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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开聊民间借贷利率的变迁

 
 楼主 zlsq900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1-9-23 16:40:27 查看:4009 回复:2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山东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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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正。从此,实行了五年之久的“两段三区”利率规则离开历史舞台,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调整为“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何再次调整?调整之后的应如何计算?

大家好,欢迎来到一个带你解读法律的频道。今天,我们聊一下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前世今生,以及最新规定的计算方法。

民间借贷,自古有之。早在《周礼》中就有记载按照空间距离为标准确定借贷利率方法。

建国初期,由于金融基础设施不健全,民间借贷利率未受到严格管制。根据1950年10月20日,政务院发布的《关于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的第九项规定:“今后借贷自由,利息由双方协定,政府不加干涉。”那时候,借贷自由,利息随意,只要你情我愿,即使是“今天借你一只鞋子,明天还我一头骡子”也能得到法律的认可。

直到195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才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初步的指导建议。该文件显示:“根据目前国家银行放款利率以及市场物价情况,私人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三分……人民之间自由借贷利率即便超过三分,只要是双方自愿,无其它非法情况,似亦不直干涉。”

到了1960年以后民间高利贷大量发生,利率也水涨船高,到了惊人的程度。据传当时在广州、汕头等地高利贷盛行,民间借贷利率高达年息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四百八十。借一万元出去,仅一年的利息就有六千到四万元之多,就是这么夸张。

1963年下半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邓子恢在河南、湖北、广东考察,发现了这一现象,便向中央递交了《关于城乡高利贷活动情况和取缔办法的报告》,报告之中详述了民间高利贷的现象以及其带来的危害,最后的结论建议,月息在一分五厘(即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以上的私人借贷,无论债款多少,时间长短,债主的阶级成分如何,都属于非法的剥削行为,都应该予以取缔。

1964年初,邓子恢的报告得到中央批准。虽然,这是一份主要目的为打击高利贷的报告性文件,但却是我国对民间借贷利率所作出的首次限制,可以视为是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雏形。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八的规定一直持续了二十年。

七十年代末,随着改革开放的浪潮,民营经济蓬勃发展,民间借贷日趋繁荣兴盛,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重要补充,进一步放宽民间借贷利率标准的呼声也日益高涨。198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首次出现了将民间借贷利率与银行贷款利率挂钩的想法,该“意见”第69条规定,“有息借贷,其利率可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但高于多少,没有说明。

直到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就正式确立了民间借贷利率“四倍红线”的标准。由此,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才真正的登上了历史舞台。

“四倍红线”标准一直延续到2015年,生存了长达24年之久,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这一规定成了几代人脑海里最为深刻的记忆。无论你是否学法,几乎都会知道,高于银行利息四倍,就是高利贷。然而,这一规定在2015年8月悄然退场。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后,金融领域利率市场化改革明显加快。央行放开银行贷款利率管制,发挥市场在利率定价中的自律机制,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使得“四倍红线”失去了参照的依据。

于是,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就是现在俗称的“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该解释将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做出了重大调整,即,利率最高约定百分之三十六,超过百分之三十六段的利息部分,绝对无效;百分之二十四至百分之三十六部分,属于自然债务,未偿还的该段利率法院不予支持,已经偿还的部分也无需返还;约定的利率少于等于百分之二十四的,全部有效。这就是“两线三区”利率规则,两线指的是百分之二十四和百分之三十六部分,三区是依据两线而划分的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

随着,国际国内环境发生新的变化,民间借贷成为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百分之二十四的利率上限设置过高问题逐步凸显,大大压缩了实体经济盈利的可能。同时,过高利率保护标准也在客观引发高利贷、套路贷、校园贷、职业放贷等社会问题。

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LPR制度出台,为“四倍红线”标准提供了新的参考依据。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2015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调整为“四倍LPR”,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经过五年的“两段三区”规则,重新与银行贷款利率挂钩,也大大降低了保护上限的设置。

那么,新的司法解释要如何适用呢?我们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应该如何确定利率呢?

首先,我们应该确定签订借贷合同当月的LPR利率是多少,这个数字可以通过网络很容易的查询到;然后,约定利率只要不超过签订合同当月LPR利率的四倍即可。

以2021年9月20日,央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LPR利率百分之三点八五为例。那么9月20日——10月19日签订的借贷合同的利率应当控制在百分之十五点四,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指的是年利率。

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规定历经七次调整,如今再次回到了众人所熟悉的四倍计算法。作为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普通公民,或许你从来没有过借贷的经历,但你却不能保证永远不会与借贷产生交集。因此,熟练掌握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才能在发生借贷时,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1-9-23 17:04:2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崇左
学习了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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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路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9-24 17:44:46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河南平顶山
学习了,刚好最近再梳理利率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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