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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你同在sir 发表于 2021-10-25 07:58 很多朋友可能不会专门去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普法一下,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应当公开的,而且采取了匿名的方式,是完全合法合理的。公众不是受诱导,而是大家本身就会关注有影响力的事情,公众人员的社会责任就体现出来了,大众的赞同导致他有名声,大众的关注和斥责也会随之而来,不要只想享受福利,不想承担责任,所有的事都是权利和义务相随。
mylaw2020 发表于 2021-10-25 11:30 受处罚人有社会影响力,不等同于有社会影响力的处罚决定,如果等同是不是意味着所有名人违法都需要大张旗鼓地公开讨伐呢,而后者极易造成比处罚本身更严厉的多
jixiang2018 发表于 2021-10-25 11:47 是的,其实我认为警方通报“李某迪”就非常的专业和人性化,因此公权力的做法在此事件中我认为可圈可点值得称赞,想讨论的是除了授权的机构外官媒或者其他自媒体个人(参考类似陈冠希事件的修电脑人)是否需要约束又是否应该“指名道姓”“推波助澜”引导社会大众对当事人进行更严厉更广泛的“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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