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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学的基本主张 自然法学从其发展过程来看可以分为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现代自然法学。其基本主张有: (1)早期的自然法认为自然法是上帝制定并颁布、体现上帝理性,目普遍永恒存在的规则。自然法主要表现为以正义为核心的各种道德规范。 (2)在政府产生以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基于自然法享有自然权利即天赋人权。天赋人权的核心内容是自由、平等。 (3)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种种不足,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成立政府,政府的功能在于保障人的人权。 (4)政府通过人们的授权获得了立法权、执行权、司法权,但是政府制定的人定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否则为恶法,恶法非法。 (5)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张扬法的正义价值,主张法学研究应该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 对自然法学的评价 自然法学高扬自由、平等、正义等大旅,为人们批判并反抗专制提供了有利的思想武器。但是自然法学是非实证、不确定的,它无法为复杂的社会关系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在法学研究中混淆了法律和道德界限,使得法理学从属于哲学、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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