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一审阶段,法官也很同情单位,开了各种调取,但是仍然没有取得任何单位的结论意见。很显然,谁都不愿意出这个结论,公安说是自伤,那人有可能拉到派出所一扔,社保认定是自伤那可能就会拉到社保门口。加之这小百万的医药费又不用社保基金支付,可想而知社保怎么认定。
一审法院给公司写了一大堆的理由后,话锋一转,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没有有关机关对事故性质进行认定。所以,一审判决还是工伤。一审也没有勇气判决员工遭了这么大的罪之后,还要再背负近百万的债务。从社会整体和谐角度,可能是平衡了损失,但是……这让企业买单就真的公平吗?我也不知道。
和这个很类似的其他案件,一员工上班时间在办公室楼梯间里上吊,报工伤,公安局也是给出排除他杀的结果,也没说是自杀,最后没有认定,因为上吊实在难以认定是意外了,当时我想,这个如果是坠楼那,那排除他杀之外,意外就很有可能了吧。所以工伤认定实在是影响因素太多了,我觉得第一大因素就是,单位买没买社保,社保要不要出钱吧。
本章所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