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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irlc 发表于 2021-4-24 21:03 先行行为根本不是危害行为,就不用看因果关系了,更不用看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杨玥 发表于 2021-04-21 09:58 不对吧,不作为犯罪义务的产生不一定是法益侵害行吧。先行为可以是义务来源,但先行为本身并不是危害行为,成年男子带着邻居小孩去游泳,这个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法益侵犯性吧,但如果小孩呛水不去救,就有可能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开完笑的确 不是危险行为,但是因为你开玩笑导致对方陷入生命危险,周边只有你一个人可以救他,难道这不是义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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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击报复法院干警,已被果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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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