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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玩笑把邻居笑死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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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热点]
开玩笑把邻居笑死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王平聚律师
学法11级
发表于 2021-3-8 11:56:34
查看:17439
回复: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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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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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县男子韦某没想到,自己和邻居李某开玩笑居然把对方“笑死了”。随后韦某被警方以涉嫌过失致6人死亡罪羁押,最后赔偿了李某家属6万元,这是怎么回事?
事情得从2年前说起。2018年2月6日早上,同龄又是邻居的韦某某和李某相遇在住宅附近的士多店,两人愉快地开起了玩笑,笑声不断,开心之间甚至相互进行推搡。期间,李某忽然变了脸色并一头栽倒在地上。韦某初时还以为李某故意装了骗自己,但看着李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气若游丝,脸色发紫。韦某惊慌之下,跑回了家中。等士多店老板发现叫来李某家人,李某已错失救治机会。事后经尸检得知:李某是因冠心病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警方展开调查,以韦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其羁押。警方的理由是:
李某与韦某同为邻居,韦某应该知道李某患有冠心病。在此情形下,韦某还与李某嬉笑推搡,导致其冠心病发作死亡。韦某在李某病发倒地之后不施以援手,而是自己跑回家中,其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失
。
那警方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
两人作为邻居,并不必然得出韦某应当知道李某身患冠心病的事实,这个推定太牵强
。
其次,李某因与韦某的玩笑和嬉戏而冠心病发作倒地,如果冠心病发作是“危害结果”,那“原因”是两人愉快的玩笑推搡。而进入刑法视野的因果关系,应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危害行为并不包括社会所允许的行为。
那
韦某与李某之间的玩笑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吗?显然不是
。既然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那韦某自然不该为此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男子和邻居开玩笑导致对方心脏病突发去世##贵州身边事##贵州#
但是,
李某最终的死亡与韦某的玩笑行为,及其随后的逃离,未及时施以援手是有关系的。因此,韦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即便李某的死亡是个意外,但若韦某在李某病发倒地时及时救助,或许其不会猝死,韦某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最终,经过多次调解,韦某及李某家人达成了赔偿6万元的赔偿协议。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留言区留下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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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玥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1-3-8 15:52:47
来自: 中国四川遂宁
楼主说得我赞同!首先就是这个行为根本就不是一个危险行为,对于心脏病发作死亡这个行为虽然存在客观的贡献,但是这种贡献是社会生活所允许的!其次是这社会生活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也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者只是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因果关系,但并没有刑法上过失致人死亡罪那种类型化的因果关系。所以人家开玩笑的行为根本就不是一个违法行为!也就没有必要讨论责任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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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玥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1-3-8 15:56:50
来自: 中国四川遂宁
但是,这个案子还有重大问题,是否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呢?因为开玩笑这个先行为导致对方生命出现危险,那么就有救助义务,其明知不救助可能对方会死还是逃跑,最终被害人死亡,而且最后证明如果及时救助被害人是不会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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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1-3-8 19: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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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广西河池
依法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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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1-3-9 14: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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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
大致浏览了一下,愚以为谈不上过失致人死亡最,顶多算意外事件。虽然依法治国是大政方针,基本国策,但是不可滥用。过失要求主观上预见到危险但是过于自信可以避免或者认为不会发生才构成过失。否则就是意外。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例都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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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1-3-9 14:27:2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说笑话能让人分泌多巴胺,这对人是有好处的物质。听笑话猝死,属于自身问题,与笑话本身没有因果关系。不可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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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某某某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1-3-10 15: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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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
有点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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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072945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3-10 2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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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广东
都没有危害行为!怎么可能犯罪? 就算知道他有病 也不犯罪! 难道有病的人日常生活中死了就要怪身边人? 这不是笑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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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star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1-3-11 16:18:45
来自: 中国浙江丽水
刑事责任没有,民事责任可能为了息事宁人,还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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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yanguo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3-12 12:53:0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犯罪两阶层理论 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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