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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务] 大龄非法本,律所实习第12天写的代理词,请求各位大佬指出不足

 
19851775150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1-3-7 06:43:12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江苏淮安
法官也不是傻子,辩护的焦点是面积,1、如果约定面积与产权证相符,则排除了出租房过错责任,2、你方主张可以存放两台设备有没有合同约定,没有的话,你方得举证面积小使得你方无法经营,而这个是商业风险,而商业风险并不能属于法定解除权的事由。3、你方7月28日签订合同,9月4日单方告知解除,即便法院判解除,解除后果是互相返还,两个月使用费你得给,相关的违约金你得出。综合,你用法定解除权作为辩护理由,是不合格的辩护,建议调整辩护方向,1、争取调解解,争取好的结果。2、尝试违约方解除权,即守约方恶意不解除,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守约方违反诚信,滥用守约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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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1775150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1-3-7 06:44:51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江苏淮安
红鹤2012 发表于 2021-03-06 19:07
我估计是因为水果捞生意不好做。亏损啦,你方委托人想找个折转嫁损失,对不?无论如何你使用这个房子,已经用了好几个月了,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拉不出屎赖茅坑。在法律上属于无因果关系的。但是面积缩水可以赔偿租金的。多多少少能弥补点损失。我都能猜到你方委托人加盟的是哪里的水果捞?沈阳的对不对?鄙人自称法律大咖不是浪得虚名的。如果事前征询鄙人意见,给点咨询费,就不会承受如此巨大损失了。

红鹤,你得谦虚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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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pmy123456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3-7 22:19:4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19851775150 发表于 2021-03-07 06:43
法官也不是傻子,辩护的焦点是面积,1、如果约定面积与产权证相符,则排除了出租房过错责任,2、你方主张可以存放两台设备有没有合同约定,没有的话,你方得举证面积小使得你方无法经营,而这个是商业风险,而商业风险并不能属于法定解除权的事由。3、你方7月28日签订合同,9月4日单方告知解除,即便法院判解除,解除后果是互相返还,两个月使用费你得给,相关的违约金你得出。综合,你用法定解除权作为辩护理由,是不合格的辩护,建议调整辩护方向,1、争取调解解,争取好的结果。2、尝试违约方解除权,即守约方恶意不解除,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守约方违反诚信,滥用守约方解除权。

谢谢  朋友你事实没看清楚  是7月28日签的合同 9月4日正式营业 营业到11月4日  我代理的原告才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并腾空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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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pmy123456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3-7 22:28:5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嗯  我是原告的代理人 我是查了很多案例  并且房屋面积还正好比合同约定少很多  才想出这个方法  其他什么重大误解 欺诈 而请求撤销的方法根本行不通 只有解除这条路损失最小 案例中最坏的结果就是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我方承担2个月的使用费以及一部分违约赔偿 多付的租金被告被告扣除赔偿款后要退还 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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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fhjq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3-8 02:11:1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
楼主加油,写的不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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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鹤2012 法考VIP4级 发表于 2021-3-8 13:57:3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北京
19851775150 发表于 2021-03-07 06:44
红鹤,你得谦虚点啊

低调做人,高调做事。分内之事不能推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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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卿6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1-3-8 21:40:28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面积有公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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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xxxy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3-9 09:01:49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感觉更像欺诈可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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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xxxy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3-9 09:05:17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19851775150 发表于 2021-03-07 06:43
法官也不是傻子,辩护的焦点是面积,1、如果约定面积与产权证相符,则排除了出租房过错责任,2、你方主张可以存放两台设备有没有合同约定,没有的话,你方得举证面积小使得你方无法经营,而这个是商业风险,而商业风险并不能属于法定解除权的事由。3、你方7月28日签订合同,9月4日单方告知解除,即便法院判解除,解除后果是互相返还,两个月使用费你得给,相关的违约金你得出。综合,你用法定解除权作为辩护理由,是不合格的辩护,建议调整辩护方向,1、争取调解解,争取好的结果。2、尝试违约方解除权,即守约方恶意不解除,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守约方违反诚信,滥用守约方解除权。

解除后果不是返还,是履行的不再追究,没履行的不再履行,你说的返还是撤销合同的后果,当然本案我也觉得更应该走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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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05029847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1-3-10 14:22:35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建议再考虑一下是使用民法典 还是民总+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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