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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任女士因不满小区物业及小区业委会相关工作事宜,在“兰苑花园业主联谊实名群”里质问时,兰苑社区书记刘某在“兰苑花园业主联谊实名群”告知其有异议可以到相关部门反映,随后任女士于2020年9月7日19时15分,在“兰苑花园业主联谊实名群”里发表 “看这个草包书记怎么说”公然侮辱刘某。2020年11月4日,任女士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七里关分局对其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并于2020年11月4日至2020年11月7日,对其执行了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12月14日,任女士向毕节市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复议,该局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向区公安局下达了《毕节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就在行政复议期间,毕节市公安局于2021年1月26日发布通报,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但是通告认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是因为传唤程序违法,同时认定任某在微信群侮辱他人的行为存在。 社会舆论普遍指责公安机关有点徇私枉法的意味,我做为公安民警,从现有的案件情况中,有一些个人的想法,来跟大家探讨一下,纯属个人观点,如有不当之处,还请谅解。 首先,该案作为治安案件,我们要有一个定性,即任女士在微信群里发表的“草包书记”一词是否构成侮辱的治安违法行为。治安违法中的侮辱,指以暴力、辱骂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按照普通大众的观点,称他人是一个草包,确实存在辱骂他人的意味,同时是在具有较多人的微信群里面发布,可以认定为公然的进行,这里应该认为任女士的行为构成了治安违法中的侮辱。同时从复议撤销的决定也可以看出,复议机关确认了侮辱的治安违法行为。 其次,公安机关是否严格遵守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显然,违法异地传唤,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程序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复议机关也因此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异地传唤的法定程序,应当是传唤到其所在地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在对相关证据手机完毕之后,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审批程序,制作好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再将违法行为人带回执行行政拘留。 再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了就了事了么?表面上看,任女士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该案的受害人呢?既然存在侮辱的违法行为,也向公安机关报案了,那么就应该有一个处理结果,也许有网友说那中间有什么什么不可告人的关系,这我不清楚,但案件事实摆在面前,我们难道不应该首先依法处理么,这里感觉当事公安机关有息事宁人的意思。个人觉得,复议机关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应当责令原决定机关从新做出决定。 最后,该案本应该有个什么结果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一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那么我们应该使用一般情况还是情节较重情况呢?根据公安机关曾颁布过《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对于利用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的,认定为本行为情节较重的情形,所以应该对任女士处五日以上十日一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个人觉得,公安机关在面对涉警舆情的时候,首先要依法执法,其次,对于涉警舆情的处置,我相信舆论的背后都是老百姓,这些老百姓并非都是刻意的仇警,而是公安机关没有一个充分说明,没有让老百姓充分理解公安机关作出处理的相关程序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适用理由。这里,个人觉得可以借鉴法院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在公安机关通报的过程中,不仅是把结果通报出来,而是在涉警舆情发生后,及时的发布警情通报,在通报中进行充分的说理,针对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充分的说理和论证,比如该起“草包书记”案,公安机关可以首先对侮辱他人这一违法行为进行阐释,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需要哪些构成要件,而当事人任女士在网络上针对他人发表“草包书记”一词,是否属于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同时阐明网络环境并非法外空间,不仅如此,网络更是一种公共场合,那么在公共场合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正是符合了侮辱他人违法行为的特征,那么对就应当对任女士作出一个恰当的处罚。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如有不妥之处,还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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