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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一步:证明离职员工与原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临时工作关系。
职务发明的权属应归于单位的根本原因在于,产生该职务发明的创造性劳动的支配权属于单位。由此,判断发明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职务发明所要求的劳动关系或者临时工作关系的关键,在于单位对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是否已取得支配权。如果单位与离职员工之间的关系,仅仅是一般的合作关系,发明人并未让渡对自己的劳动支配权,则没有理由将该不属于单位支配的劳动所创造出的技术成果归属于该单位。如果单位与离职员工之间系劳动关系、临时工作关系,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或根据临时工作协议约定为职务发明创造,由单位取得支配权。
判断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工作关系的性质,应当约定优先,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需要根据双方所实施的实际行为和结果进行综合判断。即优先看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劳务合同》、《合作协议》等,在上述合同未签订或丢失的情况下,可依据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个人所得税缴税记录、微信沟通记录、公司内部邮件往来等推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258号判决书
第二步:证明涉案发明创造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中的“本职工作”,通常是指个人基于其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职业而应当自己完成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同时根据条文的内容、顺序及其内在逻辑关系,该条规定中的“原单位分配的任务”应当是指原工作单位分配给员工的超出其本职工作范畴的工作任务。出于对自然人固有惰性以及组织管理需求的考虑,现实中的本职工作很可能或往往多以任务分配的形式呈现。但该分配事实并不会改变单位所分配的系本职工作,而非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的这一基本属性。此外,对本职工作范畴的认定,也不应以相关员工实际被分配的本职工作的内容为限,必须同时结合该员工在原单位的职务及职责进行综合认定。通常而言,技术研发人员在原单位所担任的研发职务越高、负责的研发事务越多,则属于其本职工作的研发范畴也就越广。这其中当然包括原单位核心业务领域内既有的,以及已拟定的新的研发内容。
判断涉案发明创造与原工作间的关系,应结合职位说明书、内部讨论记录、内部邮件沟通记录、研发文件签字记录、研发文件申报记录、工作周报、证人证言、个人年度总结、专业知识背景等结合判断。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234号判决书
第三步:证明涉案发明创造系离职一年内作出的
员工在原单位从事相关研发时,基于技术认知和专业素养获得新的研发构思,在离职后进一步研发取得成果的现象比较普遍。专利法确定员工离职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归属原单位所有的规定,充分考虑技术研发具有的连续性特点,评估了员工离职后利用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产生的研发构思进行后续发明创造的情况,是一方面支持人员正常流动,保障劳动者的择业权,另一方面保证原单位的合法利益的立法选择。
判断涉案发明创作的作出与离职时间的关系,应结合《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离职证明、案涉专利申请日、案涉专利交付代理机构日期等判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590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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