多,包括食材、配料、人员配比、火候等等。
而律师,专业的刑辩律师,就是决定办案机关结果的影响性因素。
有人说了,那办案机关不考虑律师的意见怎么办?况且这种情况也并不少见。
首先,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了很多情形,办案机关都应当听取律师意见,并予以回应和告知结果。
其次,
办案机关也担心办错案,即便办案机关再自高自大、再讨厌律师,对律师的合理意见,他们也一定会考虑及采纳
。一则律师本身属于体制之外的第三方力量,意见和视角相对于他们更不同些,更独到些,也更容易看到他们办案的漏洞和不足所在;二则听取和采纳律师意见后,办错案的概率会小些,在程序上也更合法合规些。毕竟,听取律师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不听取律师意见,则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风险。谁愿意留个把柄和隐患呢?
毫无疑问,听取律师的意见,特别是合理意见,他们的“位子”会坐的更稳些,办案质量会更高些,更经得起考验些
。
误区十:再等等,等法院审判的时候再请律师估计作用更大些,还能少花点冤枉钱。
这又是一大误区。而且存在很多当事人思维之中。刑事案件,众所周知,一般可分为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其中审判阶段又分为一审和二审。
许多当事人,包括一些同行认为,在侦查阶段律师又不能阅卷,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也定不了一个人的罪和刑期,那当然到法院阶段请律师才能起到作用。
其实,刑事案件虽然由法院定罪处刑,但所依据的案件证据和事实却是侦查机关侦查、检察院移送的。换句话说,如果能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事实在审判前就过滤掉,如果能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事实在审判前就提交并提出,相当于这所有的有利因素都随案移送法院了,并被承办人提前看到,到庭审的时候律师辩护不就是水到渠成的事吗?律师乃至当事人的意见不更容易被法官采纳吗?
加之诉讼都是有程序的,
一个案件越到后面,想要纠正就越困难
。原因无他,案件越到后面可能就已经定型定性了,再想要“翻案”,可能真的比翻天都还难。
如今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通过,全国司法领域正在进行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就刑事案件来讲,一个重大变化就是认罪认罚制度的推广,许多案件都将按照认罪认罚程序进行。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要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就是说,这一类案件的结果,可能在法院审判以前就差不多决定了。
误区十一:花钱请了律师,案件马上就有转机,一切都能扭转。
几乎每个家属在没找律师之前,都不大相信律师和法律,都在不同程度迷信“关系”。在找了律师之后,却又无限迷信律师,以为案件马上就能出现转机,犯罪嫌疑人马上就能被放出来。我们讲,一个刑事案件的办理,有着严格的办案程序和时间要求,具体可以参见笔者所写的文章《刑事案件必知十条》。
笔者非常能理解家属的心情。但法律有程序、办案有时间,如同做菜一样,火候没到,怎么可能会好呢?有时候,欲速则不达,求快会坏事。
另外,
笔者既不希望家属去迷信“关系”,也不希望家属迷信律师
。迷信“关系”害处自不多说,迷信律师也要不得。有些案件,如同绝症,请律师,也真的只是尽人事听天命而已,对律师期望过高,最终会失望至极。说到底,
不仅是刑事案件,而且在其他的诉讼案件当中请律师,不过是增加自己这一方的胜算而已,并不代表就一定胜券在握
。
误区十二:花钱请了律师,律师就得听我的,天天催促律师。
最后这一个误区,又走到了另一个极端。一般来讲,律师手上都同时在办不止一个案件,由于刑事案件的办理本身非常讲究程序和时间,家属天天催促,既不能达到任何效果,甚至心理安慰的作用也不会有,但极易干扰律师正常办案,打乱律师的思路,最后受害的,只能是家属身在看守所的亲人。
因此,笔者在此建议家属,在聘请律师后,请不要也不必天天催促律师,如果你请到一位专业、负责的律师,他自然会定期主动向你通报案件进展和情况;如果你请到一位忙碌的律师,他没办法做到时时主动向你通报案件进展和情况,建议你可以定期询问,比如一周一次,一周两次左右。这样,既不会干扰律师办案,又能保证家属的知情权,最终也有利于案件办理。毕竟,律师和家属的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寻求案件的最优结果。相互配合和理解,不是很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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