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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相关] 民法典立法例之未尽善处

 
姜采薇 学法2级 发表于 2021-2-24 23:37:50 查看:1234 回复:0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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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所周知,担保物权之本质系一优先受偿权也。然而,该优先受偿权之标的为何,不可不深究。民法典第386条、第394条、第420条、第425条、第447条分别就担保物权、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规定为就担保财产、就该财产、就该担保财产、就该动产、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但,担保物权之为优先受偿权实则系对该财产之交换价值即变卖之价金得优秀受偿。因此,民法典之立法例,未尽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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